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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508J/2021-2170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公开日期: 2021-07-20
主题分类: 综合类 发文字号: 绍公通〔2021〕75号

关于印发《绍兴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5 09:20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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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公安(分)局,市局各部门:

《绍兴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公安局            

2021年7月20日          

绍兴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4号),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管理,拓展辅警职业发展空间,合理规划职业发展,增强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更好地激发调动广大辅警的工作积极性与责任心,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作用,根据《公安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政治〔2020〕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17〕98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招聘、管理、使用的辅警。

第三条 辅警层级化管理,是指对公安机关使用的辅警人员,综合考虑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履职年限、学历、考核、奖惩等情况,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评定和晋升、降低层级,并与薪酬待遇挂钩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层级是公安机关辅警职业发展通道。各层级辅警在责任民警的带领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层级之间不具有领导、指挥或隶属关系。

第五条 辅警层级化管理,坚持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坚持公开公平、科学规范、有效激励、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辅警层级化管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具体实施细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制定。

第二章 层级设置

第七条 辅警分为7个层级,由高至低分别为一级辅警、二级辅警、三级辅警、四级辅警、五级辅警、六级辅警、七级辅警。

第八条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应当在辅警员额内,确定本级机关各层级辅警额度和职务职数。三级以上辅警额度一般不超过辅警员额总量的30%,二级以上辅警额度一般不超过三级以上辅警总量的30%,一级辅警额度一般不超过三级以上辅警额度的20%。

第九条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根据辅警不同层级确定相应的层级工资标准,并体现适当差距。

第三章 层级评定

第十条  新招聘辅警六个月内不评定层级。工作满六个月经考核合格的,正式评定层级。大学专科毕业生,首次可以评为六级辅警;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首次可以评为五级辅警;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首次可以评为四级辅警。

第十一条 辅警曾服兵役的,可将服役年限计算到辅警工作年限。

第十二条 辅警因工作需要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变更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应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辅警并结合层级额度情况认定层级;辅警在本级公安机关内部跨部门、跨警种岗位交流调整的,层级原则上保持不变。

辅警办理离职手续、离开公安机关警务辅助岗位后,层级自动解除。

第十三条 首次评定层级,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现实表现和工作等情况进行总结;

(二)用人单位对首次评定层级人员进行考核,提出拟评定层级意见;

(三)经同级公安纪检监察、督察、审计、信访、法制等部门审核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审核评定辅警层级。

第四章 层级升降

第十四条 辅警层级晋升按照管理权限、晋升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辅警晋升层级,应当具备相应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服务年限、工作实绩和年度考核等次等资格条件,在核定的层级额度内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开展辅警层级晋升工作,辅警层级原则上应逐级晋升,其中四级辅警以下实行考核晋升,三级辅警以上实行选拔晋升。

第十六条 四级辅警以下考核晋升层级,应当达到下列规定年限:

(一)七级辅警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为六级辅警;

(二)六级辅警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为五级辅警;

(三)五级辅警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为四级辅警。

第十七条 四级辅警以下考核晋升层级,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现层级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层级晋升申请;

(二)用人单位对申请晋升层级人员进行考核,提出层级晋升建议;

(三)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对拟晋升层级人员进行审核,并征求同级公安纪检监察、督察、审计、信访、法制等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到用人单位实地考核,决定是否批准晋升层级,将拟晋升层级人员名单提交本级公安机关党委审批;

(四)对拟晋升层级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期满后无异议的,由辅警管理部门发文公布,予以晋升;

(五)办理层级晋升手续。

第十八条 三级辅警以上选拔晋升层级,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达到下列规定年限:

(一)四级辅警4年以上,经择优选拔,可以晋升为三级辅警;

(二)三级辅警5年以上,经择优选拔,可以晋升为二级辅警;

