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225A/2020-21429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公开日期: | 2020-09-17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发文字号: | - |
届次 | 案号 | 领衔代表提案人 | 案由 | 主办单位 | 会办单位 | 建议提案内容 |
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 | 187号 | 胡林晓 | 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建议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公安局(治堵办)、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 ![]() |
胡林晓代表:
您在市人大八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第187号《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这个保护范围的确定是因为我国采用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方式,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列入重点保护名录进行保护,对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也制定了相应的名录进行保护。除此之外,根据实际情况,各省均发布了本省的省重点保护名录,我省于2016年先后发布省重点保护名录(浙政办发[2016]17号)、省一般保护名录(浙林护[2016]22号)来完善国家层面中没有被列入保护的野生动物。您在《建议》中列举的“蝙蝠、鼠类、鸦类”在这些名录中均有涉及,如鸦科鸟类均为浙江省一般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猪尾鼠、红背鼯鼠为浙江省重点保护动物,中华竹鼠为省一般保护动物;翼手目(蝙蝠)所有种均为浙江省一般保护动物。另外,对一些外来野生动物,我国作为缔约国之一,遵照国际上的一贯保护公约即《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II、附录III》(CITES附录)进行保护、管理、执法、处置。
同时,我国的野生动物名录根据实际情况正在不断调整中,对一些地区驯化差异大,驯养繁殖已经非常成熟的野生动物,如东北地区的梅花鹿、马鹿,这些都可以考虑划入农业农村部的家畜名录来进行管理。当然,这个需要一定时间,由国家相关部委之间对接后,通盘考虑再作名录范畴调整。
新冠疫情发生后,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2020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这充分反映了从党中央到地方政府对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心。我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及农业农村局也根据各自职能采取了相应措施。如我局暂停一切关于野生动物交易等行政事项的行政审批,对所有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场所、驯养繁殖场、展演单位及收容救护场所进行摸排清查,督促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还在各类媒体上通过新闻报道、温馨提示及张贴宣传海报、科普展览等方式进行野生动物保护宣传。这些措施对我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也为老百姓正确理解野生动物与疫情关系树立了正确的观念。
您在《建议》中提到“宠物猫、狗,用于科研实施的动物也应纳入禁食范围”。宠物猫、狗作为城市中人类的伴侣动物,并不是野生动物,但宠物猫、狗被人类遗弃成为流浪猫、狗后确实会对城市环境等带来影响,因此产生的扰民、伤人事件屡有发生。流浪猫对城市中生存的野生动物,尤其是野生鸟类破坏力巨大。要规范宠物猫、狗的管理需要从源头上进行管控,如积极对此类伴侣动物进行立法管理。明确这类动物管理的主体,并联合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新闻媒体等进行协调管理;在宠物猫、狗办证溯源、绝育、禁止遗弃等方面加强工作力度。通过长期长效的实施,转变老百姓的陋习,方可达到老百姓自觉禁食的效果。
另外,用于科研实施的动物,本就是只能用于科学研究用途。一切科研用途以外的行为,均是非法行为。如处置科研实施动物行为中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的,我局将对此类行为进行调查处罚,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将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您在《建议》中还提到“浙江或者绍兴出台相应的条例,把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列入禁食名单”。因国家各部委之间对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及畜禽名录的调整还需要时间,目前我市出台相关条例的调研还在进行中。省人大已先后两次到我市进行野生动物调研,市人大也多次对全市6个区、县(市)进行野生动物调研。同时,我局积极向浙江省林业局反映相关问题建议,省林业局也根据我省实际,结合专家学者的论证和分析,向国家林草局反应争取将部分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物种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等名录,目前名录已正式公布。接下来,我市将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绍兴调研的实际情况,执行或出台相关政策。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您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建议具有建设性。下一步,我局将在保护野生动物的工作中,坚决执行全国人大、省人大的“两决定”,并根据上级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与理解!
联系单位:自然资源保护管理处
联系人:赵锷
联系电话:85730593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