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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市户籍业务便民惠民十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09- 15 13: 4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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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公安(分)局,市局有关部门:

《全市户籍业务便民惠民十条措施》已经局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措施》自2020年10月16日起施行。


绍兴市公安局

2020年9月15日

全市户籍业务便民惠民十条措施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根据新修订的《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和市委改革委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20年度全市户籍制度改革要点》,特制定全市户籍业务便民惠民十条措施。

一、放宽城镇租赁住房落户限制。租赁本市城镇地区合法住宅用房,拟落户地办理居住登记连续满1年且无合法住房的人员,可以申请在现居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为常住户口。

二、放宽合法稳定就业人员落户条件。被本市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本市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半年的无合法稳定住所人员,可以申请在就业所在地或现居住地集体户登记为常住户口。

三、放宽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人员落户条件。在本市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在本市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半年的无合法稳定住所人员,可以申请在就业所在地或现居住地集体户登记为常住户口。

四、放宽市内户籍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户籍为本市范围内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申请在城镇就业所在地或城镇现居住地集体户登记为常住户口。

五、放宽投资和创业人员落户条件。在本市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且税款缴纳满半年,或取得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城镇的企业所在地、创业所在地或房产所在地社区集体户登记为常住户口。

六、放宽投靠落户限制条件。在本地城镇地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成年子女、父母,可以按规定申请在被投靠人所在户内落户。

七、放宽企业集体户设立条件。在本市城镇拥有办公场所且产权属本单位所有的用人单位,不受挂靠户口人数限制,可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

八、推行户籍业务市域通办。在全市范围内,本市居民可以向任一户籍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申请办理相关户籍业务,公安机关通过优化内部办事流程,为群众提供异地办、就近办的便利服务。

九、推行居民身份证申领便捷服务。本市居民在申领居民身份证时可以指定收件地址,免费快递送达,不收取其他费用。因参加考试、比赛等急需的,居民可以申请居民身份证办理“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制证。急需证件的,也可以在户口所在地或证件申领地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十、推行公民身份信息变更“一件事”联办服务。坚持部门共建、协同共治、数据共享,本市居民申请身份信息变更的,以此为办事新起点,把后续出入境、车驾管等涉及民生的变更事项作为“一件事”联办,实现“一张表申请、一平台流转、一站式联办、最多跑一次”。

附件:《全市户籍业务便民惠民十条措施》操作细则

附件


《全市户籍业务便民惠民十条措施》操作细则


一、放宽城镇租赁住房落户限制

1.落户要求。租住本市城镇地区合法住宅用房,租赁住房已在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申请人,截止申请之日在租住地办理居住登记时间连续1年以上的,且本人、配偶及子女在租住地县(市)、市区(三区)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按照“一房一户”原则,可将本人户口迁入租赁房屋(合租、群租除外)所在社区集体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成年子女可以随同迁入落户。

2.所需材料。(1)申请人、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2)居住证;(3)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4)迁移人、配偶及子女在拟落户县区的无房产证明;(5)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交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3.审核要求。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在受理租赁落户需核实申请人居住登记时间,根据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确认其连续居住时间。

二、放宽合法稳定就业人员落户条件、放宽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人员落户条件

1.落户要求。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本人、配偶、子女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设有集体户申请落户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的,申请人租赁合法住宅用房的,申请落户租赁房屋所在社区集体户,其他人员申请落户就业单位、营业场所所在社区集体户。

2.所需材料。(1)申请人、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就业单位同意落户集体户证明;(3)迁移人、配偶及子女无房证明;(4)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人员需提供);(5)不同类别就业人员分别提供以下一项对应材料: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录用审批表、转任审批表、调动函或行政介绍信;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三、放宽市内户籍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

1.落户要求。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本人、配偶、子女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设有集体户申请落户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的,申请人租赁合法住宅用房的,申请落户租赁房屋所在社区集体户,其他人员申请落户就业单位所在社区集体户。

2.所需材料。(1)申请人、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就业单位同意落户集体户证明;(3)迁移人、配偶及子女无房证明;(4)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人员需提供)。

四、放宽投资和创业人员落户条件

1.落户要求。在本市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且税款缴纳满半年,或取得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人员,上述两类人员在拟落户地县(市、区)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企业所在地、创业所在地或所拥有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为2人以上共有的,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允许所占份额高于平均份额以上且实际居住的1户家庭办理落户。

2.所需材料。(1)申请人、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2)缴税证明(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落户人员需提供);(3)房屋产权证明(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落户人员需提供);(4)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交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5)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为多人共同所有,且无直系血缘、婚姻关系的,需提交由其他所有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其落户的公证书;共有人为直系血缘关系的,还需提交其他所有共有人(未成年人除外)出具的同意其落户证明。

五、放宽投靠落户限制条件、放宽企业集体户设立条件及推行户籍业务市域通办、推行居民身份证申领便捷服务

相关操作,按原有要求实施。

六、推行公民身份信息变更“一件事”联办服务

按照《绍兴市公安局推进公民身份信息变更“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的“一表”(申请表)“一图”(流程图)“一指南”(联办指南及说明)要求,参照“上虞模式”执行。

绍兴市公安局情指行合成作战中心          2020年9月15日印发


信息来源: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