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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554025306E/2020-21459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滨海新区管委会 公开日期: 2020-09-08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文字号: 绍滨委办发〔2020〕9号

关于印发绍兴滨海新区生物医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08 14:46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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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各部门(单位)、各街道:

《绍兴滨海新区生物医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7日   


     



绍兴滨海新区生物医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滨绍兴滨海新区生物医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母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建设“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9〕10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绍政办发〔2015〕5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由绍兴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进行运作,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和国有企业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支持全市与滨海新区生物医药为主的新兴产业做大做强。

第三条  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充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滨海新区经济发展战略,推进生物医药为主的新兴产业创新发展。

第四条  基金设立规模为100亿元(人民币,下同),首期规模10亿元。资金主要来源为财政统筹资金、政府指定国有企业出资。基金规模以后视运作和管理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  绍兴滨海新区管委会授权绍兴滨海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集团”)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出资组建基金主体,基金主体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运作采用母基金模式。

第六条  基金存续期为12年,其中投资期5年,退出期7年。基金存续期到期前,如确需延长存续期,应按基金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章  法律形式及治理架构

第七条  基金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制,遵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业管理要求和相关政策法规,采取政府引导和市场化基金委托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架构。

第八条  发展集团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的经营管理业务。

第九条  经公开遴选的专业团队担任基金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投资、投后管理、退出、清算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选聘的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总部)不低于1000万元,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

2.有一定的产业资源优势,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3.具备丰富的基金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含)以上股权基金投资的成功案例。

第十条  基金治理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基金联席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三个层次,按照基金管理办法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十一条  基金管委会由新区管委会主任任主任、常务副主任任常务副主任,分管招商领导任副主任、党建人事部、招商一局、经发局、财政局和生物医药专班负责人等8人组成。需要时,可外聘专家给予决策建议。基金管委会负责研究确定基金投资方向,统筹推进基金相关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财政局,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牵头做好基金运营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基金联席会议作为决策基金拟投项目或子基金立项的临时机构。由基金管委会委派3名代表,基金管理机构委派2名代表组成,对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的拟投子基金或项目进行审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准予立项。联席会议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召集。

第十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机构自行组建,负责对基金的投资、退出等事项进行最终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一般不少于5人,需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基金管委会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派出观察员,对各项重要决策进行监督,如存在与基金协议不符的决策,观察员有权力要求将相关事项报请基金管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基金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基金主体和基金管理机构应明确各自职责,根据国家预算、金融和财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负责根据新区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计划,协调和决策更换管理机构、调整基金投资方向和规模等基金相关重大事项。基金管委会有权对基金运营进行战略性和政策性指导,对基金经营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基金推荐符合投资策略的项目,制定和协调相关行业政策等。基金管委会不参与基金日常经营管理,也不对具体项目投资进行决策,但更换基金管理机构、调整基金投资方向和规模等重大事项须报基金管委会同意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有关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牵头制定基金管理办法,组建基金主体,组织召开基金联席会议,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对基金管理机构的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发展集团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作为基金有限合伙人,行使有限合伙人享有的相关权利。负责对基金主体进行出资。

第二十条  基金主体主要负责子基金及直投项目的出资。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职责:负责收集和汇总基金投资合作意向并进行筛选,拟定基金投资计划,开展对拟投资合作项目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合伙协议等投资管理和决策、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定期向基金主体和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和新区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能够有效引领新区生物医药等产业创新升级。

第二十三条  基金重点投向生物医药为主的新兴产业。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各级政府禁止、限制发展行业。

第二十四条  基金闲置资金仅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和优先股除外);

2.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支出;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经基金管委会批准的需要特别支持的重点领域或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基金以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有效结合的方式,一般采取“子基金”与少量“直接投资”相结合的运行模式,直接投资的比例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40%。

基金投资子基金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出资人,定向子基金出资规模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受此限制。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30%。特殊情况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受此限制。

第二十六条  基金投资子基金,可以采用定向和非定向投资,类型可以是“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定向基金”、“并购基金”等。

