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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98643214C/2020-20297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 公开日期: 2020-05-1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字号: 绍市监管食综〔2020〕1号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绍兴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30 15:17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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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市监管食综〔20201

 

 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食品监管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是依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核心任务,是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质量管控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公众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优化处置流程,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浙江省市场监管系统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等要求,市局制定了《绍兴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抓好落实,确保产品控制到位、原因排查到位、整改落实到位、行政处罚到位、信息公开到位。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514        

 

绍兴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和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以下简称核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不合格食品和风险监测问题食品的后处理工作。

核查处置工作内容包括检验报告送达、不合格(问题)食品处置、异议处理、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整改复查、信 息发布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不合格食品,系指监督抽检工作中依法对食品抽样检验,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产品明示标准的食品。问题食品,系指风险监测工作中经检验分析,判定食品存在风险的食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县两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必须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抽系统)进行下达。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

第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机构负责食品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应当遵守随机选取抽样对象、随机确定抽样人员的要求。抽样单位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保证抽样工作质量,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承检机构应建立样品保存制度,并按照相应规定做好复检备份样品的保存。

食品安全抽检实行承检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承检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负责。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录入国抽系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或者委托实施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样检验结论不合格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含有非食用物质、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以下简称24小时限时报告),应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报组织或者委托实施抽样检验的市局、县级局和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市局食品安全协调督查处负责统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负责全市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提醒通报、考核以及信息汇总工作;2.承担与市级其他部门不合格(问题)信息的通报和交流;3.做好核查处置信息的分析和利用;4.牵头组织开展市局风险监测问题食品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分析,开展系统性、区域性问题风险的收集工作。

市局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具体实施需要由市局处置的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负责组织上级转办、督办的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和风险监测问题样品核查处置工作;2.承担需要由市局处置的不合格和不合格同时风险监测有问题食品相关核查处置工作;3.指导县级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4.承担国、省和市级抽检的不合格核查处置案件办理之后的审核工作;5.负责汇总上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统计表;6.协调重大、跨区域的不合格食品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7.组织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经典案例和相关调研报告的撰写工作;8.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分析等工作。

市局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处室具体职责包括:1.负责各自环节需由市局处置的风险监测问题食品结果告知、产品召回、原因分析、风险防控等处置措施并录入国抽系统;2.指导县级局对问题食品进行的核查处置措施;3.承担不合格食品在各自环节的原因排查、分析和复查整改工作;4.开展系统性、区域性问题风险的隐患排查;5.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分析等工作。

县级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和核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

第六条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协调、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处(科)室、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以及市场监管所核查处置工作的分工协作,确定专人(核查处置信息员)负责不合格(问题)食品报告领取、转办、催办、核查处置信息收集并录入国抽系统,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处置信息公布,汇总本辖区全年不合格(问题)食品案件清单,上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统计表等。

第七条  按照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分级审核的原则明确市、县级局核查处置工作相关责任人负责国抽系统上不合格(问题)案件办理的审核工作,确保核查处置工作即时、到位。

 

第三章  处置流程

第八条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要严格遵循时限要求和质量要求(附件1)。整个核查处置工作要在 90 个自然日内完成。县级局办理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在 80 个自然日内完成,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书面报请负责核查处置的县级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核查处置工作实施一单流转闭环管理制。市局综合行政执法队、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处室和各县级局应按职责分工在1个工作日内领取不合格(问题)报告,并下载《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等文书。市局食品安全协调督查处负责督促各单位的领取情况,对于未按时限要求领取的,下发《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任务通知书》(附件2)。

第十条  具体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核查创建5个工作日(报告出现在国抽系统待领取栏当日开始算起,下同)内将不合格(问题)食品《检验报告》等文书送达(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同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于24 小时内限时报送的不合格(问题)情况,应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迅速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协同有关地方或部门采取高效有序的上溯下追措施,迅速控制涉嫌产品和危害。在现场调查处理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透露或通报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具体案件承办机构在送达不合格报告时应依法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复检、异议的权利,同时告知生产经营者申请复检、异议期间不得停止履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相关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和复检的,原则上遵照“谁组织谁受理”分类实施,并且按照国家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省局复检有关规定执行。经复检合格或异议认可的,应及时通报具体案件承办机构解除相关核查处置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对复检不合格或异议不认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具体案件承办机构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库存和召回的不合格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予以处置,或依法予以没收销毁。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处(科)室督促生产经营者查找不合格(问题)食品产生的原因以及对原因的合理性、准确性进行评估分析,防止避重就轻、隐瞒隐患,并要求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提交整改报告后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县级局应加强与市局综合行政执法队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处室的沟通,并明确提出办理工作安排和确认预计完成时间。对立案查处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不得出现以改代罚、该立案的不立案,以罚代刑、该移送的不移送等情况;对涉嫌食品犯罪行为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和通报线索。国、省和市级抽检的不合格(问题)案件由于特殊原因预期不能完成的,应当在核查创建70个自然日前书面(盖单位公章)报市局食品安全协调督查处。正常办理的核查处置相关工作应在核查创建80个自然日(不含审核时间)内完成并填报国抽系统。

第十四条  核查处置工作要求注重溯源。对查出因生产者购进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应追溯原料供应商和生产者,对其进行查处。涉及外地区的或其他部门管理职责的,将线索移送或通报相关部门后,要跟踪掌握相关部门的处理进展情况。对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至少要上溯一级对其源头进行追查,该源头属于本辖区本部门管辖的,应查明原因并消除隐患;不属于本辖区或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将追溯信息移送或通报相关部门,并持续跟踪关注。

第十五条  案件办理信息全部在国抽系统填报后,市、县级局明确的审核责任人对食品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情况进行审核。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市、县级局案件办理单位进行修正核查信息并再次提交审核。

第十六条  市、县级局案件办理单位应该建立完整的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案件台账(附件3)。具体案件承办机构建立并完善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档案,保存处置执法文书等资料。

第十七条  市、县级局应加强对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信息的梳理分析和结果运用,总结核查处置经典案例。县级局每年至少撰写2篇核查处置经典案例并上报。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八条  规范监督抽检信息发布。监督抽检信息公开应符合相关程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发布。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相关处室发布前应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九条  市、县级局应当在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信息。在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发布后3个月内向社会公布核查处置结果。公布内容包括抽检情况、问题原因、整改措施、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

 

第五章  通报与考核

第二十条  市局对国、省和市级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建立周提醒月通报机制。每周通报核查处置进展情况,对市、县级局未及时启动的核查处置任务和未按时限完成的分别实行黄色、橙色、红色警示提醒通报(附件4)。每月20日前书面通报已超期或即将到期的核查处置任务清单(附件5)。对未能按时完成核查处置工作且未提前书面上报或者省局审核不通过的情况进行督办(附件6)。

第二十一条  市局负责对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核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约谈、考核和通报。核查处置工作将纳入食品安全综合评议和市局对县级局的年度考核内容。不合格食品立案率、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率和信息公开率等作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县级局未按要求完成或超期完成核查处置工作,导致市局被国家总局、省局通报或在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中扣分的,在市级考核中将加倍扣分。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参照市局建立相应机制,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相关规定报市局食品安全协调督查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流程图

      2. 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任务通知书

      3. 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台账

      4. 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周通报表

      5. 已超期或即将到期的核查处置任务清单

      6. 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督办单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