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22M/2021-215881 主题分类: 综合类
发布机构: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日期: 2021-09-02
主办单位: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八届人大六次会议第40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1-09-02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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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小芳代表:

您在市八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调整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量、电价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电价定价权限

根据《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省级电网居民销售电价管理权限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即销售电价的定价原则、电价总水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政策。

二、关于阶梯电量和阶梯电价问题

为体现公平负担和补偿成本原则,使居民用电价格逐步反映用电成本和减少电价交叉补贴,兼顾不同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1年印发了《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我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要求,履行听证程序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后,出台了《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2〕169号)。其中,我省第三档电量的划分与上海、江苏一致,均为年用电量超过4800千瓦时后按第三档电价计费,价格也均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加0.3元/每千瓦时(我省0.838元/千瓦时)。

我省居民用电价格长期处于较低水平,2019、2020年全年我省居民平均度电电费分别为0.557元/千瓦时、0.558元/千瓦时。尤其是第一、二档电价远低于供电合理成本,主要是工商企业电价对居民电价进行了交叉补贴。

您提到的建议一“在2012年制定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量的基础上适量上浮”和建议二“降低三档电价收费标准”,我们将向通过省发改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结合居民用电量增长情况和电价交叉补贴来源情况,妥善考虑阶梯电价的完善工作,满足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三、关于一户多人口增加阶梯电量问题

2015年,原浙江省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要求,出台了《关于居民生活用电“一户多人口”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30号),对我省电网供电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户籍人口在5人及以上的家庭,每户每月增加100度的阶梯电量基数,户籍人口在7人及以上的家庭,也可执行居民合表电价。2020年12月18日,省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政策执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0〕554号),2021年起,居民生活用电“一户多人口”政策执行范围扩大至《浙江省居住证》等在同一住址共同居住生活的居民。

您提到的建议三“本地户籍人口为5人及以上的家庭,可自愿选择一处家庭户籍成员名下房产的一户一表,享受‘每户每月增加100度的阶梯电量基数’的政策”,我们将向省发改委反映。

衷心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联系人:市发改委价格管理处  王强

联系电话:85137722;传真:85132691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10日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市粮食物资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