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政府采购行为,防范控制政府采购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中心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等的行为。
第三条 中心政府采购工作在中心党委决策和领导下开展,在具体执行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并严格遵照相关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制度规范。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汇总中心的采购计划和采购需求,审核政府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配合相关处室做好政府采购验收;
(二)统一执行中心层面如办公用品、后勤保障等相关项目采购计划;
(三)根据各处室提供的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及有关依据,按规定编报项目采购建议书,负责在浙江“政采云”平台办理采购流程;
(四)归档政府采购相关文件材料。
第五条 财务处主要职责:
(一)汇总编报中心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二)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中心采购计划审核和发放采购确认书;
(三)根据中心相关处室提交的政府采购需求、政府采购确认书、政府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及结算票据等资料,办理相关资金支付并进行财务账务处理;
(四)根据中心年度工作实际,经党委会决议,联系财政部门及时调整年度预算计划。
第六条 各处室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处室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填报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
(二)涉及公开招标或分散采购等的项目起草政府采购文件,经处室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审核,并根据规定委托招标机构开展招投标;
(三)对政府采购中标结果进行确认,组织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验收工作;
(四)受理相关政府采购纠纷,处理相关采购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第三章 政府采购实施管理
第七条 中心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政府采购,须经中心党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后实施;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须经分管领导签批后实施。在政府采购经费开支时,单笔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直接进入签批和支付程序(由办公室初审、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副主任审批);单笔金额在1万元(含)至5万元的,由办公室、财务处初审并报中心主任会议审议后进入签批和支付程序;5万元(含)以上的大额资金支付,由办公室、财务处初审并报中心党委会审议后进入签批和支付程序。
第八条 政府采购形式和限额规定。工程、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依法实行集中公开招投标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依法实行分散公开招投标采购。
第九条 前款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在绍兴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采购。其中属于全省统一采购项目的,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依法组织采购;未列入全省统一采购项目的货物类采购项目,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行业馆或主题馆)进行采购;未列入全省统一采购项目的服务类采购项目,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进行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且浙江“政采云”平台功能未覆盖的,中心组织开展自行采购。
第十条 纳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事项,需求处室编制采购计划并填报《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提交办公室,办公室在政府采购网(内网)上提交采购建议书,经财务处审核确认后生成政府采购确认书,同步到政采云后,办公室按照确认书批准的采购形式、采购方式执行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确认书未下达前,不得事先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按照《绍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
第十一条 相关业务处室根据上级文件或指示精神,需要执行新政策或优化管理、操作的,开展论证提出优化改造初步方案。其中涉及到需修改管理信息系统的,由业务处室负责提出系统修改需求提交信息处。信息处根据业务处室提出的修改需求,牵头开展可行性分析,形成可行性报告。系统修改需求和可行性报告提交中心党委会审议,由党委决策明确最终方案。
第十二条 根据党委决策,由业务处室和信息处共同确定系统修改最终需求,并由分管主任签字确认。已纳入年度预算计划的项目由信息处申报启动;未纳入年度预算计划的项目由信息处初步征询和了解修改的费用预算,根据上级依据文件、系统需求以及初步的预算,由财务处初步征询财政局,明确预算指标解决办法。
第十三条 费用测算依据以及预算指标解决方案提交中心党委会审议。根据中心党委会决策,信息处提供相关依据材料给财务处,由财务处与财政局确定预算指标相关事宜,其中需由电子政务中心审批的,由信息处事先报批。
第十四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由信息处与办公室配合执行政府采购流程,确定项目承建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信息处负责与项目承建单位沟通、协调,并依据前期需求执行系统开发。信息系统修改完成后,由业务处室负责系统测试,并明确上线后操作流程。
第五章 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中心各处室根据中心重点工作规划和处室工作实际,在年度预算汇编时提出下一年度专项预算需求,并提供可行性报告、测算依据、绩效目标等专项申报材料。财务处作为预算编制汇总编报处室,根据财政部门统一部署,负责汇总项目收支、预算方案以及信息录入和送审。专项预算在执行年度一般不予追加,确需追加的,由相关处室提出申请,出具上级部门出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相关绩效评价及其他相关材料等,由财务处负责与市财政局沟通办理。
第十六条 各处室根据年度预算确定政府采购计划,切实提升预算执行度。办公室根据中心层面的采购计划和各处室提出的采购需求,编制政府采购建议书,经财务处审核发放采购确认书后,根据相关项目限额及采购要求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 加强预算项目绩效评价管理。项目归口处室在提出预算需求时,根据财政要求设置相应的预算绩效目标,反映预算预期的产出与效益。归口处室对绩效目标运行偏离、未达预期进度或预计不能达成目标的,应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中心领导。财务处负责每月的预算进度统计,落实绩效系统的动态监控,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及时跟进并及时调整预算执行计划。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验收与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 凡涉及预算项目支出的政府采购必须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提供货物/服务后,由采购需求提出处室根据政府采购文件及相关规定,牵头对所购商品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信息化建设项目由业务需求提出处室和信息处共同负责验收。重大采购项目和工程建设、规划研究等专业性、复杂性较强的采购验收,由中心党委专项议定针对性的验收办法。合同签订人原则上不参加采购验收。
第十九条 商品、服务验收后,采购处室提供采购文件、合同、验收单等证明材料给办公室。办公室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将与政府采购项目有关的政府采购合同等文件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政府采购系统备案。满足支付条件的,由办公室启动经费开支流程。
第二十条 相关处室按照各级部门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各处室于每年度终了,及时将当年度政府采购文件移交办公室归档。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七章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心内控评价与监督部门对采购项目的招投标过程、采购项目验收等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参与政府采购的相关人员,应当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政府采购过程中,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