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508J/2021-21863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公开日期: | 2021-09-2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字号: | 绍公通〔2021〕85号 |
各区、县(市)公安(分)局,市局各部门:
《绍兴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退出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绍兴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职责规范(试行)》已经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公安局
2021年9月23日
绍兴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退出机制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深入推进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及《公安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安机关规范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建立警务辅助人员退出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全省、全市公安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方向,突出问题导向、健全制度机制、落实严管厚爱,着力构建规范招聘、严密监督、科学考评、择优晋升、健全保障、惩退并举的闭环管理体系,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管理规范、纪律严明、履职尽责、群众满意的辅警队伍,为全市公安机关“永葆前列”,更好地履行职责使命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二、工作原则
辅警退出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分类处理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强化监督、教惩结合的原则。
三、适用对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在职在编辅警。
四、退出情形
辅警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规章制度、损害公安机关声誉,妨碍公安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下列情形应当列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劳务派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2.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3.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务或劳动关系,经所在单位部门提出,拒不改正的;
4.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5.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且不能从事所在单位部门另行安排的工作岗位的;
6.因情势变更原用工关系无法继续时,本人拒不服从其他合理安排的;
7.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8.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的;
9.受到上级通报批评3次或群众投诉,查证属实3次以上的;
10.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关于辅警管理的规章制度的:
(1)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7天的;
(2)赌博、酒驾等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工作纪律或者其他辅警管理规定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
(4)违反辅警管理规定或者不履行工作职责3次以上,经教育仍无改变的;
(5)从事有损公安机关或者辅警形象的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利用辅警身份或者工作便利从事非法活动的;
(7)擅自行使应当由人民警察行使的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处罚的;
(9)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警务工作秘密或侵犯个人隐私的;
(10)被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后,受到相应处分,不宜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11)其他违反辅警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影响的情形,不宜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在日常工作中保留辅警存在上述情形的相关依据,并在作出解除决定前,将相关情况及依据会同派遣单位进行研判,确定解除的法律风险及法律后果。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还应根据巡视巡察、督察、审计、信访、法制等日常管理中发现的辅警违纪违法突出问题,定期研究确定“问题清单”,作为各单位解除辅警劳动(人事)关系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
五、退出程序
(一)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分为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经辅警所在单位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填写《绍兴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退出审批表》(见附件),按照辅警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作出决定。辅警符合退出情形的,所在公安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收回制服以及标识标志、装备、工作证等相关物品。
1.个人解除劳动合同
辅警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内需提前三日,转正后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单位部门,所在单位部门征求所属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经所属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审批后,按规定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未按前述规定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给公安机关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辅警具有退出情形的,由辅警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部门征求所属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提交所属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按规定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二)退出报备入库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黑名单”信息库,对个人原因二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具有退出情形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应在五个工作日之内报备入库管理,防止“频繁跳槽”“带病上岗”等现象。
(三)退出申诉
辅警对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不服的,可以自被告知决定之日起五内向作出决定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按规定向所属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意见;也可以自被告知决定之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作出决定部门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诉的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至三十日。申诉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辅警提出申述,应当尊重事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退出机制,是深入贯彻落实辅警规范管理改革系列决定部署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和加强辅警闭环管理工作的重要一环。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通过考核考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辅警队伍整体素质和作风形象,实现辅警队伍的优胜劣汰。
