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98643214C/2020-21429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 | 公开日期: | 2020-10-09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 | 发文字号: | 绍市联办〔2020〕3号 |
市级有关部门:
为全面推进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19〕22号)要求,参照省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等4个文件的通知》(浙市联办〔2019〕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2020年度省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的通知》(浙市联办〔2020〕15号)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2020年度市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印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落实。
一、统一思想认识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新型监管机制的基本手段。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监管效率的重要举措;是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各部门要将更多监管事项纳入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不断提高随机抽查事项在所有监管事项中的占比。对已形成联合双随机抽查项目的,应悉数纳入本部门年度事中事后监管计划任务书并加以落实,实现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
二、有序组织实施
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根据年度市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及时在平台中设置联合抽查任务,通知各参与部门在平台中接取联合任务、设置抽查事项,按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环节,牵头部门要组织建立抽查工作小组,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要求,对同一市场主体的不同抽查事项合并实施检查,依法依规做好结果公示和后续处置工作。对由省级下达,市、县级具体执行,或由市级下达,县级部门具体执行的抽查检查任务,市级部门要做好任务接取、任务通知和业务指导工作,有序组织实施。
全面应用全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和“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各部门要通过平台双随机抽查模块,进一步做好年度联合抽查计划涉及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并实施动态管理,不断夯实随机抽查工作基础,便于各级计划任务执行部门通过“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开展现场执法检查,不断提升掌上执法应用率。
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作用,根据年度市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中确定的关联信用规则要求,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信用功能模块中设置好抽取比例,对不同信用风险程度的企业开展差异化监管,对信用风险高的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提高问题检出率和监管精准度。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着力构建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
三、强化工作落实
各联合抽查项目牵头部门,应根据年度市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联合抽查检查任务。原则上应于11月底完成所有联合抽查任务,并于12月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有特殊需求的时令性项目,应于12月底前完成。市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工作小组,要跟踪督促各部门年度联合抽查计划落实情况,根据本年度“互联网+监管”考核指标,对市级有关部门年度计划任务执行情况进行晾晒,并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适时开展联合抽查工作推进情况督查,扎实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我市市场监管领域的落地生根,全力打造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附件:1. 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2. 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3. 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2020年度市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
4. 市级有关部门名单
绍兴市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绍兴市市场监管局代章)
2020年10月9日
(联系人: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处沈建丽、周亚男,联系电话:85736030、88615086)
附件1
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大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16号)、《浙江省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等4个文件的通知》(浙市联办〔2019〕2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19〕22号)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总则
(一)本细则所称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全市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根据事先公布的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按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二)本细则适用于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以及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在全市市场监管领域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的部门联合监管工作。对涉及重大安全和公共利益、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监管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严格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对通过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要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有针对性专项检查。
(三)全市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工作小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加强对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
市市场监管局作为专项工作小组牵头单位,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提出、工作细则和年度计划制定、考核评价等方面履行牵头职责。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社保、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关、税务、统计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本部门本系统工作职责。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地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组织领导,按照省、市政府部署要求,落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项工作任务。
(四)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突出问题导向,贯通信用监管,将企业信用监管结果信息作为开展双随机抽查的重要依据,推进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提高监管精准性,积极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
二、监管工作平台
(五)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统一应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双随机抽查模块,实现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和抽查检查信息的共享应用。涉及现场检查的,要全面应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实时归集执法信息。
(六)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的抽查事项清单公告、抽查计划制定公布、检查对象名录库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检查对象名单抽取、执法检查人员选派抽取、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前预查比对、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及公示、后续处置与考核管理、数据存档等各个工作环节,均应当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操作实施,确保高效便捷、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七)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中产生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和检查结果信息,自动共享交换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示。
(八)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考核评价,均通过行政执法监管平台进行,由行政执法监管平台自动统计并生成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年度抽查计划执行、具体任务实施、抽查结果录入公示、后续处置措施等工作开展情况。
三、“一单两库”建设
(九)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行全省统一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十)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进行限制。
(十一)与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中各类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由事项的牵头市级部门负责,会同参与市级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组织建立。
(十二)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事业单位、社团法人、项目工程、设施设备、场所场地、产品、行为等。
市级各相关部门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设置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中抽查事项对应的检查对象建库标准(分类标签),通过批量导入、分类标注、单个添加等方式,组织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建立各专项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确保全面、及时、准确。
(十三)市级各相关部门负责统筹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建立与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中抽查事项相对应、覆盖本系统各层级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十四)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满足业务要求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
市级各相关部门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设置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中抽查事项对应的执法检查人员建库标准(分类标签),通过批量导入、分类标注、单个添加等方式,组织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对执法检查人员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
