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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9- 08 09: 5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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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我市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

  各区、县(市)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具有各区、县(市)户籍的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上述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已参加职工医保或者享有其他医疗保障待遇以外的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居民医保。

  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和补缴标准

  用人单位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时,其职工医保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达到二十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其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二十年的,可以继续按月延续缴纳或者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职工医保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人员,其职工医保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达到二十年的,不再缴费;其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二十年的,可以继续按月延续缴纳或者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职工医保费。

  按月延缴人员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

  三、职工医保参保和待遇

  (一)参保人员自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二个自然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其参保人员自第二个自然月起暂时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经税务机关按规定作出限期缴纳的责令后,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其参保人员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

  经税务机关按规定作出限期缴纳的责令后,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职工医保费的,自欠缴职工医保费的第二个自然月起,其参保人员应当享受的职工医保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一次性足额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其参保人员自补缴的第二个自然月起恢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二)灵活就业人员在绍兴市范围内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自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二个自然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纳职工医保费的,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缴费在3个月内续保的,须按补缴当月缴费标准足额补缴中断期职工医保费,职工医保待遇从续保次月起享受;中断满3个月后恢复正常缴费的,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四、居民医保补缴和待遇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超过规定缴费时间后要求参保的,其费用按全年标准缴纳,医疗保险待遇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

  五、增加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慢性病病种门诊费用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内、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累计净报销限额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包括普通门诊起付标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六、其他

  上述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2021年6月23日

信息来源: 市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