(二)加强协同配合。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辅警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各职能部门、用人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定期会商研究辅警突出违法违纪问题,加大辅警警示教育力度,用人单位要健全考核考评机制,合力压实辅警队伍层级管理责任,推动辅警退出机制落到实处。
(三)严格责任落实。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对本地本部门辅警队伍的监督管理责任,认真贯彻执行警务辅助人员退出工作机制,对辅警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纪律要求、规章制度的,及时启动退出机制,并依法依规依纪给予相应处理。
绍兴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职责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警务辅助人员(下称辅警)管理,严格厘清工作界限,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辅警力量,充分发挥其在辅助公安民警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依法依规招聘、管理、使用的辅警。
第三条 辅警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辅警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四条 公安机关根据“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严格管理辅警队伍,规范辅警辅助执法行为。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辅警按照职责分工不同,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两大序列。
(一)勤务辅警负责辅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二)文职辅警负责辅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 在接处警过程中,可以在民警的带领下,辅助开展以下工作:
(一)参与现场处置中的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抢救伤员;
(二)缉捕案后即时在逃人员、抓捕通缉在逃人员等;
(三)接听接处警电话并传达接处警指令信息;
(四)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第七条 在民警办理案件中,可以在民警的带领下,辅助开展以下工作:
(一)接待群众、受理报警求助;
(二)受案登记、接受证据材料;
(三)辨认现场、人身安全检查;
(四)看守、押解嫌疑人;
(五)勘查现场辅助工作;
(六)送达法律文书;
(七)治安调解。
第八条 在办案功能区管理工作中,可以在民警的指挥或指导下,辅助开展以下工作:
(一)看押违法犯罪嫌疑人;
(二)登记进出办案区违法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
(三)采集违法犯罪嫌疑人指纹、DNA等有关信息;
(四)管理进入办案区人员的随身物品。
第九条 在窗口服务单位,可以在民警的指挥或指导下,辅助开展以下工作:
(一)解答群众咨询,指导相关申请和备案登记地填写;
(二)接收申请材料;
(三)采集、录入信息;
(四)登记、发放有关证照;
(五)有效身份信息核查确认工作。
第十条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可以在民警的指挥或指导下,辅助开展以下工作:
(一)辅助开展旅馆、网吧、娱乐场所等治安、行政管理检查及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检查、验收;
(二)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发放《居住证》等;
(三)管理检查出租房屋;
(四)辅助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辅助治保会等群众性组织开展群防群治工作。
第十一条 在巡逻防控过程中,必须有两名以上辅警共同参与,可以在民警的指挥或指导下,辅助开展以下工作:
(一)当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实施后即时在逃的进行现场抓捕;
(二)根据公安机关指令开展日常巡逻和临时性设卡,对可疑人员、车辆进行查问并采集相关信息,辅助公安机关堵截、查缉被通缉、追捕的各类嫌疑人员;
(三)巡逻设卡中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即时向所属公安部门汇报,并及时将可疑人员和可疑物品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四)进行出租车出城登记检查,检查中遇有可疑情况,立即报告民警;
(五)参加各类大型活动现场安保工作;
(六)辅助民警做好群体性事件、治安灾害事故、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在监管场所,可以在民警带领下,辅助开展以下工作:
(一)辅助民警开展收押、提讯、提解工作;
(二)辅助民警开展监区巡查,独立开展视频监控工作;
(三)管理在押人员的暂存物品,开展在押人员代购物品的统计、开账;
(四)辅助民警接收、检查、登记在押人员亲属所送款物;
(五)维护在押人员信息,录入案件诉讼各阶段法律文书,管理在押人员档案。
第十三条 在监察留置场所,可以在民警带领下,辅助开展以下工作:
(一)收押、看护监察留置对象;
(二)开展留置区巡查工作;
(三)维护、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在交通管理过程中,可以在交通民警的带领下,辅助开展以下工作:
(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纠正交通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员;
(三)辅助轻微车损事故现场调解;
(四)辅助执行交通警卫任务,实施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视频监控室辅助工作时,在民警直接指挥或指导下,辅助对社会面治安监控实施巡查。
第十六条 根据执法实际需要,辅警可以承担其它除禁止性规定以外的其他辅助执法工作。
第十七条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遵守纪律,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禁止性行为
第十八条 辅警严禁从事以下工作:
(一)政治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强制措施;
(五)审讯或独立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六)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七)审核案件;
(八)保管武器、警械;
(九)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办案;
(十)单独从事值班、处警等应当由民警负责承担的工作;
(十一)违反规定使用民警的计算机数字证书;
(十二)作为特情、治安耳目;
(十三)作为刑事、行政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的见证人;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四章 责任和管理
第十九条 辅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和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违抗上级决议命令;
(四)弄虚作假,知情不报;
(五)泄露公安工作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或侵犯个人隐私;
(六)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员;
(七)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八)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九)参与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
(十一)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
(十二)追索债务、采取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十三)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侵占、挪用涉案财物;
(十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规范所确定的工作标准,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参照《绍兴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界限说明书》,制定辅警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将辅警日常工作及履行职责情况列入督察范围并定期通报。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按照辅警岗位职责要求和人员类别严明工作界限,进一步规范辅警辅助警务行为,明晰辅警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民警带辅”“以辅管辅”管理机制,实行捆绑责任管理。
第二十三条 辅警在辅助执法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或者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市局政治工作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