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专业机构参与,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
四、抽查工作计划制定
(十五)市、县二级应当分别根据本级部门承担的监管工作职责,制定部门联合年度抽查计划,并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计划制定和调整情况统一录入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并通过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或各级政府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
(十六)市级各相关部门根据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省级部门联合年度抽查计划,提出本部门牵头实施的部门联合年度抽查计划,明确各批次抽查的范围、数量和时间安排,以及市、县级抽查的分配比例、不同地区的抽查比重和其他要求,由市市场监管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形成市级部门联合年度抽查计划。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分别统筹组织本地区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制定本地区部门联合年度抽查计划,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十七)部门联合年度抽查计划的制定,要对检查对象和方式相近的事项进行合理整合,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应当充分考虑检查对象的覆盖面、监管力度和执法力量配比等情况,既要防止失管失衡,又要防止过度检查。
(十八)将企业信用监管结果信息作为制定抽查工作计划的重要依据。针对不同信用风险、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随机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
五、任务设置与摇号
(十九)部门联合抽查由年度计划中明确的牵头部门组织发起。计划制定牵头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中设置计划对应的任务,并选择相应的检查事项,向同级参与部门发出邀请,经同级参与部门确认同意并选择相应的检查事项,完成任务设置。
除年度计划中明确的抽查任务外,相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临时部门联合抽查。临时联合抽查任务参照年度计划任务执行,执行情况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中予以记录并公示。
(二十)任务设置完成后,由计划制定牵头部门采取随机的方式,统一抽取检查对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根据监管需要,选择符合要求的抽取对象范围。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市作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在我省的试点,积极探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的具体实践。充分利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提供的信用抽取规则,合理确定不同信用风险、信用水平检查对象的抽查比例和被抽查概率。对信用风险低、信用水平高的市场主体,降低抽取比例。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同一年度内对信用风险低、信用水平高的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用风险程度较高的市场主体,提高抽取比例。
(二十一)检查对象名单抽取后,由计划制定牵头部门下发至本条线的任务执行部门,由该部门将联合检查名单共享给同级参与执行部门或负有相应监管职责的部门,同时自动在公示系统和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抽查任务公告。
(二十二)同一任务执行时间段内,不同抽查计划设置的任务抽取同一检查对象的,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任务进行合理整合,由牵头部门统筹各任务执行部门组织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二十三)各任务执行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中查看任务要求及具体名单,并进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匹配操作。
执法检查人员可以由同一层级的牵头条线的任务执行部门统一抽取匹配,也可以由同一层级的各任务执行部门分头抽取,组成联合检查小组。
联合检查小组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且各参与部门不少于1人,牵头部门执法人员为组长。某些检查事项需要特定专家参与的,专家人选应严格依法依规产生。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联合进行随机匹配。
(二十四)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与抽查任务相符的执法资格。
参与“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工作的执法检查人员,其执法范围根据抽查任务确定,不受执法证或相关证件上载明的区域范围限制,但应当事先接受“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相关业务培训。
(二十五)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允许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需要报经任务执行部门领导同意后,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它人员中另行随机抽取或指派。
(二十六)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中另行随机抽取或指派。
六、抽查任务执行
(二十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可以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检查。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十八)联合检查小组由组长负责抽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其它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分工协作完成抽查任务。
(二十九)执法检查人员依照行政执法监管平台自动匹配或手动选配适用的检查表单,严格对照检查标准进行检查。
(三十)各检查事项的业务标准由省级各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部委相关业务规则制订。业务标准与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一一对应,明确每个事项的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操作要领、发现问题情形、后续处理要求等内容。
业务标准加载到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的相关检查表单中,便于执法检查人员对照履行以及事后追溯查证。
(三十一)执法检查人员针对不同的检查事项内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并视情况依法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三十二)执法检查人员执行联合抽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预查比对。联合检查小组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相关信息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结合抽查任务要求确定适合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经预查比对,确定符合本次抽查任务要求和抽查对象实际情况的检查表。检查表可以事先打印,也可以应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实施检查后再行打印。
2.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得提前向检查对象透露情况。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确需提前告知检查对象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现场检查人员从联合检查小组选派但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规范着装、出示执法证件,向检查对象发放《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通知书》,告知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现场检查情况,包括发现问题、处置措施及整改情况等,记录于相应检查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相应检查表的当事人栏目中签字盖章;应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实施检查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3.形成检查结果。执法检查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讨论确认检查表中的相关检查结果,并由具体负责检查的人员签字确认。
4.结果审核与公示。执法检查人员通过“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实时归集检查结果。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对未采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实施现场检查的,在检查结果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检查结果分别录入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按程序审核后,该检查结果即自动归集到检查对象名下,通过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示。审核不同意的,退回检查小组重新作出检查结论,再次上报审核。
(三十三)检查结果是检查对象在该次抽查时实际情况的客观体现,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改变。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按规定予以及时更正。
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检查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任务执行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任务执行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无错误的予以维持。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当事人。对异议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十四)因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已注销、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登记许可机关迁移、已关闭停业或正在组织清算、产品不满足抽样条件无法抽样、抽查的设施设备不存在等情况,致使任务执行部门无法开展检查的,可以直接形成检查结果,视为完成本项检查任务。对无证无照经营,由有关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
对于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检查对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处罚或惩戒措施。
(三十五)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衔接,及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移交给负责日常监督的业务机构进行后续处置。需立案调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初步固定证据,移送办案机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原则上应当在本次检查任务结束三个月内完结,并在后续监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行政执法监管平台。
(三十六)抽查形成的各类纸质检查表和检查过程中采集的重要证据材料等,参照行政处罚案卷格式,按照“一查一档”或“多查一档”要求整理装订成抽查卷宗,归档长期保存。对通过“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记录和拍照等形成的电子数据,可通过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打印形成归档资料,或按照有关电子档案存档规定处理。具体归档保存方式由各任务执行部门自行确定。
七、监督考评
(三十七)检查对象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配合检查实施相关活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不得以检查时未发现问题为由逃避相应法律责任或对抗第三人。
(三十八)执法检查人员对其实施的检查任务负责,具体包括:检查事项和内容、提取的产品(留样、商品)、提取的证据材料、制作的现场记录、形成的检查结果等。
(三十九)各地各部门实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绩效考评范围。上级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管理,组织督查检查和效能评估。
