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98643214C/2021-22358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1-07-09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工商 | 发文字号: | 绍市联办〔2021〕2号 |
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19〕22号)要求,按照省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和《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2021年度省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浙市联办〔2021〕9号),市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了《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和《绍兴市场监管领域2021年度市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现予印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落实。
一、切实统一思想认识
在市场监管领域组织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进公平公正监管的具体举措,也是推动实现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认识,不断增强双随机监管理念,积极争取将更多监管事项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高随机抽查事项占比。同时,要切实抓好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年度计划任务的推进落实,推动实现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
二、有序组织任务实施
市级牵头部门要根据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联合抽查计划,及时在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中录入相关计划,设置联合抽查任务,并通知各参与部门在平台中接收联合任务、设置抽查事项等。抽查任务由县级部门负责具体执行的,市级各部门要做好任务通知和业务指导工作。在现场检查环节,牵头部门要组建抽查工作小组,做好统筹协调,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要求,对同一市场主体的不同抽查事项合并实施检查,并依法依规做好结果公示和后续处置等工作。鼓励、支持县级部门在此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拓展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制定和实施年度联合抽查计划任务。对于重点领域突发风险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临时性工作,未列入部门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的,可以由牵头部门组织临时性联合抽查。需要开展的专项整治涉及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原则上应通过部门联合抽查的形式开展,切实减少涉企检查数量。
三、全面应用执法平台
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统一应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双随机抽查模块,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年度联合抽查计划涉及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并实施动态管理,不断夯实随机抽查工作基础,便于各级计划任务执行部门通过“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开展现场执法检查,不断提升掌上执法应用率。
四、积极关联信用规则
要根据年度市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中关联信用规则要求,积极应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信用功能模块,对风险等级高、失信黑名单、重点监管对象、信用评分低等检查对象提高抽取比例和频次,对于信用评分高、风险等级低的检查对象调低抽取比例和频次,实现对不同信用风险程度的企业差异化监管,提高问题检出率和监管精准度,切实提升监管效能。
五、强化跟踪督促指导
各牵头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跟踪督促和指导,推进联合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各项联合抽查计划任务原则上于 11 月底前完成,并确保全面完成省定“互联网+监管”年度考核指标。市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根据年度考核指标,对市级有关部门计划任务执行情况进行晾晒,并适时开展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情况督查。
附件:1. 《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2. 《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 2021 年度市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
3. 市级有关部门名单。
绍兴市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
(绍兴市市场监管局代章)
2021年7月9日
(联系人: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处沈建丽,电话:85736030。)
附件1
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序号 | 抽查对象 | 抽查部门 | 抽查类别 | 省权力事项库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
1 | 民办中小学校 | 牵头部门 | 市教育局 | 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检查 | 对民办学校招生、办学情况的检查。 |
教育装备产品检查 | 对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的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学校、养老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所禁止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进行检查; | ||
广告行为检查 | 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 ||||
价格行为检查 | 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行政检查; |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消防安全检查(重点单位)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 |||
2 | 校外培训机构 | 牵头部门 | 市教育局 | 校外培训机构检查 |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行政检查。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市场主体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对市场主体经营(驻在)期限的行政检查; 对市场主体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行政检查;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行政检查。 | ||
广告行为检查 | 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 ||||
价格行为检查 | 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政检查;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 |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消防安全检查(重点单位)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 |||
3 | 各类影剧院、录像厅(室)、游 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 牵头部门 | 市文广旅游局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抽查 | 对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参与部门 | 市卫生健康委 | 公共场所卫生检查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 ||
市公安局 | 娱乐场所治安监督检查 | 娱乐场所治安监督检查。 |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消防安全检查(重点单位)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
市人力社保局 | 用人单位检查 | 对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行政检查。 | |||
4 | 各类宾馆、旅店 | 牵头部门 | 市公安局 | 旅馆业治安监督、管理 | 旅馆业治安检查; 对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
参与部门 | 市卫生健康委 | 公共场所卫生检查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消防安全检查(重点单位)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
5 | 外商投资企业 | 牵头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公示信息检查 | 对企业即时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对企业投资出资及股权变更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场所及存续状态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参与部门 | 市商务局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检查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信息报告的行政检查。 | ||
市人力社保局 | 用人单位检查 | 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参保有关规定的行政检查; 对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的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工时制度的行政检查。 | |||
6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等企业和单位 | 牵头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检查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单位配额许可证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的行政检查(国家认领)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
