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81Q/2013-2156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人力社保局 | 公开日期: | 2013-04-12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发文字号: | 绍市人社发〔2013〕36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13-2013-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农办、教育局、财政局,市区各职业培训机构:
为了规范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的管理,促进我市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范围
1.个人或企事业单位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相应行政许可权限负责审批和管理。
2.职业院校和经人力社保、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核准的办学机构申请举办面向社会的职业培训项目的,按照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和管理。
3.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内部职工技能培训项目的备案和管理由该单位所在辖区内的具有审批权限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
4.经政府职业培训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根据相应资格承担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人力社保、农办、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头负责前置审核和动态管理,做到“事前审批、事中抽查、事后鉴定”。
5.在法律、行政法规尚无规定的情况下,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不受理从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申请。
二、资格认定
6.举办职业培训项目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按照《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劳社培〔2009〕21号)规定执行。同时,职业培训机构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设施、设备应达到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主要的培训设施、设备应当自有;确需租赁的,应具有有效的租赁协议,且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培训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实训工位充足,能满足培训需要。
(2) 理论课集中教学场地应达30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教室四间以上;实训场地应能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并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3) 每开设一个培训项目,配备的专兼职教师不应少于5人,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教师总量的二分之一,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7.申请新设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 《绍兴市民办职业学校(机构)办学许可申请表》。
(2) 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非绍兴本地的社会组织应提交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发给的办学许可证或准予办学的证明;举办者为个人的应提交本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非绍兴本地户籍人员申请办学的须有持有《绍兴市居住证》。
(3) 学校章程;
(4) 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 办学场地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消防、卫生、安全等材料和相关制度;
(6) 拟任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7) 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财务管理制度;
(8) 注册资金的银行存款证明书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9) 办学所需的设施设备清单及安全设备清单,以及资产来源证明;
(10) 联合办学的学校(机构)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书、协议单位的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11) 登记机关批准的名称预登记批文;
8.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申请举办职业培训项目的,应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 申请报告;
(2) 按规定要求填写的《职业培训项目审批表》;
(3) 举办者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4) 教学场地、设施、设备清单,使用租赁场地和租赁设备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
(5)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培训学员管理制度;没有题库的,还应提交相应的考核规范和考核试卷。
三、日常管理
9.经审核同意办学的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职业培训机构)应在《办学许可证》《职业培训项目审批表》规定的层次、范围、形式、对象及办学地点开展培训。不得将办学资格承包、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10. 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使用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和省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没有统一规范的,由培训学校自行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经过专家论证后,报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11. 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应当按照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审核学员培训资格后开展培训,并统一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合格以后颁发人力社保部门监督印制的《培训合格证》《专项能力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2. 职业培训机构应在每季度末向人力社保部门上报办班信息,其中包括场地租赁情况、师资使用情况、招生数量及收费标准等。
13. 职业培训机构跨行政区域招生,应经所审批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出具办学情况证明,并填写《职业培训项目审批表》,经招生所在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14. 职业培训机构申请提高培训层次,增加培训项目,变更举办者、法人代表、机构名称、注册地址等审批内容,应由其决策机构提出,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请相应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15.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将对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年检和日常监督管理,并依法进行办学水平、办学质量的督导评估工作。年检每年进行一次,并将年检后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现有的培训机构应根据本意见精神立即进行自查整改,按照设置要求改善办学条件,补办有关手续。
16. 职业培训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1)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2)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3) 超出《办学许可证》和经核准的《培训项目审批表》所规定的办学内容的;
(4) 领取《办学许可证》后,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职业培训或者因故间断正常职业培训一年以上的。
(5)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6)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损害学员权益的;
(7)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8) 未按要求参加年检,无故不接受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9) 办学条件或质量下降,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
(10) 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其他
17.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8.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委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
绍 兴 市 教 育 局 绍 兴 市 财 政 局
201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