(四十)对各地各部门的考核以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的数据情况为基准,未录入或未及时录入数据的,视为未开展或未完成相应抽查监管工作。数据与实际有出入的,应当及时反映纠正。
(四十一)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行,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执法检查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抽查检查工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四十二)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落实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责任。
对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未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等情形,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对已按照相关规定和抽查计划安排履行抽查检查职责、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未发现问题、检查对象发生事故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等情形,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
(四十三)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涉及专项审计、检测检验等费用,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涉及执法车辆、移动执法设备、津贴补助等事项,依照当地政府规定和程序办理,同等情况下优先保障。
(四十四)本细则由全市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十五)各区、县(市)可按照省、市细则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本地区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做出细化规定。
(四十六)本细则发布之后,上级部门对于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事项有新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附件2
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一、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
序号 | 检查 对象 | 检查部门 | 抽查类别 (监管事项) | 抽查事项 (监管子项)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1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企业 | 牵头部门 | 市公安局(联系人:张行13757510572) |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的监管 | 对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购买许可的行政检查;对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行政检查;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的行政检查;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公安部门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 ||||
参与部门 | 市商务局(联系人:徐锋 88265636 )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企业检查 | 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商务部门 | 商务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
2 | 律师事务所 | 牵头部门 | 市司法局(联系人:金坤13754393992) |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的监管 |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 《律师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 | ||||
参与部门 | 市人力社保局(联系人:张尹18888781516) | 对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管 | 对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人力社保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 ||||||
3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牵头部门 | 市人力社保局(联系人:张尹18888781516)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监管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监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人力社保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沈建丽18358577880) | 登记事项检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 ||||||
4 | 矿山企业 | 牵头部门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邢婷婷85200267) |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检查(开采) | 矿产资源开采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第三章 | ||||
参与部门 | 市应急管理局(联系人:陈楠15958586061) | 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矿山安全生产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 ||||||
5 | 承印、进出口地图经营单位 | 牵头部门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邢婷婷85200267) | 地图管理监督检查 | 承印、进出口地图经营单位地图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试行)》《自然资源部、新闻出版署、海关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有关承印、进出口经营单位地图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参与部门 | 市新闻出版局(联系人:黄亮85226783) | 出版物监督检查 | 承印、进出口地图经营单位地图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新闻出版署、海关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有关承印、进出口经营单位地图管理工作的通知》 | ||||||
6 | 机动车维修单位 | 牵头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唐高峰,89115622)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 ||||
参与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联系人:陈岱13757570037,周献超18967506809) | 一、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监管 | 机动车维修单位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处置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
7 | 放射源使用单位 | 牵头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池立峰85216631)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行为的监管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第四十六条;《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12) | ||||
参与部门 | 市公安局(联系人:王少华13957512525) | 对放射源贮存场所的监管 | 放射源安全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公安部门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第四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 | ||||||
8 | 县级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 | 牵头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黄一鸣89115763)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 ||||
参与部门 | 市综合执法局(联系人:王建强13336828061) | 市政公用事项监管 | 县级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综合行政执法或建设部门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 | ||||||
9 | 垃圾焚烧厂 | 牵头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唐高峰89115622)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 ||||
参与部门 | 市综合执法局(联系人:马楚军13957528677) | 市容环境卫生事项监管 | 垃圾焚烧厂无害化处理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综合行政执法或建设部门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225号);《生活垃圾填埋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 | ||||||
10 |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医疗机构 | 牵头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池立峰85216631)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行为的监管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第四十六条 | ||||
参与部门 | 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范兴祥18989559532) | 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 对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第四十六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十四条 | ||||||
11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牵头部门 | 市建设局(联系人:钱路琪18072222896) | 房地产开发企业检查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项目开发、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以及商品房销售情况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广告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
房地产开发项目现场公示情况检查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 | ||||||||||
参与部门 | 市民政局(联系人:李峰13806758066) | 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交付检查 | 已交付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交付情况检查;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住宅小区,预售申请提交材料中所附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养老服务设施情况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五条;《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十四条及相关解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第二十七条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王军:15606750808 ) | 广告行为检查 |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 ||||||
12 | 道路客运经营企业 | 牵头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联系人:应剑17706759628、王秀君13305850118) | 道路客运经营监管 | 企业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情况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行政部门检查结果、网络监测 | 市、县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
