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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51823/2021-21603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日期: 2021-06-1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浙发改公管【2021】240号
有效性: 225

关于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3 11:16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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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相关部门(单位)、绍兴市招标代理行业协会,各区、县(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

现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发改公管[2021]24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区、县(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应按本部门职责严格落实《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做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自2021年7月10日起组织开标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严格按《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组建评委、抽取(补抽)专家。招标人在确定评委组建方案时,应规范、合理确定人员数量、专业类别,特别要严格控制三级专业类别的专家数量;应完整填写专业名称和代码,并避免各类差错。

    三、《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指的合同估算价限额标准,我市的标准与《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明确的标准一致,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四、招标人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时,应将评标劳务报酬标准明确告知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按《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附2《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评标劳务报酬参考标准》执行,不再单独制定。

 

 

           绍兴市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1年7月5日

 

附件1.《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pdf

附件2.《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发改公管[2021]240号.pdf


信息来源:市政务服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