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7054/2021-20415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烟草局 | 公开日期: | 2021-05-26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发文字号: |
各县(市、区)局(分公司)、本级各部门、香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现将《绍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5月25日
(可公开)
绍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根据辖区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需求等要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㈠申请主体资格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和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㈡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燃气、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等营业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或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4.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㈢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㈣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内部及学生进出通道口100米以内的;
2.幼儿园内部及学生进出通道口30米以内的;
3.党政机关内部;
4.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或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性经营场所。
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六条 零售点按以下规则设置:
㈠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50米。
㈡农村区域(以发证机关公布的农村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明细表为准)按照户籍人口数设置零售点,人口数在200人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人口数在200人以上400人以下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人口数在400人以上600人以下的,可设置3个零售点,以此类推,应同时符合本条第一项的间隔距离要求。
㈢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贸易、服务市场内部零售点按照市场内总商铺数(不含柜台、摊位)设置,商铺数在100个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商铺数在100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商铺数在200个以上300个以下的,可设置3个零售点,以此类推,零售点总数量不超过10个。但经营场所面向市场内外经营的,应同时符合本条第一项的间隔距离要求。
㈣车站、码头等交通站点内设的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应符合本条第一项的间隔距离要求。
㈤商业综合体每幢每层内设的零售点不超过2个,应符合本条第一项的间隔距离要求。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第六条关于间隔距离规定条件的限制:
㈠纳入省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超市、便利店、烟酒商店)及其直营门店,或全市范围内持许可证直营门店达到10家以上的连锁经营企业(超市、便利店、烟酒商店)及其直营门店,且1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
㈡以经营预包装副食品为主的单层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在15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等,或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饭店餐馆、娱乐休闲等服务行业;
㈢2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3个月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㈣取得许可证2年以上且2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其他申请人在原经营场所申领许可证,且歇业申请与新办申请同时被受理的;
㈤因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等,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㈥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持证零售户,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至其他场所经营,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持证零售户主动配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许可证清理工作,因原中小学校、幼儿园搬迁或进出通道口改变等客观原因导致清理范围发生变化1年内,于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同一许可证适用本项情形限照顾一次;
㈦取得许可证2年以上的持证零售户,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经营场所房屋被政府征收,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办理许可证变更的;取得许可证2年以上的持证零售户,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经营场所房屋被政府征收,歇业或许可证注销后6个月内在新经营场所继续经营或在安置后6个月内利用被征收房屋的安置场所继续经营,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同一许可证适用本项情形限照顾一次;
㈧取得许可证1年以上的持证零售户(除依据本条第二项设置的零售点外)在原经营场所基础上对经营场所进行拓展或缩小,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㈨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特困户、烈属、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或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的残疾人(家庭经营成员中两人以上为残疾人)申领许可证,且未以合伙、雇佣、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经营的。申请人需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提出申领,且申请人适用本项情形取得的许可证限持有一本。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不受第六条关于间隔距离及数量规定条件的限制: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市场进行整体搬迁,商户统一安置到另一市场,持证零售户歇业后6个月内,在新经营场所重新申办许可证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㈠经营场所尚不具备卷烟经营条件的;有具体业态限制,经营场所尚未具备该业态经营条件的;
㈡曾被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
㈢租用外资商业企业经营场所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
㈣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规定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㈠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五、八、九项设置的零售点;
㈡持证零售户因涉烟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㈢其他不适用情形。
本条内容的适用仅限于本规定施行后办理的许可证。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点(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之间测量距离。
间隔距离测量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适用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申领许可证的,如发证机关无法通过数据共享等形式直接获取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主动配合发证机关的核查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农村区域是指村民委员会的管辖区域。实际已与城镇、开发区融为一体的城中村,不视为农村区域。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目录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以内”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绍兴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8日起施行的《绍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绍烟专[2017]4号)同时废止。遇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
绍兴市越城区、柯桥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农村区域名单
县(市、区) | 街道(乡、镇) | 农村区域 |
越城区 | 皋埠街道 | 牌口村、攒宫村、皇埠村、下堡村、东杨湾村、坝内村 |
陶堰街道 | 张家岙村、横旦村、邵家溇村、金墅村、白塔头村、南湖村 | |
富盛镇 | 义峰村、凤旺村、青马村、上旺村、红山村、诸葛山村、文山村、董溪村、金溪村 | |
柯桥区 | 夏履镇 | 莲中村、莲东村、莲西村、莲增村、双叶村 |
湖塘街道 | 陌坞村、永信村、夏泽村、永联村、兴华村、铜井村 | |
漓渚镇 | 六峰村、朱家坞村、黄山畈村、棠棣村、棠一村、棠二村、红星村 | |
兰亭街道 | 古筑村、兰渚山村、栅溪村、花街村、紫洪山村、谢家桥村、新陈村、大庆村 | |
平水镇 | 小舜江村、同康村、祝家村、黄壤坞村、新平阳村、娄家村、沈村、红墙下村、若耶村、岔路口村、五联村、平江村、横路村、新横溪村、王化村、合心村、宋家店村、中眉岙村 | |
稽东镇 | 稽江村、雄鹰村、大桥村、下尉村、尉相村、尉村、裘村、越北村、石岙村、陈村村、占岙村、官桥村、金丰村、金山村、营口村、俞谢骆村、龙东村、新上王村、高阳村、龙西村 | |
王坛镇 | 张蒋村、舒村、上王村、长岭村、万乔村、舜皇村、丹家村、孙岙村、银沙村、喻宅村、王城村、腾豪村、东村村、蒋相村、新建村、新联村、越联村、青坛村、新华村、南岸村 |
注:根据人口、经济、区域等变化可适时调整农村区域名单;农村户籍人口数据,以发证机关在发布公告前从政府相关部门获取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