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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33XB/2008-2150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人口计生委 公开日期: 2008-07-02
主题分类: 计划生育 发文字号: 绍市人口计生〔2008〕43号
文件登记号: ZJDC67-2008-0001 有效性: 废止

绍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香港违法生育后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1-09-06 16:23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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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口计生局:

你局《关于在香港违法生育有关处理的请示》(诸人口和计生局[200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国家人口计生委国人口函[2007]100号文件明确了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定性,其所指的“定居”应当理解为入户并居住。如其子女不在内地办理入户手续,但回内地居住的,故暂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党员干部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不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属违法生育,暂不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定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纪、依规处理,人口计生部门可向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机关出具行政执法建议书并说明理由。
       三、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在各类先进评选时,应当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按违法生育作出相应处理。
       此复。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