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81Q/2016-21563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人力社保局 | 公开日期: | 2016-11-1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字号: | 绍市人社发〔2016〕119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13-2016-0007 | 有效性: | 有效 |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信访法治建设,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作用,运用法治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浙人社发〔2016〕19号)文件精神,结合绍兴实际,现就我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人力社保系统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对《信访条例》规定的细化和落实;是增强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解决问题效率的具体措施;是转变一些群众“信访不信法”观念,引导信访群众按照法定途径和程序,依法理性反映问题诉求的需要。要牢固树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投诉请求的理念,我局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目标是:进一步理清我局信访与行政、司法等其他法定途径的边界,明确信访投诉请求分类处理清单,使群众信访投诉请求能够按照清单规定合理分流、依法处理。
二、法定途径、受理范围和分类引导
(一)法定途径。
处理人力社保领域群众反映问题的法定途径主要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复核申诉、政府信息公开、再次鉴定、举报投诉、司法、信访等9项。根据我局各法定途径之间的职能边界,梳理列出了包括途径分类、法律依据、工作程序等内容的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清单(附后),明确了各法定途径的责任主体。
(二)受理范围。
1.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因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受理范围的劳动人事争议,引导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途径处理。
2.劳动保障监察。劳动者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受理范围的劳动维权请求的事项,引导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途径处理。
3.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受理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项,引导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处理。
4.复核申诉。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受理范围的复核、申诉和再申诉请求的事项,引导通过复核申诉途径处理。
5.政府信息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需要了解相关政府信息的,符合《信息公开条例》受理范围的事项,引导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处理。
6.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对市本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的,引导其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途径处理。
7.举报投诉。对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方面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受理范围的,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相关证据的,引导其向统筹地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举报;对组织或者个人对人力社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举报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受理范围的,引导其向行政监察举报;对组织或者个人对人力社保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检查举报的,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受理范围的,引导其向纪检进行检举控告。
8.司法。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的,引导到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机关反映问题。
9.信访。对无法导入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属于信访事项受理范围的,依照《信访条例》及相关规定,引导其依法逐级向信访工作机构提出。
(三)分类引导
1.引导到法定职责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规定的程序办理。对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规定范围的,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当通过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政府信息公开等法定办理途径处理的,引导通过相关途径处理。收到此类信访投诉请求,应终止信访程序,告知信访人法定途径。通过法定途径对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作出行政行为等处理决定的,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告知信访人不服处理决定的法定救济途径。
2.引导到司法及其他法定救济途径处理。信访人对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规定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人事处理决定、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决定等不服的,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引导信访人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申诉、仲裁等司法程序或相应法定救济途径处理。举报人力社保系统干部违规违纪的,引导通过纪检监察途径处理。
3.无法导入上述法定途径的信访类投诉请求,导入信访程序处理。对属于人力社保部门职权范围,无法导入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依照《信访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
三、完善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机制,由分管信访的副局长负责,信访处牵头,办公室、法规处、就业失业处、公务员管理处、事业单位管理处、军转处、职业能力建设处、劳动关系处、工资福利处、养老保险处、医疗工伤生育处、仲裁处、劳动保障监察、纪检监察等相关业务处室参加,加强指导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各法定途径之间的协调配合,畅通各法定途径之间的转换渠道,同一事项有两种以上解决途径的,分别予以说明,供群众选择。
(三)建立会商机制。对群众反映的诉求超过相应法定途径时效等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局信访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究会商,妥善处理,防止推诿扯皮,激化矛盾。
各处室、单位要牢固树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投诉请求的理念,坚持为民、便民原则,按照《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引导群众通过法定途径解决问题,提高实体性解决问题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法规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附件: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docx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