(三)二级辅警6年以上,经择优选拔,可以晋升为一级辅警。

未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各层级年限均延长一年。

第十九条 三级辅警以上选拔晋升层级,实行差额晋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方案包括推出职数、工作组成员、选拔晋升程序和方式等;选拔晋升方式可采用测试、考评等竞争性选拔方式,由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制定具体选拔晋升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公开报名。凡具备选拔晋升资格条件的辅警,可通过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等方式进行报名;

(三)资格审核。用人单位对申请晋升层级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符合晋升条件人员名单;

(四)组织考评。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根据量化考评办法,对符合晋升条件人员进行积分量化考评,并征求同级公安纪检监察、督察、审计、信访、法制等部门意见,在层级额度内择优提出拟晋升层级人员名单;

(五)提交审批。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将拟晋升层级人员名单提交本级公安机关党委审批;

(六)任前公示。对拟晋升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期满后无异议的,由辅警管理部门发文公布,予以晋升;

(七)办理层级晋升手续。

第二十条 二级以下辅警,在本层级年限内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获得相关表彰和荣誉的,考核合格后可以提前晋升层级:

(一)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提前晋升。其中具有中级职称的,可提前半年晋升;具有高级职称的,可提前1年晋升;

(二)获得县级公安机关表彰、奖励的,可提前半年晋升层级;

(三)获得市公安局或者县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可提前1年晋升层级;

(四)获得省公安厅或者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可提前2年晋升层级;

(五)获得公安部或者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可直接晋升上一层级;

(六)获得一等治安荣誉奖章、二等治安荣誉奖章、三等治安荣誉奖章的,分别可提前2年、1年、半年晋升上一层级;

(七)纳入市局人才库,被评为“专家”的,可以直接晋升为二级辅警;被评为“行家”的,可直接晋升为三级辅警;被评为“能手”的,可提前1年晋升;被评为“骨干”的,可提前半年晋升;

(八)具有突出贡献、取得显著业绩等其他情形的,由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党委研究决定提前晋升层级;

同一事迹获得多个表彰和荣誉的,或同一人在本层级任期内获得多个表彰和荣誉的,只计1次最高荣誉,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延迟1年晋升层级:

(一)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2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5天的;

(二)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三)违反相关工作纪律、工作失职等其他情形,尚未达到降级条件的;

(四)其他需要延迟晋升层级的。

第二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降级: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但未达到解聘条件的;

(二)违反相关工作纪律和管理规定,情节较为严重并造成负面影响,或者出现较为严重的工作失误等其他情形,但未达解聘条件的;

(三)其他需要降低层级的。

辅警降级,一般降低1个层级。

第二十三条 辅警降级,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辅警管理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提出降级建议;

(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对降级事由进行审核,与拟降级人员谈话并听取其意见;

(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降级决定;

(四)办理降级手续。

第二十四条 降级后的辅警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符合晋升层级条件的,可晋升层级。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局指导监督各区、县(市)局做好辅警层级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辅警层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层级评定、升降和提前、延迟晋升、竞聘条件及程序规定,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纪检、督察、审计、法制、保密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加强对辅警层级化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在辅警层级评定、升降和提前、延迟晋升中,对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任人唯亲,压制排挤、打击报复等情形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辅警对层级晋升有异议的,可以在结果公示届满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所在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复议的辅警对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申请复核,政工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辅警对层级评定和降级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复议、复核或者申诉、检举、控告,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受理核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市)局可以本着方便、效能的原则,根据辅警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机构规格、辅警规模,对岗位层级的升降、提前、延迟晋升的资格条件、审核审批程序及权限作出补充规定,并报市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公安机关依法招聘使用的辅警,应当根据其文化程度、专业技术水平及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年限、业绩、年度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层级设置比例和晋升条件,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评定层级,首次评定一般为四级辅警以下。情况特殊评定为三级辅警以上的,应报市局批准。具体评定细则、方案和完成时间,由各区、县(市)局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局政治工作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数或者本级。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