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组织机构 > 市政府工作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索引号: 001008006/2020-20296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 公开日期: 2020-06-0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字号: 绍食安委办〔2020〕6号

绍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绍兴市重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状况动态评估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25 10:42 浏览次数: 字体:[ ]
分享:

 

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市)食安办:

为全面推动重点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坚守底线、协同发力、齐抓共管”的工作思路,绍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试行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了《绍兴市重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状况动态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绍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63日     

 

绍兴市重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状况动态评估办法

 

为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4部门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精神,切实防范和降低餐饮食品安全事故风险,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夯实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对象

(一)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具体包括:学校及幼托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配送单位和连锁餐饮企业;

(二)大型、特大型餐饮单位(星级饭店、钻级酒家);

(三)研学基地、城市商贸综合体和市级职工疗休养基地。

二、评估方式

(一)暗访检查;

(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或餐具检测。

三、评估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作重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评估表,针对性开展食品安全评估检查。

四、工作程序

(一)评估准备。由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确定每次动态评估时间和评估对象,并将评估时间提前通知第三方评估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接到指令后,安排人员落实检查评估。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员随同参加评估检查。

(二)评估实施。第三方评估机构检查评估人员严格依照检查标准实施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均应留存现场对应照片。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应监督评估过程,确保客观公正,并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评估结束次日,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将评估情况书面报告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视情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重点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或餐具检测。

(三)整改落实。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将检查情况抄告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到位,并于10日内反馈整改情况,整改情况反馈单须附整改后现场照片。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评估情况定期抄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

五、重点处理  

(一)典型通报。评估检查中发现存在下列五种食品安全问题情况的餐饮服务单位,通报属地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

1. 食品安全问题多、主体责任落实差的;

2. 存在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行为的;

3. 问题拒不整改、整改态度差的;

4. 复查中发现仍未有效整改的;

5. 存在普遍性餐饮食品安全问题的行业或区域。

(二)量化降级。经评估,食品安全量化等级A级餐饮服务单位已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下调其动态等级,并取消其本年度A级评定资格。食品安全量化等级B级单位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交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新评估。 

(三)经营限制。被量化降级的A级餐饮服务单位,在重新评定为A级前,不得为政府重大活动提供餐饮服务。餐饮管理公司委托管理的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被量化降级的,对餐饮管理公司参加本市范围内学校及托幼儿机构食堂委托管理招投标进行限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社会公开。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大型及特大型餐饮单位,以及研学基地、供餐人数较多的城市商贸综合体和市级职工疗休养基地,凡被列入典型通报的,将其检查评估的重点问题及现场照片定期通过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六、工作职责

(一)食安办。市食安办将评估结果作为衡量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的指标,纳入对各地食品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各地食安办要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协调沟通,督促其履行好主管领域内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基层所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做好督促整改工作。同时,加强宣传指导,加大监管力度,督促辖区内餐饮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尤其是被通报单位,要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大执法检查和抽检的频次。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级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精神,坚持“谋发展必须谋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保民生必须保安全”的原则,切实重视主管领域内食品安全工作,将评估检查情况纳入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相关考核内容,并与各类等级评定、评先创优及基地资格认定等挂钩,合力提升餐饮服务质量,共同保障饮食安全。

(四)第三方评估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要认真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各项任务要求,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全面专业地完成评估工作。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