7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 牵头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检查 | 对监测机构出具监测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对检验检测能力取消申请的检查; | ||
8 | 机动车销售企业 | 牵头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 |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检查 | 对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信息公布情况的行政检查。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检查(强制性产品获证组织监督检查) | 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行政检查; 对强制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行政检查。 | ||
市商务局 | 汽车供应商检查 | 对汽车供应商落实市场公平竞争权利对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
9 | 机动车排放检验单位 | 牵头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对检验检测能力取消申请的检查; |
参与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查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检查。 | ||
10 |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 | 牵头部门 | 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公司监督检查 |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及其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
11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 牵头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及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情况的行政检查; |
参与部门 | 市税务局 | 纳税情况检查 | 对纳税人的行政检查。 | ||
市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
12 | 网约车平台公司 | 牵头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 | 网约车平台公司检查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情况的行政检查;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
13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 牵头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情况检查 | 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使用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情况的行政检查;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
14 | 肥料生产经营者 | 牵头部门 | 市农业农村局 | 肥料监督检查 |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的行政检查;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对产品的标识、标志信息的行政检查; |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企业的行政检查; | ||||
15 |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 | 牵头部门 | 市农业农村局 | 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 | 对种畜禽(蜂种、蚕种)品种质量、生产、销售、使用相关行为的行政处罚(检查);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
16 | 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企业 | 牵头部门 | 市农业农村局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监督检查 | 对国家重点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场内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检查 | 对商品市场内出售、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相关法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
17 | 使用消防产品的单位 | 牵头部门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检查 | 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
商标使用行为检查 | 对商标、特殊标志使用行为的行政检查; | ||||
18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牵头部门 | 市文广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抽查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政检查; |
参与部门 | 市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监督检查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 | ||
市税务局 | 纳税情况检查 | 对纳税人的行政检查。 | |||
19 | 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 | 牵头部门 | 市文广旅游局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抽查 | 对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检查; |
参与部门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消防安全检查(重点单位)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
20 | 艺术品经营单位 | 牵头部门 | 市文广旅游局 | 艺术品经营单位抽查 | 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参与部门 | 市税务局 | 纳税情况检查 | 对纳税人的行政检查。 | ||
21 | 旅行社 | 牵头部门 | 市文广旅游局 | 旅行社行业抽查 | 对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检查;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公示信息检查 | 对企业即时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 ||
22 |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相关单位 | 牵头部门 | 市文广旅游局 | 在线旅游经营者抽查 | 对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行政检查;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对持续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 ||
23 | 新车销售市场经营主体 | 牵头部门 | 市商务局 | 新车销售市场监管 | 对汽车经销商、供应商销售行为的行政检查。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
市税务局 | 纳税情况检查 | 对纳税人的行政检查。 | |||
24 |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 | 牵头部门 | 市商务局 | 二手车交易市场检查 |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情况的检查。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
市税务局 | 纳税情况检查 | 对纳税人的行政检查。 | |||
25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牵头部门 | 市商务局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检查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置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拆解零部件行为的行政检查。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
市公安局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督检查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行政检查。 | |||
市生态环境局 | 处理危险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检查 | 对排污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行政检查。 | |||
26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单位 | 牵头部门 | 市商务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检查 | 对发卡企业发行与服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
27 | 房地产从业单位 | 牵头部门 | 市建设局 |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情况的检查;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房地产广告的检查 | 对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未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未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行为的行政检查; | ||
价格行为检查 | 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行政检查; | ||||
市税务局 | 房地产开发纳税人检查 |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报告表的行政检查。 | |||
28 | 建筑工程在建项目 | 牵头部门 | 市建设局 | 发承包情况检查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发承包情况的行政检查。 |
参与部门 | 市人力社保局 | 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检查 | 对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行政检查; | ||
对工程建设领域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的行政检查。 | |||||
