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81Q/2020-20268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0-08-03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 | 发文字号: | 绍市人社提〔2020〕3号 |
届次 | 案号 | 领衔代表 提案人 | 案由 | 主办单位 | 会办单位 | 建议内容 |
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 | 政协188号 | 连妙芬 | 关于延迟高职称女性岗位任职和退休年龄的几点建议 | 市人力社保局 | / | ![]() |
连妙芬委员:
您在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延迟高职称女性岗位任职和退休年龄的几点建议》(第188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组织开展专题研究,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单位女性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的岗位聘用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这是为“延聘期间”更加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她们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岗位管理,作为人事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政策,不存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占编制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情况。
二、关于绍兴区域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领导岗位退岗年龄不一致问题。
根据201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一般应当免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因事业单位具体情况及领导人员个体情形不同,任职年限及退出领导岗位的年龄一般由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把握,统一规定退岗年龄会影响工作。
三、关于男女不同龄退休带来的性别歧视问题。
延长法定退休年龄,需国家层面出台政策,到目前为止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政策。目前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年龄标准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中组部、人社部相关文件,即:事业单位男年满60周岁;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其他管理岗位的女干部和具有中、初级女性专技人员年满55岁;工勤岗位的女性年满50周岁。下一步,如果国家出台新的退休年龄政策,我们会按要求及时落实。
感谢您对我市人力社保工作的关心、支持,请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处室:事业单位综合管理处
联 系 人:王 幸
联系电话:89118028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