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600471349401U/2021-21576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绍兴市气象局 成文日期: 2021-04-27
主题分类: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发文字号: -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绍兴市气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31 17:30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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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建设局、气象局,上虞区建管中心,镜湖新区职能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浙江省气象局等12部门转发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浙气发〔2016〕8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国发〔2016〕39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特殊项目(以下简称防雷特殊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防雷特殊项目以外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二、结束改革过渡期,按照“谁审批、谁委托”的原则,将建设工程涉审项目中涉及的防雷检测技术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畴,服务费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三、气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防雷检测机构的监管,强化协同监管和信用联合惩戒。建设部门发现防雷检测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气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并纳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四、气象、建设部门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管理定期会商机制,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气象部门对防雷检测机构的监管结果应以书面或电子数据等形式及时通知建设部门。

五、工作流程

1.项目确认

气象部门负责对涉审项目属性先行进行确认,属于防雷特殊项目,气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建设部门提出确认意见,并负责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不属于气象部门审批的项目,也应以书面告知单形式告知建设部门。许可文书/告知单纳入城建档案管理。

2.设计审查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浙建〔2020〕18号)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免予施工图审查的低风险工程),以及其他属于气象部门规定的防雷特殊项目,按照《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6号)规定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

属于《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16号)规定的一般工程,以及属于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采取施工许可后审查。

属于《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16号)规定的低风险工程,免予设计审查,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图纸(含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的设计质量管理,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3.委托检测

在启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前,气象、建设部门须完成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委托,并同步告知建设单位,明确在组织竣工验收前,须按规定取得受委托单位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合格报告。

4.过程监管

气象、建设部门应加强防雷跟踪检测的协同监管,建设部门负责的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环节,应对建设单位是否取得委托单位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合格报告进行核查。气象部门负责的项目,由气象部门组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5.竣工备案

建设部门负责的项目,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向备案单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合格报告。气象部门负责的项目,由气象部门向备案单位提交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

六、本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绍兴市气象局、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优化整合工作的通知》(绍气发〔2017〕2号)和《关于建设工程防雷可优化整合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7〕16号)同步废止。


附件:1.国发〔2016〕39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特殊项目

          2.市直管工程项目工作流程

          3.告知单样式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绍兴市气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doc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绍兴市气象局

2021年4月27日



信息来源:市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