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1029/2021-21788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发文机关(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21-07-27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 发文字号: |
一、制定背景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防雷工程属于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其工程质量、水平直接关系到建筑防雷效果,关系到建筑安全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所以从监管角度来说,要求严格一点,程序复杂一点,是可以理解的。但随着科技进步发展,防雷工程已经取得长足的进步,在防雷工程许可方面,原来的规章制度就显得有些繁琐,无谓地增加了企业办事成本,不利于这一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提出“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优化整合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浙气函〔2016〕247号)提出过渡期间,防雷检测机构的委托方式暂时维持现状,气象、建设部门要积极争取尽早将防雷检测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等部门关于浙江省优化管理服务促进防雷安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1号)提出“各级气象、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分工,加强建设工程的防雷设计、施工监管。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按规定取得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专业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合格报告,并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交”。
(二)制定目的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改革要求,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三)文件依据
该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优化整合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浙气函〔2016〕2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等部门关于浙江省优化管理服务促进防雷安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1号)等文件制定。
二、政策内容
(一)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职责分工、购买服务、中介监管、沟通机制及工作流程等内容。
1.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国发〔2016〕39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特殊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防雷特殊项目以外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2.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畴。结束改革过渡期,将建设工程涉审项目中涉及的防雷检测技术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畴,服务费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3.加强中介机构监管。气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防雷检测机构的监管,强化协同监管和信用联合惩戒。建设部门发现防雷检测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气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并纳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4.建立沟通会商机制。气象、建设部门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管理定期会商机制,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气象部门对防雷检测机构的监管结果应以书面或电子数据等形式及时通知建设部门。
5.明确具体工作流程。围绕项目确认、设计审查、委托检测、过程监管、竣工备案五个环节制定具体业务流程,明确每个环节各方具体工作内容,加强业务间衔接。
(二)适用范围
《通知》明确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涉审项目按照规定执行,具体类别为:
1.国发〔2016〕39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特殊项目(以下简称防雷特殊项目)。
(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2)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3)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等特殊建设工程。
2.防雷特殊项目以外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文件期限
文件施行日期为2021年6月1日。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单位: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改革服务办
解 读 人:毛红卫/王昕
联系方式:0575-85202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