参与部门 | 市公安局(联系人: 翁鸣鸣 13588504113) | 道路运输企业车辆疲劳驾驶检查 | 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是否存在疲劳驾驶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 ||||||||
13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 牵头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联系人:谢澄宇13395859952、周坚淼17769885779)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监管 | 企业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情况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行政部门检查结果、网络监测 | 市、县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
参与部门 | 市公安局(联系人: 翁鸣鸣 13588504113) | 道路运输企业车辆疲劳驾驶检查 | 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是否存在疲劳驾驶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 ||||||||
14 | 道路危险货物托运企业、承运企业,危险废物生产处置企业 | 牵头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联系人:谢澄宇13395859952、周坚淼17769885779)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管 | 运输环节充装查验、制度建设执行及动态监控工作情况检查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行政部门检查结果、网络监测 | 市、县级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
参与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唐高峰89115622) | 危险废物转移监管 | 产废单位是否按照固废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进行危险废物转移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
15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机构 | 牵头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联系人:胡光潮18658619123、孟永涛13335750311)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检查 | 是否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指定的教练路线、时间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检查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市、县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 | ||||
参与部门 | 市公安局(联系人:翁鸣鸣 13588504113) | 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的监督检查 | 是否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指定的教练路线、时间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
16 | 肥料生产、经营单位 | 牵头部门 | 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徐元杰81503521) | 肥料监督抽查 | 肥料生产、经营监督抽查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五条;《浙江省肥料登记和使用办法》第四条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 梁建平13706753266)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
17 |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单位 | 牵头部门 | 市应急管理局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监督检查 |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应急部门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 ||||
参与部门 | 市公安局(联系人:王少华13957512525) | 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单位的行政检查 | 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公安部门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梁建平13706753266)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
18 | 外商投资企业 | 牵头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沈建丽18358577880) | 公示信息检查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 ||||
参与部门 | 市商务局(联系人:孔亮 13706750800)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检查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信息报告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商务部门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一条 | ||||||
19 | 环境保护检验检测机构 | 牵头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陈江13757501075)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 |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周明耀13605757616) | 计量监督检查 | 环境检验机构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计量法》第十八条;《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
参与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陈樑89180231) | 环境监测机构检查 | 环境保护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第十三条 | ||||||
20 | 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 牵头部门 | 市文广旅游局(联系人: 金奇烽13106326968) | 对文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对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设立许可情况的检查;对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经营活动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文物、市场监管部门 |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孙国灿13957582202) |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
21 | 文物收藏单位 | 牵头部门 | 市文广旅游局(联系人: 金奇烽13106326968) | 对文物收藏单位的监督检查 | 对文物收藏单位是否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文物、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四)项;《博物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孙国灿13957582202) |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文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 |||||||
22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 牵头部门 | 市经信局(联系人:章黎明13655854162)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监管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监督抽查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经信部门 | 《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何峰13185582771)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食盐)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23 | 校外培训机构 | 牵头部门 | 市教育局(联系人:王磊 13221558191) | 对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监管 |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教育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沈建丽18358577880) | 登记事项检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王文闻13295759997) |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 | 对经营者价格活动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 |||||||
市民政局(联系人:黄怡平15336779027)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的监管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民政部门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 | |||||||
市消防救援支队(联系人:何江涛13588538119) | 消防安全检查 |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消防救援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 |||||||
二、对重点场所、项目、设备开展的监督检查 | ||||||||||||
序号 | 检查对象 | 检查部门 | 抽查类别 (监管事项) | 抽查事项 (监管子项)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1 | 全市油气长输管道 | 牵头部门 | 市发改委(联系人:金艳13656750818) | 油气管道监督抽查 | 油气管道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抽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发改、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部门 |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浙江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督检查规定》 | ||||
参与部门 | 市公安局(联系人: 毕伟明13515750303) |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监督 |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系统治安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GA1166-2014) | ||||||||
市应急管理局(联系人:金刚13989543456) |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 | 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监督抽查 |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和《2015年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工作要点》的通知 |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陈巍13757570212)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 |||||||||
市气象局(联系人:石剑 18258035119) |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监督抽查 | 对油气管道供应站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 | |||||||||
2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 | 牵头部门 | 市民宗局(联系人:周晓东13606558164)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 | 对宗教团体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民宗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 ||||
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消防救援支队(联系人:何江涛13588538119) | 消防安全监管 |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消防救援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 | ||||||
