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98643214C/2022-23344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公开日期: | 2022-08-01 |
主办单位: | 市市场监管局 | 会办单位: | 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 |
俞碧霞代表:
您在市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第144号议案《关于合理规划和有序扩张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议》已收悉,现结合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的会办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严格控制新站建设数量
根据2014年4月29日公安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14〕138号)中“加快检验机构建设。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机动车保有量、检测量和检验机构的数量及分布。要适应当前汽车保有量大幅增长的形势,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检验机构建设,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检车需求。各地质量监督部门不再通过检验机构规划设置控制检验机构的数量和布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一律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工作进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检验机构数量不足造成群众验车不便的,要书面通报质量监督部门,并层报公安部”,以及2016年7月16日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中“推进在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化联网,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再进行委托,对机构数量和布局不再控制”两个文件精神,均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全面推进社会化。我们会在总体上予以把控,但不得人为地设置条件,请予理解。
二、关于明确新站选址要求
依据2020年11月9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检测站规范管理与优化服务的通知》(浙市监评〔2020〕14号)中“二、高标准严要求,严格规范车检站开办及日常管理中提到:一是要科学选址。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本地车辆检测站布点的统筹规划。以县(市、区)为单位,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本地车辆检测站检测能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尾气排放检测日最大检测量及本地机动车保有量。新开办车辆检测站应充分考虑当地车辆检测资源供求关系,科学、合理地选择车辆检测公共服务场所,尽最大可能方便群众车检,同时要防止同业恶性竞争。二是要规范开办。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当地政务服务网上公开开办流程,应当加强车辆检测站开办政策的咨询指导,强化部门协作,优化许可服务,按流程做好车辆检测站企业注册登记、周边交通评价、周边环境评估(备案)、计量认证和部门联网核查等各项工作,进一步提升许可审批效率。
自文件发布以来,结合绍兴市车辆检测“一件事”集成改革要求,我市制定了《绍兴市车辆检测机构准入、评价、退出机制》,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各部门协同,简化审批流程,进一步提升许可审批效率。同时以绍兴市车辆检测“一件事”集成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名义,多次发布《关于绍兴市本级机动车检验机构投资风险预警的提示》,提醒投资者认识新建检验机构的投资风险,理性投资,引导检测行业健康发展。
三、下阶段工作打算
在接下去的工作中,我们会根据您提出的建议,并按照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环保等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要求,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明确新站选址要求、合理控制新站建设数量,以满足机动车持有者的检车需求。同时,我们将对诸暨市已获得机动车检验检测资质的12家检测站,进一步规范检验行为,强化检验机构主体责任,规范机动车检验工作程序,严格查处违法违规检验问题。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联系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评管处陈江;
联系电话:88*****5。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