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2335/2014-2158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公开日期: | 2014-02-08 |
主题分类: | 公路,水运 | 发文字号: | 绍市交发〔2014〕29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17-2014-0001 | 有效性: | 废止 |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处、市港航管理局、市交通质监站、市直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
为了规范交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及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办法、细则和意见等,结合我市交通项目实际情况,我局制订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交通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现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14年2月8日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交通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交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及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办法、细则和意见等,结合我市交通项目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市局直接监管的交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省交通运输厅和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监管的交通项目从其规定。
一、招标申请的受理
招标申请由局建管处负责受理,受理前,应审核招标人是否已具备相关条件或已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审核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除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外,政府投资项目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确需采用邀请招标的,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我局监管的项目还须提交局党委会讨论通过。
二、招标文件的备案
招标文件的备案工作由局建管处负责,采用双审制,即由一名工作人员对招标文件进行初审后,报另一名工作人员进行复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负责。局建管处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如发现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等情形的,应予以指出并督促招标人修改。
各区、县(市)实施的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由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初步审查后报市局备案。公路、航道养护项目的招标文件由市公路、航道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市局备案。其中,监理和试验检测的招标文件由市交通质监站初步审查后报市局备案。
招标文件备案可采用专家评审会审查和简易备案法。对于列入省重点的项目或技术复杂、设计文件有特别要求的项目采用专家评审会审查的办法,招标文件按照评审会提出的建议意见修改完善后,予以备案。对于其他一般项目,采用简易备案法,对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条件、评标办法等内容进行审查备案。
局建管处应督促招标人按照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审查澄清内容或补遗书,未经备案的补遗书,不予认可。
三、评标专家的组成
根据现行规定,评标专家从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综合专家库中抽取产生,原则上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确需参加的,只允许派1名代表参加,并采用抽签的方式产生,且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招标人代表由市局抽取时,可采用提前抽取和开标时抽取两种方式。如提前抽取,由局监察室负责从招标人提供的两人以上候选人名单中抽签产生一个,抽签时除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外,还应有两人以上在场,抽签结果在开标前密封保存。如开标时抽取,则在项目开标时安排招标人代表的抽签环节,采用随机的方式选择招标人代表。
四、开标、评标环节的监管
市直交通项目由局建管处、监察室对开标、评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区、县(市)交通项目由局建管处和区、县(市)交通运输局进行监督。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泄露保密信息,不为串标等违纪违规行为提供方便,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阻止和纠正。
五、评标结果的公示和备案
评标结束后,局建管处应督促招标人将评标结果在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中标结果和废标原因,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日。同时,督促招标人向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若查实有犯罪行为的,则取消该单位中标资格。
根据省招标投标办公室《关于取消省重点工程招投标部分监管环节的通知》(浙招标法规〔2013〕59号)的文件精神,取消决标报告的审核备案环节,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送局建管处留存。
六、招投标投诉的受理
招投标投诉由局建管处会同监察室受理。在收到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部、省、市出台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