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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17F/2021-21575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1-02-0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字号:

《绍兴市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2-01 14:46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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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大气赔偿办法》)已经印发,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继续深化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绍兴市实际,制定《磋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绍兴市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共14条。

第一条为目的依据。

第二条为适用范围。明确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涉及大气生态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为启动情形。规定排污单位发生大气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一)列入绍兴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持续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因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致使周边大气环境或其他生态环境受到重大损害的;排污单位发生大气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其他符合《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情形。

第四条是案源追溯和调查。明确了七种案源线索。

(一)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

(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三)发生生态环境损害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四)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案件;

(五)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

(六)专项行动、执法巡查发现的案件线索;

(七)信访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涉及的案件线索。

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筛查大气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形成案例数据库,并建立案件办理台账,实行跟踪管理并推进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

第五条为证据收集规定。其中第二款规定,调查应当收集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污染大气环境行为持续时间、大气环境受到污染损害等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为鉴定评估规定。第七条为磋商规定。

第八条为公益诉讼规定。第中第二款是对公益诉讼的鼓励性条款。主要是因为环境污染损害有部分案件适宜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些案件不完全属于损害赔偿受案范围,属于公共利益受损,而宜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第九条到第十一条规定替代修复的内容。大气污染造成的损害多属于过往性损害,通常无需事后修复,因此宜于以货币方式赔偿或替代修复方式赔偿。因此明确了替代修复的规定。一是修复地点选址原则上应在污染损害大气行为发生地周边。二是可以在替代修复地采取环境综合治理、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修复、环境绿化美化、植树造林等方式。三是替代修复的价值量应当与损害价值量相当。赔偿义务人自愿增加替代修复的价值量的,应当在协议中载明。

第十二条为赔偿金暂存规定,这是目前经常遇到的问题的处理方式,即公安、检察院都会在案件办理中,有责任人愿意先行缴纳赔偿金再完成赔偿程序,或者部分修改项目的资金需要先行保存,故而提出的规定。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在达成赔偿协议前先行缴纳赔偿金的,赔偿工作部门或者相关职能机关应当为其提供资金缴纳账户。

第十三条是转致规定。第十四条是施行日期。拟于2021年3月1日上起施行。

解读机关: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解 读 人:齐建明、车刘波

联系电话:85124510、88190236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