3 | 养老院 | 牵头部门 | 市民政局(联系人:李峰13806758066) | 对养老机构的监管 | 对养老机构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胡雅梅18605855882)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 ||||||
市消防救援支队(联系人:何江涛13588538119) | 消防安全检查 |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消防救援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 |||||||
4 | 在建工程项目 | 牵头部门 | 市人力社保局(联系人:张尹18888781516) | 对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管 | 对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人力社保、建设、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 ||||
参与部门 | 市水利局(联系人:余斌13705759933) | 对水利工程参建单位的行政检查 | 对水利工程参建单位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
市建设局(联系人:费腾13385852805) |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检查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 ||||||||
5 | 自然保护区 | 牵头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 陈樑89180231) | 生态环境监督检查 | 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生态破坏、资源侵占等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
参与部门 | 市林业部门(联系人:邢婷婷 13065758762) | 自然保护地监管检查 | 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浙江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 | ||||||
6 | 饮用水水源地 | 牵头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黄一鸣89115763) | 生态环境监督检查 | 饮用水水源地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 | ||||
参与部门 | 市水利局(联系人:余斌13705759933) | 水源安全监督检查 | 水源地安全达标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7 | 垃圾填埋场 | 牵头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唐高峰89115622)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 ||||
参与部门 | 市综合执法局(联系人:马楚军13957528677) | 市容环境卫生事项监管 | 垃圾填埋场无害化处理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综合行政执法或建设部门 |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225号)和《生活垃圾填埋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 | ||||||
8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 牵头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黄一鸣89115763) | 生态环境监督检查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核准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
参与部门 | 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徐元杰81503521) | 对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影响的监督检查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影响的执法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
9 | 港口企业 | 牵头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联系人:梁明光13385852736) | 港口经营监管 | 企业经营基本情况;设施设备情况;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从业人员情况;经营规范情况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港口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 ||||
参与部门 | 市应急管理局(联系人: 金刚13989543456) | 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监管 | 在港区范围内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陈巍13757570212)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管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 |||||||||
10 | 歌舞娱乐场所 | 牵头部门 | 市文广旅游局(联系人: 金奇烽13106326968) | 歌舞娱乐场所检查 | 歌曲内容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
参与部门 | 市公安局(联系人: 潘亚江13867558015) | 歌舞娱乐场所检查 | 核查设立备案项目情况、检查安全设施情况、检查经营活动情况、检查保安员配备情况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公安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 ||||||
市消防救援支队(联系人:何江涛13588538119) | 歌舞娱乐场所检查 | 消防安全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消联救援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何峰 13185582771)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小食杂店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胡雅梅18605855882)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陈巍13757570212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浙江省特种设备管理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
1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牵头部门 | 市文广旅游局(联系人: 金奇烽13106326968)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 经营内容、禁止未成年人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参与部门 | 市公安局(联系人:董栋1362575265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 网路信息安全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公安部门 |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市消防救援支队(联系人:何江涛13588538119)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 消防安全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消联救援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条例》 |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何峰 13185582771)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小食杂店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胡雅梅18605855882)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陈巍13757570212)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浙江省特种设备管理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
12 | 医疗卫生机构 | 牵头部门 | 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范兴祥18989559532) |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
参与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唐高峰89115622) |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 |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六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
13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 | 牵头部门 | 市体育局(联系人:徐烈堃15325231825)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检查 | 游泳场所安全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体育部门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四章;《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
参与部门 | 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卢瑾琼18989551120) | 公共场所卫生检查 | 游泳场所卫生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 ||||||
14 | 建设工程 | 牵头部门 | 市商务局(联系人: 丁正龙 13857520093) | 建设工程检查 | 禁现区域内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事先报告情况监管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 |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 ||||
参与部门 | 市建设局(联系人: 江晓慧13626886922) | 建设工程混凝土质量抽查 | 建设工程混凝土实体质量,施工单位对混凝土检验情况监管,以及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质量管理情况延伸检查 | 市、县级住建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第六条;《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 |||||||
15 | 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 牵头部门 | 市医保局 (联系人:何家欣13957547301) | 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市、县级医保、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王文闻 13295759997) |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 |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 | 《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
附件3
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2020年度市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
一、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检查部门 | 抽查类别(监管事项) | 抽查事项(监管子项) | 检查方式 | 抽查对象数 | 关联信用规则要求 | 抽查时间 | 任务执行要求 | 备注 | ||||
1 | 2020年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抽查 | 律师事务所 | 牵头部门 | 市司法局(联系人:金坤13754393992) |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的监管 |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级6家,越城区3家,柯桥区1家,上虞区1家,诸暨市2家,嵊州市2家,新昌县1家 | / | 9月—10月 | 市司法局在全市律师事务所中抽取对象,县级司法局在本地律师事务所中抽取检查对象,并具体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人社局(联系人:张尹18888781516) | 对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管 | 对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本地司法行政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配合开展检查 | ||||||||||
