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225A/2020-2162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0-03-16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发文字号: | 绍市自然资规发〔2020〕12号 |
2020年3月16日,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了《关于在全市自然资源系统集中开展企业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0年3月,为深入开展“三服务”活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助优我市营商环境,保障企业经营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企业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绍市信用办〔2020〕2号)精神,结合我市自然资源实际,决定在全市自然资源系统开展企业信用修复工作。为便于工作开展,统一标准和信用修复情形,确保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如期顺利实施,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了本文件。
二、主要依据
1、《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2、《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3、《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
4、《绍兴市信用绍兴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企业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绍市信用办〔2020〕2号)
三、主要内容
1、明确信用修复对象范围。将2015年4月1日以来接受过原国土资源、测绘、林业部门及机构改革后自然资源部门作出的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或信用惩戒的企业单位,列入本次信用修复对象。
2、明确信用修复的标准。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单位进行信用修复,对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修复标准,结合部门实际,进行明确。
3、明确信用修复流程。根据上级有关要求,通过企业申请、部门核实、网站公示、修复决定、移送发改部门标注修复等程序,规范修复流程。
4、明确工作要求。对集中摸排、组织实施、动态监管等方面进行明确,确保有序规范实施企业信用修复。
四、实施期限
助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优化营商环境,本文件自发布之日即2020年3月16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 陈伟军、边柏平
联系电话:0575-85124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