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98643214C/2021-2190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1-08-2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字号: | 绍市监竞争〔2021〕4号 |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切实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核心知识产权,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强化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市监竞争〔202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思路
贯彻落实省《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和服务规范》标准,以保护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创业创新为宗旨,坚持软硬件建设并举,切实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加快建成“行政引导、企业主体、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商业秘密保护新格局,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力我市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通过实施商业秘密保护“五个一”工程,全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明显增强,保护成效更加明显,全市建成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含区、站、点,下同)30个,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150个,区、县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300个,培育贯彻《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与服务规范》标准企业400个。积极培育国家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到2025年,全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明显提升,保护能力显著增强,政府、企业、社会服务机构三方联动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基本形成。
三、主要举措
(一)创建一批基地。以全省商业秘密“十区百县千企”工程提质扩面为抓手,稳步推进区县级、市级、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示范创建。通过示范创建,突出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站(点)等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扩大示范效应,推动建立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示范体系,完善“点线面”结合的立体保护示范模式,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在全省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商业秘密保护高地。制订下发《绍兴市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指南(试行)》,推动商业秘密保护基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二)培训一批企业。加强对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与服务规范》《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等商业秘密保护内容的培训宣传,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强化对当地各类企业,特别是科创型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导企业正确把握商业秘密范围和保护途径,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市局将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商业秘密保护大讲堂”培训,涵盖法律知识、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知识产权和维权实例等多学科多领域的理论知识、实践经验,由市局设主会场、区局设分会场,对相关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知识培训,全方位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三)服务一批项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牵头推动建立市场监管、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协作联动,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协同服务的工作机制基础上,积极为企业提供行政指导、法律咨询、维权援助、诉讼代理和培训宣传等服务项目,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及时提醒告诫防范失密泄密和侵权风险,积极维护合法权益。做好与高新技术园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和各行业协会的沟通合作,开展以商业秘密保护进园区、进企业、进市场为主题的“三进”活动,提升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指导制定商业秘密保护自律公约,开展高新园区、特色行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形成协作互动的商业秘密保护合力。
(四)查处一批案件。严厉打击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打击力度,鼓励企业依法积极维权;快速响应企业维权诉求,重点查处侵犯企业产品工艺、技术发明、客户信息、原料配方、设计图纸等商业秘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曝光典型案件,加大以案释法力度,形成社会威慑,释放严格监管信号。依法开展商业秘密侵权主体失信联合惩戒,提高侵权违法成本,让侵权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健全重大案件督办、指定管辖、联合办案等制度,加大对重大案件指导协调力度。充分发挥区域执法协作优势,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联合执法,形成打击合力,构筑商业秘密保护高地。
(五)培育一批人才。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培训和人才培养。探索建立商业秘密保护专业人才库,收集我市高端装备、现代医药、新材料、电子信息四大新兴产业,纺织、化工、金属加工三大传统产业和黄酒、珍珠两大历史经典产业的人才信息,邀请相关人才参与,发挥专业人才的特长,为全市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加强市场监管干部执法能力培训,提升商业秘密保护知识学习的系统性、持续性、针对性,培养一批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指导员。加强商业秘密案件查办能力培养,着重利用电子取证设备和电子数据分析设备以固定电子证据,提高基层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要充分认识强化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领导,把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工作大局统筹考虑、统一部署,尽快争取当地政府出台相关的商业秘密保护支持文件,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协作联动机制并搭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框架。
(二)细化任务,狠抓落实。各地要根据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在工作中不断总结提炼,补足短板,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的长效机制。
(三)协同配合,高效推进。各地要提升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专业化水平,加强外部横向联动,密切内部处室配合,坚持示范引领、标准引领、创新引领,形成监管合力,落实“管理、保护、服务”三到位,提升监管效能,形成大知识产权保护格局。
附件:1. 2021年各区、县(市)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任务
2. 绍兴市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指南(试行)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7日
附件1
2021年各区、县(市)商业秘密保护基地
建设任务
单位:个