29 | 燃气经营企业 | 牵头部门 | 市综合执法局 | 燃气经营执法检查 | 对燃气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价格行为检查 | 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行政检查; |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对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
30 | 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企业 | 牵头部门 | 市建设局 |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检查 | 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的行政检查。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
31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牵头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 | 排放污染物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国家认领)。 |
参与部门 | 市综合执法局 |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检查 | 县级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检查。 | ||
32 |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 | 牵头部门 | 绍兴海关 |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检查 | 对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质量管理和防疫情况的行政检查;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
市税务局 | 出口退(免)税备案检查 | 对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的行政检查。 | |||
33 | 各类用人单位 | 牵头部门 | 市人力社保局 | 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 | 对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的行政检查。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行为检查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行为的行政检查。 | |||
34 | 人力资源和劳务派遣相关单位 | 牵头部门 | 市人力社保局 | 对人力资源和劳务派遣的检查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行为的监管; 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政检查。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行为检查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行为的行政检查。 | |||
35 | 在建工程项目 | 牵头部门 | 市人力社保局 | 在建工程项目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 | 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管; 对工程建设领域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的行政检查。 |
参与部门 | 市建设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发承包情况检查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发承包情况的行政检查。 | ||
36 | 统计调查对象 | 牵头部门 | 市统计局 | 统计调查对象检查 | 对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的行政检查;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
37 | 律师事务所 | 牵头部门 | 市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检查 |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检查 |
参与部门 | 市人力社保局 | 社会保险登记情况检查 |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政检查。 | ||
38 | 游泳场所 | 牵头部门 | 市体育局 | 游泳场所检查 | 对游泳场所安全的行政检查。 |
参与部门 | 市卫生健康委 | 公共场所卫生检查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 ||
39 | 定点公立医疗机构 | 牵头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价格行为检查 | 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行政检查; |
参与部门 | 市医保局 | 医疗费用和医疗服务行为检查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和医疗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
40 |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单位 | 牵头部门 | 市应急管理局 | 工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检查(烟花爆竹检查) | 对烟花爆竹生产-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行政检查; |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设置、落实等情况的检查(烟花爆竹检查) | 对烟花爆竹生产-生产管理的行政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对产品的标识、标志信息的行政检查; 对生产、流通领域产品的行政检查。 | ||
市公安局 | 对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治安检查 | 对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治安检查。 | |||
41 | 文物经营单位 | 牵头部门 | 市文广旅游局 | 文物购销、拍卖经营检查 | 对文物购销、拍卖经营的行政检查。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行政检查; | ||
42 | 矿山企业 | 牵头部门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产资源开采检查 | 对新立(延续、变更、转让)采矿权采矿情况的行政检查; |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检查 | 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应急管理局 | 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的行政检查; | ||
43 | 承印、进出口地图经营单位 | 牵头部门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图管理监督检查 | 对地图标名收费情况的行政检查; |
参与部门 | 市新闻出版局 | 境外地图承印单位检查 | 对境外地图承印单位的行政检查。 | ||
44 | 放射源使用单位 | 牵头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行为的检查 | 对持有放射源的单位放射源转让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
参与部门 | 市公安局 | 对放射源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 对放射源储存场所的行政检查。 | ||
45 |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医疗机构 | 牵头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行为的检查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放射性药品及原料转让审批情况的行政检查; |
参与部门 | 市卫生健康委 | 对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的监督检查 |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工作的行政检查。 | ||
46 | 养老机构 | 牵头部门 | 市民政局 | 养老机构行政检查 | 对养老机构的行政检查。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学校养老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所禁止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进行检查; |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消防安全检查(重点单位)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
47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企业 | 牵头部门 | 市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监督检查 | 对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购买许可的行政检查; |
参与部门 | 市商务局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企业监管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的行政检查。 |
附件2
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2021年度市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对象 | 抽查部门 | 抽查类别 | 省权力事项库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方式 | 抽查对象数 | 关联信用规则要求 | 抽查 时间 | 任务执行 要求 | 备注 | ||
1 | 2021年民办中小学校联合抽查 | 民办中小学校 | 牵头部门 | 市教育局(联系人:王 磊) | 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检查(联系人:谢春峰) | 对民办学校招生、办学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教育局按照10%的比例抽取学校数 | 信用评分中低的学校抽查比例不低于20%,不足部分由信用评分高的学校补足。 | 7月-11月 | 市教育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并负责具体开展检查。 | ||
