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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0-09-03 17:08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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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对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和损害,保障公众用水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是指因突然发生供水设施设备损坏、供水管网破损等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众停止供水及相关事故,危及公共稳定的紧急事件。

本预案不适用于源水突发事故。

本预案指导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最大程度减少供水行业事故。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高度重视行业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供水行业重大突发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统一领导,上下联动。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相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专常兼备,科学处置。加强供水行业安全管理研究,组建一支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处置队伍;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备,增强科学指挥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

1.5 事故分级

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按照其紧急程度、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国家、省级相关应急预案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1.特别重大事故

(1)受突发性事件主要因素影响,使城市供水企业的生产或供水能力下降,造成城市主城区80%以上的用户无压、无水,且6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2)城市供水水源或出厂水遭受重大污染,造成城市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毒理学、细菌学或放射性等部分指标严重超标,必须立即停供的;

(3)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48小时以上停止供水,或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1)受突发性事件主要因素影响,使城市供水企业的生产或供水能力下降,造成城市主城区50%以上的用户无压、无水,且12小时不能恢复的;

(2)城市供水水源或出厂水遭受重大污染,造成城市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一般化学、细菌学等部分指标超标,影响到居民用水安全的;

(3)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12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或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或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1)受到突发性事件主要因素影响,使城市供水企业的生产或供水能力下降,造成城市主城区30%以上的用户无压、无水,且24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2)城市供水水源或出厂水遭受重大污染,造成城市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等部分指示超标,影响到居民不能正常使用的;

(3)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6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或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或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1)水厂或增压(泵)站的生产设施设备、供水主干管等发生故障,使制水或供水能力下降,造成局部片区无压、无水,且48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2)水厂生产工艺发生故障或受相关因素影响,使城市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4项常规检测指标严重超标,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

(3)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6小时以下,或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12小时以下,或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下,或造成2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成立绍兴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作为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适用本预案的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对工作。

1.指挥部组成

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综合执法局、市公用事业集团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绍兴电力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用事业集团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

2.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作出应急处置重大决策,下达命令并进行督导;负责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负责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供水应急期间的宣传工作;根据市指挥部发布的有关供水应急信息,及时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向公众发布应急信息。

(2)市经信局:负责做好三大通信运营商通信保障协调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接收事故报警和先期社会应急联动指挥;负责维护供水应急抢险事故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负责事故区域的道路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通行,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4)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属地政府做好源水安全保障;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监测,做好突发事故所产生废弃物处置的污染防治监测。

(5)市建设局:负责指导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及抗灾设防工作,协助做好事故调查。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配合供水紧急事件处置过程中涉及公路损毁、抢修破路等事宜的应急处理。

(7)市水利局:负责协调做好源水供给保障工作。

(8)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中的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疾病控制等工作;负责入户水质检测。

(9)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参与或组织供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应急抢险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10)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可能涉及市属国有企业利益的相关事宜,指导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1)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管理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报告;组织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技术支持,组织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城市供水行政执法,对有关违法线索进行立案查处,并及时将结果报告市指挥部。

(12)市气象局:负责应急期间气象灾害的监测及预报预警工作。

(13)绍兴电力局:负责应急期间电力保障工作。

(14)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15)市公用事业集团:突发事故发生后,立刻进行先期处置并报告;当事故超出能力范围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在市指挥部领导下,根据事故级别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生产调度、抢修作业、安全监护、用户通告和临时供水等工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工作。按照市指挥部要求组织各种资源,具体实施现场抢修施救,合理调度市区用水。

(16)事发地政府:突发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当事故超出县级响应级别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在上级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处置、后勤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综合执法局,市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市公用事业集团总经理和市综合执法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市指挥部办事机构,履行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统筹城市供水应急管理,做好供水事故预防工作;

(2)编制和修订市级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及其操作手册,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物资储备,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责任与措施;

(3)督促指导各区、县(市)政府及市公用事业集团制定相关预案,并做好预案备案工作;

(4)动态掌握供水行业存在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预测和预警,根据事故动态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5)组织或参与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灾情统计、核查、上报、新闻发布和事故评估、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现场指挥部组成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2.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划定事故现场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研判事故性质及危害程度,制定抢险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抢修,组织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源;