各区、县(市) | 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 | 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 | 县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 | 各地贯标 企业数 |
越城区 | 1 | 5 | 10 | 20 |
柯桥区 | 1 | 5 | 10 | 20 |
上虞区 | 1 | 5 | 10 | 20 |
诸暨市 | 1 | 5 | 10 | 20 |
嵊州市 | 1 | 5 | 10 | 20 |
新昌县 | 1 | 5 | 10 | 20 |
合 计 | 6 | 30 | 60 | 120 |
备注:各地贯标企业数是指通过培训、指导,企业实施或探索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省级地方标准的数量(含自行开展保护工作的企业数);倡导各地突破建设任务,主动创建。 |
附件2
绍兴市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9〕82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强化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市监竞争〔2021〕5 号),全面实施《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与服务规范》省级地方标准(以下简称“省级地方标准”),提升全市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指南(试行)》,结合我市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实践,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制定全市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验收,培育推荐国家、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负责辖区内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培育指导、审核推荐、组织验收等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订本地区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工作实施方案以及激励措施;
(二)指导培育对象实施省级地方标准工作;
(三)负责县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创建、验收、认定工作;
(四)负责市级、省级和国家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培育指导、初审推荐等工作;
(五)总结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经验、分析问题、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六)与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包括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指导站、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报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对象:各区、县(市)及功能区所属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园、特色小镇等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基础较好的园区及产业集聚区。
第六条 申报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作基础扎实。建设对象所在地政府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以政府(或管委会)名义出台相关商业秘密保护政策措施。建设对象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创新型企业集聚程度高,园区内相关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比例达30%以上,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1 家(含)以上或者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3家(含)以上;
(二)组织架构健全。建设对象建立包含商业秘密保护在内的相关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中心(平台),配备具有商业秘密保护经验的专(兼)职人员1名以上,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咨询指导、宣传培训、协助维权等服务;
(三)工作保障到位。建设对象具有一定面积、建设规范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场所,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的交流考察、宣传培训、企业维权等工作经费有保障;
(四)机制建设完善。建设对象商业秘密保护运行机制、工作流程设置科学,协助维权机制健全;
(五)运行措施落地。建设对象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推进有序,整合商业秘密保护服务资源,建立保障专业机构为园区企业提供服务机制。每年组织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培训不少于2次,园区内企业受训率达30%以上,每年开展调研、指导等服务不少于6次;
(六)部门协作密切。建设对象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保护长效机制顺畅,积极协助行政、司法等部门开展商业秘密服务指导、纠纷调解与案件查处等工作;
(七)示范引领突出。建设对象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吸引商业秘密保护高端人才、国内外商业秘密保护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和优秀企业聚集入驻,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商业秘密保护专业服务。
第七条 申报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指导站对象:各区、县(市)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成效较好的行业协会、商会、乡镇街道或其他非营利性组织。
第八条 申报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指导站,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织架构完整。建设对象应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设立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或依托相关部门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配备专(兼)职保密员不少于1名,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
(二)工作保障到位。建设对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落实相应工作经费,保障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正常开展;
(三)制度建设完善。建设对象制定年度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方案,有计划的开展行业指导、宣传培训和学习调研等工作;建立泄密应急处置和奖惩等管理制度;
(四)服务机制创新。建设对象根据自身行业(或领域)、区域实际,充分发挥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作用,推动构建商业秘密综合服务体系,研究解决商业秘密保护实际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五)服务成效突出。宣传贯彻省级地方标准,每年培训企业数超会员总数的30%以上;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比例超会员(或辖区企业)总数的20%以上,建设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1 家(含)或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2家(含)以上。
第九条 申报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对象:各区、县(市)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或区域重点集聚产业中,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强,保护工作成效较为突出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申报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织架构完整。建设对象应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设立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或依托相关部门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配备专(兼)职保密员不少于1 名,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
