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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33XB/2013-21704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人口计生委 公开日期: 2013-03-07
主题分类: 计划生育 发文字号: 绍市人口计生〔2013〕9号
文件登记号: ZJDC67-2013-0001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绍兴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6 17:26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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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卫生局、宣传部、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妇联,绍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新区、滨海新城社会事业局:

为切实做好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特制定《绍兴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人口计生委          市  卫  生  局

市 委 宣 传 部           市  公  安  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   妇    联

2013年3月7日


绍兴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形成密切协作、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工作局面,努力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提高妇女地位,切实解决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市人口计生委、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妇联等部门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一)人口计生部门

1.负责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协助政府具体负责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3.组织目标责任制考核;

4.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5.会同卫生等部门制定B超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手术管理、出生死亡报告等制度,并负责在本系统内实施;

6.建立孕情检查和访视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生育实施全过程管理和服务;

7.加强对本系统B超操作医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审查和职业道德教育;

8.会同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

9.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二)卫生部门

1.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有关规定;

2.完善胎儿性别鉴定技术(包括B超和染色体监测)、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物使用技术规范,并严格操作;

3.对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工作的卫生系统B超操作医务人员要严格管理,并逐级加强监督检查;

4.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未经许可,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5.要建立健全避孕节育、终止妊娠以及围产期保健服务等信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出生婴儿的统计和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6.做好与计划生育部门信息的沟通;

7.会同人口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依法对发生“两非”行为的医疗保健机构及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三)宣传部门

1.加大我国人口、资源、环境、国情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树立尊重妇女、男女平等、婚姻自由、邻里和睦的良好社会风尚,倡导自然生育,宣传性别人为选择的社会危害;

2.积极查处宣扬胎儿性别选择的书籍;

3.负责做好新闻媒体宣传,如电视台公益广告等。

(四)公安部门

1.会同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

2.依法打击溺杀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3.结合户口登记和人口统计工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提供出生人口性别比相关的数据资料;

4.及时依法查处妨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建立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

2.严禁终止妊娠药品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依据有关规定对违规违纪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3.会同人口计生、公安、卫生等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

(六)妇联

1.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2.制定维护妇女权益的政策措施,促进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

3.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等基本国策,积极参与“关爱女孩”行动;

4.发挥社会群众团体优势,动员和组织广大妇女杜绝人为选择胎儿性别,并积极参与整治“两非”专项行动。

二、工作制度

(一)出生信息共享制度

1.由卫生、公安、人口计生部门实施;

2.乡镇计生办每月10日前跟所在地分娩机构对上一月本地和外省户籍出生婴儿性别进行逐一比对,跟当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的当年度出生婴儿性别进行比对;

3.卫生部门分别在4月、7月、10月将本地和非本地户籍性别比统计数据通报给同级人口计生部门;

4.分娩机构对每一位住院分娩孕妇在办理入院手续时查验《一孩生育证明》或《再生育证明》,发现无证对象及时记录《绍兴市无证分娩报告单》,并将此报告单在分娩后二个工作日之内通过网络或传真给孕妇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或分娩机构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

5.各地卫生监督部门每季度填报由省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案件情况统计表》,并于每季度下一个月15日前报各县(市、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联合打击“两非”行为制度

1.由公安部门牵头,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参与;

2.人口计生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通过举报和深入调查收集相关“两非”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口计生委)将信息进行汇总;

3.相关部门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信息联合开展打击“两非”行动。卫生监督、人口计生和食品药品部门现场搜集相关证物,卫生监督部门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依法进行处理,对涉及“两非”行为证据确凿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整个案件完成处理后卫生、公安等部门及时将举报信息处理结果报告单上报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4.对重大举报信息处理期限:从接到重大举报信息一个月内,完成调查、打击和处理。遇到案情特别复杂的,可以延期结案。

(三)定期监管制度

1.由人口计生部门牵头,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参与;

2.定期检查凭证引产、凭证鉴定胎儿性别、凭证分娩、分娩实名登记、B超管理、终止妊娠药物市场流通等执行情况; 

3.实施部门和定点引产医院指定联络员,每季度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各项监管制度自查,联络员在每季度末月28日前将自查报表报人口计生部门;

4.根据自查情况,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牵头,会同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市人口计生委会同市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市直属和县(市、区)定点引产医院进行抽查。

(四)医学需要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1.由人口计生、卫生部门实施;

2.由怀孕夫妇向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出要求进行性别鉴定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3.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收到申请书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符合规定的进行即时办理,出具《同意胎儿性别鉴定的证明》;

4.胎儿性别鉴定必须由市卫生部门指定的市妇幼保健院产前诊断中心实施。市产前诊断中心凭《同意胎儿性别鉴定的证明》为孕妇实施鉴定,在实施鉴定时必须有二名以上技术人员在场,并做好记录。鉴定结果书一式四份,一份交与受鉴定孕妇,一份报市卫生局,一份寄送出具《同意胎儿性别鉴定的证明》的人口计生部门,一份存档备查。

(五)出具终止妊娠(孕14周以上)证明制度

1.由人口计生、卫生部门实施;

2.已满法定婚龄怀孕14周以上的孕妇需要终止妊娠的必须向人口计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未满法定婚龄怀孕14周以上的孕妇需要终止妊娠可凭身份证直接向定点引产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由产前诊断中心出具建议终止妊娠的疾病诊断书,卫生部门出具《医学需要终止妊娠证明》;

3.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接到申请后,仔细核查提供的材料,在有充分证据排除选择胎儿性别可能之后,出具《同意要求终止妊娠申请的证明》;

4.各定点引产技术服务机构凭《同意要求终止妊娠申请的证明》、身份证或卫生部门出具《医学需要终止妊娠证明》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并将上述证明归档备查。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综合治理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将综合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文件要求,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不走过场。

(二)强化协调联动

各地人口计生、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妇联等部门要落实各自的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共同查处“两非”案件,依法处理涉案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加强区域联动,全市各县(市、区)之间密切合作,及时通报信息。积极配合外省、市相关部门跨区域打击“两非”行动,联合开展工作。

(三)强化宣传教育

在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当中要加强宣传倡导,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各级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行业自律,提高职业操守,自觉遵纪守法。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