2 | 2020年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抽查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牵头部门 | 市人力社保局(联系人:张尹18888781516)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监管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监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6家 | 高、中风险机构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其他机构补足 | 5月-6月 | 市级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实施市级检查 | 已完成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沈建丽18358577880) | 登记事项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 |||||||||||
3 | 2020年矿山监督检查 | 2020年在采矿山企业 | 牵头部门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邢婷婷85200267) |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检查 |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2家矿山 | / | 6月-12月 | 市级开展检查,县级部门配合 | ||||
参与部门 | 市应急管理局(联系人:陈楠15958586061) | 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矿山安全生产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 ||||||||||
4 | 2020年承印、进出口地图经营单位检查 | 承印、进出口地图经营单位 | 牵头部门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邢婷婷85200267) | 地图管理监督检查 | 承印、进出口地图经营单位地图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10%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8月-11月 | 根据省厅下派的检查任务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新闻出版局(联系人:黄亮85226783 ) | 出版物监督检查 | 承印、进出口地图经营单位地图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根据市自然资源主管局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配合开展检查 | ||||||||||
5 | 2020年机动车维修单位联合抽查 | 机动车维修单位 | 牵头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唐高峰89115622)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1月前完成检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 | ||||
参与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联系人:陈岱13757570037,周献超18967506809) | 一、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监管 | 机动车维修单位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处置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 ||||||||||
6 | 2020年放射源安全检查 | 放射源使用单位 | 牵头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池立峰85216631)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行为的监管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8月-10月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抽取本级的检查对象 | ||||
参与部门 | 市公安局(联系人:王少华13957512525) | 对放射源及贮存场所的监管 | 放射源安全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公安部门根据本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配合开展检查 | ||||||||||
7 | 2020年县级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联合抽查 | 县级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 | 牵头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黄一鸣89115763)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1月前完成检查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 | ||||
参与部门 | 市综合执法局(联系人:王建强13336828061) | 市政公用事项监管 | 县级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 ||||||||||
8 | 2020年垃圾焚烧厂联合抽查 | 垃圾焚烧厂 | 牵头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唐高峰89115622)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1月前完成检查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 | ||||
参与部门 | 市综合执法局(联系人:马楚军13957528677) | 市容环境卫生事项监管 | 垃圾焚烧厂无害化处理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 ||||||||||
9 | 2020年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医疗机构联合抽查 |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医疗机构 | 牵头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池立峰85216631)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行为的监管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12月前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 | ||||
参与部门 | 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范兴祥 18989559532) | 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 对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 ||||||||||
10 | 2020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抽查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牵头部门 | 市建设局(联系人:钱路琪18072222896) | 房地产开发企业检查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项目开发、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以及商品房销售情况检查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相结合 | 在全市范围内随机抽取12家企业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9月下旬 | 市建设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并具体实施,市民政局、市场监管部门、各区、县(市)房管部门配合检查 | ||||
房地产开发项目现场材料公示情况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民政局(联系人:李峰)13806758066 | 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交付检查 | 已交付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交付情况检查;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住宅小区,预售申请提交材料中所附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养老服务设施情况检查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相结合 |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王军15606750808 ) | 广告行为检查 |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相结合 | ||||||||||||
11 | 2020年道路客运企业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情况检查 | 道路客运经营企业 | 牵头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联系人:应剑17706759628、王秀君13305850118) | 道路客运经营监管 | 企业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情况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行政部门检查结果、网络监测 | 全市共抽取总数的10%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为100%,中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 | 8-11月 | 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抽取本市范围内检查对象,各区、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具体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公安局(联系人:翁鸣鸣13588504113) | 道路运输企业车辆疲劳驾驶检查 | 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是否存在疲劳驾驶检查 | 行政部门检查结果、网络监测 | 各区、县(市)公安部门根据本地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配合开展检查 | ||||||||||
12 | 2020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情况检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 牵头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联系人:谢澄宇13395859952、周坚淼17769885779)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监管 | 企业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情况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行政部门检查结果、网络监测 | 全市共抽取总数的10%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为100%,中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 | 8-11月 | 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抽取本市范围内检查对象,各区、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具体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公安局(联系人:翁鸣鸣 13588504113 | 道路运输企业车辆疲劳驾驶检查 | 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是否存在疲劳驾驶检查 | 行政部门检查结果、网络监测 | 各区、县(市)公安部门根据本地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配合开展检查 | ||||||||||
13 | 2020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运输环节充装查验、制度建设执行及动态监控工作情况检查 | 道路危险货物托运企业、承运企业,危险废物生产处置企业 | 牵头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联系人:谢澄宇13395859952、周坚淼17769885779)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管 | 运输环节充装查验、制度建设执行及动态监控工作情况检查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行政部门检查结果、网络监测 | 全市共抽取总数的10%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为100%,中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 | 8-11月 | 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抽取本市范围内检查对象,各区、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具体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 唐高峰89115622) | 危险废物转移监管 | 产废单位是否按照固废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进行危险废物转移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行政部门检查结果、网络监测 | 各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地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配合开展检查 | ||||||||||