(二)工作保障到位。建设对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落实相应的工作经费,保障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正常开展;
(三)制度建设完善。建设对象应贯彻实施省级地方标准相关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实施商业秘密保护培训宣传、研讨交流、考察学习等年度工作方案;建立泄密应急处置和奖惩等管理制度;每年组织全员商业秘密保护轮训不少于1 次;
(四)运行措施有效。建设对象应确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实行分级管理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制度;企业对商业秘密进行核查和评估,开展定密、隐密、解密、销毁等工作;加强对重点人员、涉密信息、涉密区域、商务活动管理,构建人防、技防、物防综合防护体系;
(五)示范作用突出。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倡导商业秘密保护,辐射周边、上下游、相关行业企业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营造行业创新发展环境;积极开展商业秘密侵权维权工作,近2 年来没有发生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
第十一条 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按照培育指导、自主申报、初审复核、组织验收、征求意见、发文认定等程序进行。
(一)培育指导。拟建设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指导站(点)单位由所在地县局负责具体指导,统筹培育;
(二)自主申报。建设单位按申报要求填写申报表(详见附表1-3),并按规定逐级上报。申报时间原则上截至当年9月30日;
(三)审核推荐。由申报建设单位将申报表报所在地县局,由县局审核后推荐至市局;
(四)组织验收。市局组织验收组,采取书面预审与重点抽查,会议验收与实地考察等相结合方式核查相关申报单位是否符合本指南规定条件,提出综合验收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征求意见。拟通过验收的年度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名单在市局门户网站公示,征求公众和相关单位意见建议;
(六)发文认定。被认定为年度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单位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局发文予以认定。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 市局根据省局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年度工作计划,综合考虑各县工作基础、发展状况、组织验收情况等因素,下达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年度目标任务数,帮助、指导各县局开展培育工作,协调解决创建中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三条 各县局结合本地实际和产业特点,统筹培育计划,落实年度工作目标。不断强化探索实践,提升对本地商业秘密保护基地服务指导和维权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 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经认定为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在市局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局发文撤销认定,并且在2 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伪造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在知识产权、重大生产安全、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发生重大商业秘密被侵权事件未积极维权或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
(五)其他不符合本指南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可以采取以下支持激励措施:
(一)将其纳入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经费分配因素及补助奖励范围;
(二)与其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单位,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领域精准指导、快速维权、应急服务等相关服务;
(三)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等建设项目;
(四)其他有地方特色的激励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指南适用于绍兴市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县局可参照本指南制定本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县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申报、验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附表:1. 绍兴市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示范区)申报表
2. 绍兴市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示范指导站)申报表
3. 绍兴市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示范点)申报表
附表1
绍兴市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示范区)
申报表
园 区 名 称 | 负责人 | ||||
联 系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
园 区 类 型 | 入园企业 数 量 | 园 区 产 值 | |||
省级示范站(点)已建数 | 市级示范站(点)已建数 | ||||
联系人 | 职务/职称 | 联系 电话 | |||
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 |||||
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 |||||
园区管 委会申 报意见 |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场 监管局 推 荐 意 见 |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市 局 验 收 意 见 | 负责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附表2
绍兴市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示范指导站)
申报表
组 织 名 称 | 法定 代表人 | ||||
注 册 地 址 | 邮政编码 | ||||
会 员 数 量 | 省级示范 点已建数 | 市级示范点已建数 | |||
组 织 类 型 | 所属行业 | 行业年 产值 | |||
联系人 | 职务/职称 | 联系电话 | |||
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 |||||
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 |||||
申 报 单 位 意 见 |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场 监管局 推 荐 意 见 |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市 局 验 收 意 见 | 负责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附表3
绍兴市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示范点)
申报表
企 业 名 称 | 法定 代表人 | ||||
经 营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员 工 数 量 | |||
企 业 类 型 | 所属行业 | 年产值 | |||
联系人 | 职务/职称 | 联 系 电 话 | |||
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 |||||
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 |||||
申 报 企 业 意 见 |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场监管局推 荐 意 见 |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市 局 验 收 意 见 | 负责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8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