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推进政府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 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 号)、《关于绍兴市及所辖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浙编办函〔2016〕110 号)等文件要求,现将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 2020 年 10 月 20 日起,以下十八个方面共 260 项事项 的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职权,划转至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具体事项见附件)。除职权划转前已经立 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外,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划由综合行政执法 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仍然行使的, 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决定一律无效。
(一)发展改革(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 1 项;
(二)经信(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 2 项;
(三)教育(教育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 2 项;
(四)公安(人行道违法停车)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 1 项;
(五)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 9 项;
(六)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 处罚事项,共 2 项;
(七)房地产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 处罚事项,共 41 项;
(八)建筑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 罚事项,共 73 项;
(九)历史建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 处罚事项,共 7 项;
(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 行政处罚事项,共 11 项;
(十一)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 政处罚事项,共 4 项;
(十二)林业(风景名胜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 12 项;
(十三)水行政(水事管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 61 项;
(十四)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 政处罚事项,共 8 项;
(十五)人防(民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 分行政处罚事项,共 21 项;
(十六)地震(防震减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 2 项;
(十七)气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 罚事项,共 2 项;
(十八)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 1 项。
二、涉及上述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的,相对应的行政处罚事项也同步调整,不再另行公布。
附件: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目录(260 项)
20200917绍政发(2020)13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