上述子基金投资于滨海新区的总规模不低于基金实际出资额的1.2倍。子基金的返投计算方法及返投比例认定方案,由基金管理机构在上报立项材料时一并提交,由联席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子基金管理架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基金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委托管理协议;

2.设立子基金必须有可投项目储备及项目投资计划;

3.子基金出资人应根据基金规模明确各自的出资额,并承诺出资及时足额到位;

4. 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

5.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

第二十八条  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总部)不低于1000万元,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天使基金管理机构可不受该条件的限制。

2.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3. 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关键成员至少有3个(含)以上股权基金投资的成功案例。

第二十九条  为扶持重点企业、重大产业项目的引进和培育,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基金可采取新设公司、参与增资、受让股权等直接投资方式。

直接投资的项目出资中如有非现金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高于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经基金管委会审批同意,可以不受此比例限制。


第五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三十条  基金主要采取市场化征集、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基金管理机构引荐等方式征集拟合作机构,并经过初步筛选、立项、尽职调查和投资决策等程序后具体组织实施合作方案。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拟公开征集或主动接洽的拟立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并提交基金联席会议审议。基金管理机构上报的立项材料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拟投子基金或项目的基本情况;

2.初步合作方案;

3.返投比例认定方式;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分析,确定参与基金联席会议的部门和人员,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基金联席会议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立项,交由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是否聘请外部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需在基金联席会议中明确。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通过立项的拟投子基金或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投资谈判等前期工作后,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建议书,就拟投子基金或项目的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让利措施、退出方式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建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拟投资项目方案进行审议决策,基金管委会观察员列席会议。决策通过后,基金管理机构出具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投资比例超过本办法限制的,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请基金管委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项目通过决策后,由基金管理机构与相关合作方拟定合伙协议并经签署程序后实施具体投资运作。

第三十六条  基金采取与社会资本合资设立子基金的,出资资金可一次或分期到位,并在子基金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  子基金和直投项目投资期限一般为5至8年,确需延展投资期限的,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确定后可延长,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六章 投资退出

第三十八条  基金应在合伙协议中载明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按约定方式退出。基金退出方案应由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并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九条  基金可采取股权转让、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采取其他方式退出的,须符合国有资产交易管理有关规定。需要资产评估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核准。

第四十条  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1.协议或章程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基金投资后一年以上,子基金或被投项目企业未按投资计划开展投资业务或未实际出资的;

3.投资项目不符合原定政策目标的;

4.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第七章  费用和收益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的委托管理费用按照委托管理协议支付。投资期计费基数为基金实缴规模,退出期及延长期计算基数为基金已实际投资但未退出子基金投资本金。

第四十二条  母基金年度管理费率不超过0.8%,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子基金管理费率原则上不超过2%。管理费的支付方式由子基金委托管理协议约定。

第四十三条  基金各出资人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母基金有超额收益的,基金管理机构可参与超额收益分配。

第四十四条  根据项目情况,基金可以给予适当让利。

对基金投资于初创期、中早期以及具有正外部性的企业(项目),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  

需要让利的拟投子基金或项目,应在立项时声明,并考虑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八章  风险防控和绩效考核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委会应加强对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督,定期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运作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和效益。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管理,更好发挥基金政策引导作用。

第四十六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从整体效能出发,定期对基金和子基金的运作管理、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基金应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

第四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要按照基金管委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组织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加强对子基金日常运作的监督管理。年度投资计划及时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严格实行规范的投资运作管理工作,确保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作。


第九章  定期报告制度

第四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年度结束后,按时向基金管委会提交基金运营报告、审计报告等,充分披露基金投资运作、子基金及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五十条  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基金管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并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视风险程度提出意见报基金管委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存续的子基金,参照本办法执行。与国家相关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的管理比照国家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1.绍兴滨海新区生物医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委会成员名单

2.绍兴滨海新区生物医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职责

信息来源:绍兴滨海新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