14 | 2020年驾培机构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机构 | 牵头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联系人:胡光潮18658619123、孟永涛13335750311)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检查 | 是否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指定的教练路线、时间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检查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全市共抽取总数的10%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为100%,中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 | 8-11月 | 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抽取本市范围内检查对象,各区、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具体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公安局(联系人:翁鸣鸣 13588504113 | 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的监督检查 | 是否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指定的教练路线、时间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检查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市县级公安部门根据本地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配合开展检查 | ||||||||||
15 | 肥料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抽查 | 肥料生产、经营单位 | 牵头部门 | 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徐元杰81503521) | 肥料监督检查 | 肥料生产、经营监督抽查 | 现场检查 | 全市共抽取总数的5%(计38家)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8月-11月 | 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抽取本市范围内检查对象,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具体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梁建平13706753266)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配合开展检查 | ||||||||||
16 | 2020年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单位联合抽查 |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单位 | 牵头部门 | 市应急管理局(联系人:金刚13989543456)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监督检查 | 烟花爆竹的批发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4家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1-2月 | 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抽取本市范围内检查对象,各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具体开展检查。市县级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应急管理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配合开展检查 | 已完成 | |||
参与部门 | 市公安局(联系人:王少华13957512525 ) | 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单位的行政检查 | 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检查 | 现场检查 |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梁建平13706753266 )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现场检查 | ||||||||||||
17 | 2020年环境保护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环境保护检验检测机构 | 牵头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陈江13757501075)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现场检查 | 5家 | / | 8-11月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具体检查 |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周明耀13605757616 ) | 计量监督检查 | 环境检验机构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 陈樑89180231) | 环境监测机构检查 | 环境保护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 ||||||||||
18 | 2020年文物经营单位、拍卖企业监督检查 | 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 牵头部门 | 市文广旅游局(联系人: 金奇烽13106326968) | 对文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对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设立许可情况的检查;对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经营活动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抽取数量不超过全市总数的20% | 高风险企业抽查不低于3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不足 | 7月-10月 | 市文广旅游局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具体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孙国灿13957582202) |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场监督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 ||||||||||
19 | 2020年文物收藏单位监督检查 | 文物收藏单位 | 牵头部门 | 市文广旅游局(联系人: 金奇烽13106326968) | 对文物收藏单位的监督检查 | 对文物收藏单位是否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抽取数量不超过全市总数的20% | / | 7月-10月 | 市文广旅游局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具体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孙国灿13957582202 ) |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场监督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 ||||||||||
20 | 2020年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监督抽查 | 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 | 牵头部门 | 市经信局(联系人:章黎明13655854162) | 食盐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全市批发企业1家 | / | 11月底前 | 市经信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组织属地经信部门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何峰13185582771)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食盐) | 现场检查 |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经信局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组织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检查 | ||||||||||
21 | 2020年校外培训机构检查 | 校外培训机构 | 牵头部门 | 市教育局(联系人:王磊 13221558191 ) | 对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监管 |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全市共抽取总数的5% | 信用评分中低企业不低于50%,不足部分由信用评分高企业补足 | 11月底前 | 市教育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沈建丽18358577880 ) | 登记事项检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配合开展检查 | ||||||||||
市场监管局(联系人:王文闻13295759997) |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 | 对经营者价格活动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市民政局(联系人黄怡平15336779027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的监管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各区、县(市)民政部门根据本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配合开展检查 | |||||||||||
市消防救援支队(联系人:何江涛13588538119 ) | 消防安全监管 |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各区、县(市)消防救援部门根据本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配合开展检查 | |||||||||||
二、对重点场所、项目、设备开展的监督检查 | |||||||||||||||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检查部门 | 抽查类别(监管事项) | 抽查事项 (监管子项) | 检查方式 | 抽查对象数 | 关联信用规则要求 | 抽查时间 | 任务执行要求 | 备注 | ||||
1 | 2020年全市油气长输管道检查 | 全市油气长输管道 | 牵头部门 | 市发改委(联系人:金艳13656750818 ) ) | 油气管道监督抽查 | 油气管道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抽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抽取2-3个区、县(市)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10月 | 五部门组成抽查小组,赴区、县(市)随机抽查管道 | ||||
参与部门 | 市公安局(联系人:毕伟明13515750303 ) |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监督 |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检查 | ||||||||||||
市应急管理局(联系人: 金刚13989543456) |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 | 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监督抽查 |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陈巍13757570212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
市气象局(联系人:石剑 18258035119) |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监督抽查 | 对油气管道供应站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抽查 | |||||||||||||
2 | 2020年宗教活动场所监督抽查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 牵头部门 | 市民宗局(联系人:周晓东13606558164)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 | 对宗教团体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全市共抽取总数10%(计60处,每个区、县(市)10处。 | 消防重点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其他场所补足 | 9月-11月 | 市县级民宗部门各自抽取检查对象开展检查 | ||||
