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33XB/2008-2150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人口计生委 | 公开日期: | 2008-07-02 |
主题分类: | 计划生育 | 发文字号: | 绍市人口计生〔2008〕43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67-2008-0001 | 有效性: | 废止 |
诸暨市人口计生局:
你局《关于在香港违法生育有关处理的请示》(诸人口和计生局[200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国家人口计生委国人口函[2007]100号文件明确了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定性,其所指的“定居”应当理解为入户并居住。如其子女不在内地办理入户手续,但回内地居住的,故暂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党员干部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不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属违法生育,暂不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定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纪、依规处理,人口计生部门可向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机关出具行政执法建议书并说明理由。
三、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在各类先进评选时,应当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按违法生育作出相应处理。
此复。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