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5248/2021-2219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16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文字号: |
为全面落实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行政复议活动正常开展,现就申请和办理行政复议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建议优先通过网上平台、电话、邮寄等非直接接触方式办理申请行政复议、提交相关材料、联系承办人员等事项。网上申请平台: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浙里办”APP,搜索关键词“行政复议申请”;邮寄地址:绍兴市越城区胜利西路660号绍兴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邮编:312000;联系电话:0575-85221253。
二、确需当面申请行政复议或办理相关事项,应提前进行电话预约,准备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健康码、行程卡,配合工作人员询问旅居史,主动配合体温测量、实名信息登记。如行程码带“*”(不含绍兴)或有发热(体温超过37.2℃)等症状的,请暂缓来访。经准许进入的人员,应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与他人保持一米以上距离,并自觉遵守来访和疫情防控的各项制度要求。
三、对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2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四、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一般不安排实地调查、线下听证和调解等事宜。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疫情防控无法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的规定予以中止,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利。
相关措施带来不便,请相关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予以理解、支持和配合。恢复时间将视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另行通知,届时将通过绍兴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及“绍兴普法”微信公众号及时向社会公布。特此通告。
绍兴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