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消防救援支队(联系人:何江涛13588538119) | 消防安全监管 |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消防救援部门根据本地民宗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配合开展检查 | ||||||||||
3 | 2020年对养老机构监督抽查 | 养老机构 | 牵头部门 | 市民政局(联系人:李峰13806758066) | 对养老机构的监管 | 对养老机构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本级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总数的5% | / | 6月-11月 | 市本级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 胡雅梅18605855882)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地民政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配合开展检查 | |||||||||||
市消防救援支队(联系人: 何江涛13588538119) | 对社会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 |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检查 | 各市、县级消防部门根据本地民政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配合开展检查 | ||||||||||||
4 | 2020年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抽查 | 在建工程项目 | 牵头部门 | 市人力社保局(联系人:张尹18888781516) | 对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管 | 对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5家 | 高、中风险工程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其他工程项目补足 | 10-12月 | 市级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实施市级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水利局(联系人:余斌13705759933) | 对水利工程参建单位的行政检查 | 对水利工程参建单位的行政检查 | 市级水利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 |||||||||||
市建设局(联系人:费腾13385852805 )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检查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检查 | 市级建设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 ||||||||||||
5 | 2020年饮用水水源地联合抽查 | 饮用水水源地 | 牵头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黄一鸣89115763) | 生态环境监督检查 | 饮用水水源地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1月前完成检查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 | ||||
参与部门 | 市水利局(联系人:余斌13705759933) | 水源安全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级水利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 |||||||||||
6 | 2020年垃圾填埋场联合抽查 | 垃圾填埋场 | 牵头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唐高峰89115622)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1月前完成检查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 | ||||
参与部门 | 市综合执法局(联系人:马楚军13957528677) | 市政公用事项监管 | 垃圾填埋场无害化处理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 ||||||||||
7 | 2020年港口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抽查 | 港口企业 | 牵头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联系人:梁明光13385852736) | 港口经营监管 | 企业经营基本情况;设施设备情况;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从业人员情况;经营规范情况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抽取1家港口危货企业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为100%,中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 | 8-11月 | 由诸暨市港口管理部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组织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应急管理局(联系人:金刚13989543456 ) | 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监管 | 在港区范围内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诸暨市应急管理部门参与开展检查 |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陈巍13757570212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管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参与开展检查 | |||||||||||
8 | 2020年歌舞娱乐场所抽查 | 歌舞娱乐场所 | 牵头部门 | 市文广旅游局(联系人: 金奇烽13106326968) | 歌舞娱乐场所检查 | 歌曲内容、营业时间、未成年人 | 现场检查 | 5家 | 信用评分中低企业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信用评分高企业补足 | 1月-11月 | 市文广旅游局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具体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公安局(联系人:潘亚江13867558015 ) | 歌舞娱乐场所检查 | 核查设立备案项目情况、检查安全设施情况、检查经营活动情况、检查保安员配备情况 | 现场检查 | 市级公安、消防、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 ||||||||||
市消防救援支队(联系人:何江涛13588538119 ) | 歌舞娱乐场所检查 | 消防安全 | 现场检查 |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何峰13185582771 )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小食杂店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胡雅梅18605855882 )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陈巍13757570212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
9 | 2020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抽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牵头部门 | 市文广旅游局(联系人: 金奇烽13106326968)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 经营内容、禁止未成年人 | 现场检查 | 5家 | 信用评分中低企业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信用评分高企业补足 | 1月-11月 | 市文广旅游局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具体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公安局(联系人:董栋13625752652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 网路信息安全 | 现场检查 | 市级公安、消防、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 ||||||||||
市消防救援支队(联系人: 何江涛13588538119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 消防安全 | 现场检查 |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何峰13185582771 )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小食杂店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胡雅梅 18605855882)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陈巍13757570212)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
10 | 2020年医疗机构联合抽查 | 医疗卫生机构 | 牵头部门 | 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范兴祥18989559532) |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抽查市直20%医疗机构 | / | 8-11月 | 市卫生健康部门按比例要求随机抽取并具体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 唐高峰89115622) |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 |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开展检查 | ||||||||||
11 | 2020年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检查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 | 牵头部门 | 市体育局(联系人:徐烈堃15325231825)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检查 | 游泳场所安全检查 | 现场检查 | 1 | / | 7月-8月 | 市体育局牵头开展具体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卢瑾琼18989551120) | 公共场所卫生检查 | 游泳场所卫生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开展检查 | ||||||||||
12 | 2020年禁现区域内建设工程未经事先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告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监督抽查 | 建设工程 | 牵头部门 | 市商务局(联系人:丁正龙 13857520093 ) | 建设工程检查 | 禁现区域内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事先报告情况监管 | 现场检查 | 全市共抽区总数44家(建设项目每个区县4家;混凝土企业新昌嵊州各2家,其他区县各4家。)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全年 | 市商务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各区、县(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具体展开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建设局(联系人:江晓慧13626886922) | 建设工程混凝土质量抽查 | 建设工程混凝土实体质量,施工单位对混凝土检验情况监管,以及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质量管理情况延伸检查 | 现场检查 | 各区、县(市)建设部门根据本地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配合开展检查 | ||||||||||
13 | 2020年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监督抽查 | 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 牵头部门 | 市医保局(联系人:何家欣13957547301) | 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 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4月-11月 | 各区、县(市)医保部门抽取检查对象名单,联合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王文闻13295759997 ) |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 |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医保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配合开展检查 |
附件4
市级有关部门名单
市委办(市档案局)、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人防办、市综合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绍兴海关、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