(3)向市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向市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结束建议,经市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2.4 咨询机构

建立绍兴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作为市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

1. 专家组组成

由供水行业的设计、施工、运营和建筑、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专家组职责

对应急准备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会商,开展专题研究;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管理

供水经营企业负责供水设施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按照规定定期对供水设施运营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检测、评估。根据检查、检测、评估情况,及时做好供水设施维护保养、更新改造和隐患整改工作。

3.2 预测预警

对供水行业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供水经营企业相关安全运营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供水经营企业建立健全供水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隐患及时采取相应预防和 预警措施。

浙江省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网绍兴监测站定期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关注数据动态。

4 应急处置

4.1 事故报告

1.报告程序

(1)接警部门接到城市供水事故报告后,视情立即调度供水企业,公安、建设、消防、综合执法、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灾情。

(2)供水应急指挥牵头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本级政府: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供水应急指挥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委;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指挥部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市指挥部和市级其他有关部门。

(3)发生较大及以上城市供水突发事故,事发地县级政府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书面续报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1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2.报告内容

报告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以及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等);

(3)事故的简要经过以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抢险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7)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2 先期处置

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事发地政府须迅速做出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自救和先期处置,并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联动,并做到:

(1)迅速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2)迅速调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收集证据工作;

(3)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录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 分级响应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故达到或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市级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4个级别。

1.Ⅳ级应急响应。当发生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时,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督促事故发生地政府加强事故发展趋势研判,加强与事发地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必要时给予应急处置指导和支持。

2.Ⅲ级应急响应。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时,在Ⅳ级应急响应基础上,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根据市委、市政府指示,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立即派工作组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抢险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向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相关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3.Ⅱ级、I级应急响应。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时,市指挥部在Ⅲ级应急响应基础上,启动Ⅱ级、I级应急响应,在国家、省统一指挥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 现场处置

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在指挥长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政府有关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事故现场所有应急处置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视情设置警戒组、抢险组、救治组、保障组等若干应急行动组,在充分考虑专家意见基础上,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开展以下应急处置行动:

1.现场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公安、建设、消防、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

2.事故抢险应急处置。公安、建设、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在组织营救受伤害人员的同时,针对事故不同情况,实施设施设备抢修、水质恢复、供水紧急调度等现场抢险作业,控制和消除危险源,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3.伤员医疗救护。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受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视情在事故现场设置临时医疗救护点,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作进一步治疗。

4.居民用水供应。建设、消防救援、综合执法等部门和当地政府组织做好居民生活用水的运送、发放工作。

4.5 扩大应急

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突发事件时,现场指挥部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总指挥,由总指挥视情请示市长,启动市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波及邻市安全时,市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立即通报邻近相关市政府。

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市政府视情及时报告省政府、国务院,请求应急支援。

4.6 信息发布

供水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准确、及时”原则和“快报事实、慎报原因”要求,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市、县两级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4.7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受伤害人员获救,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结束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事发地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对受伤害人员的救治、救助,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妥善解决因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做好现场清理、公共设施修复等工作,恢复事故影响区域正常供水。

保险监管部门组织督促保险机构及时进行保险查勘和理赔。

5.2 调查评估

1.一般供水事故由事发地政府或者事发地政府授权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供水事故由市政府或授权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特别重大供水事故,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省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并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5.3  总结评估

按照响应级别,由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对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吸取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相应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各区、县(市)城市供水行业管理主管部门加强供水行业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强化应急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队伍抢险救援能力。

6.2 物资保障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应急处置物资和装备储备,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各区、县(市)城市供水行业管理主管部门督促供水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物资、装备和器材。

6.3 技术保障

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和供水经营企业加强供水事故应急处置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市综合执法局组建市级供水应急专家组,建立完善相关供水行业信息库,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4 资金保障

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应建立完善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和供水企业要结合实际,制订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开展各种课题、类型和规模的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发现供水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7.2 宣传培训

市指挥部办公室和供水企业要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供水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加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增强公众应急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的应急处置能力。

7.3 奖惩制度

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按有关规定进行表扬、奖励和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对在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定期对预案进行评估,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制订(修订)相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绍政办发〔2006〕158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