教育装备产品检查(联系人:杨 扬) | 对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的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胡雅梅)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学校、养老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联系人:胡雅梅 )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所禁止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进行检查;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情况进行检查;对送餐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的情况进行检查;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否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装卸等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根据牵头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联合开展检查。 | ||||||||
广告行为检查(联系人:祁 立) | 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 ||||||||||||
价格行为检查(联系人:王文闻) | 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行政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政检查;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 | ||||||||||||
市消防救援支队(联系人:俞方婕 ) | 消防安全检查(重点单位)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现场检查 | 牵头部门确定任务执行要求,消防救援部门配合检查。 | |||||||||
市民政局(联系人:黄怡平) | 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根据牵头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联合开展检查。 | |||||||||
2 | 2021年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抽查 | 校外培训机构 | 牵头部门 | 市教育局(联系人:王 磊) | 校外培训机构检查 |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省教育厅按照10%的比例抽取机构数 | 信用评分中低机构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部分由信用评分较高的机构补足。 | 7月-11月 | 省教育厅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沈建丽) | 登记事项检查(联系人:沈建丽)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根据牵头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联合开展检查 | ||||||||
广告行为检查(联系人:祁 立) | 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 ||||||||||||
价格行为检查(联系人:王文闻) | 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行政检查; | ||||||||||||
市消防救援支队(联系人:俞方婕) | 消防安全检查(重点单位)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现场检查 | 牵头部门确定任务执行要求,消防救援部门配合检查。 | |||||||||
市民政局(联系人:黄怡平) | 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根据牵头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联合开展检查。 | |||||||||
3 | 2021年各类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联合抽查 | 各类影剧院、录像厅(室)、游 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 牵头部门 | 市文广旅游局(联系人: 潘正民)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抽查 | 对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抽取数量不超过全市总数的10%。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6月-11月 | 市、县两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牵头会同联合部门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范兴祥) | 公共场所卫生检查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配合牵头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 ||||||||
市公安局(联系人:潘亚江) | 娱乐场所治安监督检查 | 娱乐场所治安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县两级公安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检查。 | |||||||||
市消防救援支队(联系人:俞方婕 ) | 消防安全检查(重点单位)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现场检查 | 牵头部门确定任务执行要求,消防救援部门配合检查。 | |||||||||
4 | 2021年宾馆旅店联合抽查 | 各类宾馆、旅店 | 牵头部门 | 市公安局(联系人:潘亚江) | 旅馆业治安监督、管理 | 旅馆业治安检查; 对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不少于全市旅馆业经营单位数量的2%(不含宿夜浴场、民宿、农家乐) | 信用评分为“中”的20%、“低”的80%。 | 11月底前 | 各区、县(市)公安机关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抽查不少于5家。 | ||
参与部门 | 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范兴祥) | 公共场所卫生检查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配合牵头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 ||||||||
市消防救援支队(联系人:俞方婕 ) | 消防安全检查(重点单位)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现场检查 | 消防救援部门配合检查。 | |||||||||
5 | 2021年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联合抽查 | 外商投资企业 | 牵头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沈建丽) | 公示信息检查 |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对企业投资出资及股权变更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场所及存续状态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对企业即时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全省共抽取总数的3% | / | 6月-11月 | 省市场监管局通过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抽取检查对象名单或导入商务部“双随机”平台产生的检查对象名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商务局(联系人:孔 亮)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检查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信息报告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商务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检查。 | ||||||||
市人力社保局(联系人:张 尹) | 用人单位检查 | 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政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参保有关规定的行政检查;对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的行政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工时制度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根据牵头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各市县区人社部门联合开展检查。 | |||||||||
6 | 2021年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企业的联合抽查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等企业和单位 | 牵头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钱 弘)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检查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单位配额许可证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根据计划按比例抽查。 | 按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明确的A、B、C、D、E五级企业抽查概率组织。 | 根据计划组织 |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并负责具体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沈建丽) | 登记事项检查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根据牵头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联合开展检查。 | ||||||||
7 | 2021年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 牵头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董 淼)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检查 | 对监测机构出具监测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根据计划按比例抽查。 | 按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明确的A、B、C、D、E五级企业抽查概率组织。 | 根据计划组织 |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并负责具体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韩 霏)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对检验检测能力取消申请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根据牵头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联合开展检查。 | ||||||||
8 | 2021年对进口机动车销售企业联合抽查 | 机动车销售企业 | 牵头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徐晓雯) |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检查 | 对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信息公布情况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根据计划按比例抽查。 | 按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明确的A、B、C、D、E五级企业抽查概率组织 | 根据计划组织 | 市生态环境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并负责具体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韩 霏) | 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检查(强制性产品获证组织监督检查) | 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行政检查; 对强制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根据牵头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联合开展检查。 | ||||||||
市商务局(联系人:俞继成) | 汽车供应商检查 | 对汽车供应商落实市场公平竞争权利对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根据牵头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联合开展检查。 | |||||||||
9 | 2021年机动车排放检验单位联合抽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单位 | 牵头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韩 霏)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对检验检测能力取消申请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100%覆盖 | / | 3月-6月 | 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并负责具体开展检查。 | 计划已完成 | |
参与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章奇羊)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查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生态环境部门配合牵头部门开展检查。 | ||||||||
10 | 2021年保安行业相关单位联合抽查 | 保安从业单位(含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 | 牵头部门 | 市公安局(联系人:吴建敏) | 保安服务公司监督检查 |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及其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辖区内不少于10%的保安服务企业 | 信用评分为“中”的20%、“低”的80%。 | 8月-10月 | 省公安厅制定抽查计划,市局接收省厅计划、制定抽查任务,并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沈建丽) | 登记事项检查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根据牵头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联合开展检查。 | ||||||||
11 | 2021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情况联合抽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 牵头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联系人:韦莎莎)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及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情况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辖区内不少于15%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100%,中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 | 6-11月 | 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各自负责抽查并组织实施。 | ||
参与部门 | 市税务局(联系人:唐易刚) | 纳税情况检查 | 对纳税人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各级税务部门根据同级牵头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联合开展检查。 |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沈建丽) | 登记事项检查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同级牵头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联合开展检查。 | |||||||||
12 | 2021年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情况联合抽查 | 网约车平台公司 | 牵头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联系人:毛慧玲) | 网约车平台公司检查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情况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辖区内不少于20%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6-11月 | 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各自负责抽查并组织实施。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沈建丽) | 登记事项检查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同级牵头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联合开展检查。 | ||||||||
13 | 2021年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车辆达标情况联合抽查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 牵头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联系人:王秀君) | 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情况检查 | 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使用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情况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辖区内不少于15%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100%,中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 | 6-11月 | 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各自抽查并组织实施。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沈建丽) | 登记事项检查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同级牵头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联合开展检查。 | ||||||||
14 | 2021年肥料生产经营者联合抽查 | 肥料生产经营者 | 牵头部门 | 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徐元杰 ) | 肥料监督检查 |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全市共抽取1家复肥及磷肥生产企业(全市肥料生产企业的10%)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低风险企业补足。 | 7月-11月 | 市农业农村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并负责具体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尉莹莹 )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对产品的标识、标志信息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牵头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联合开展检查。 |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企业的行政检查; | ||||||||||||
15 | 2021年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联合抽查 |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 | 牵头部门 | 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徐元杰) | 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 | 对种畜禽(蜂种、蚕种)品种质量、生产、销售、使用相关行为的行政处罚(检查); | 现场检查 | 全市共抽取1家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7月-11月 | 市农业农村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并负责具体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沈建丽) | 登记事项检查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根据牵头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联合开展检查。 | ||||||||
16 | 2021年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企业联合抽查 | 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企业 | 牵头部门 | 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徐元杰)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监督检查 | 对国家重点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全市共抽取2家 | 危险动物比例不少于50%。 | 7月-11月 | 市农业农村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并负责具体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孙国灿) | 市场内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检查 | 对商品市场内出售、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相关法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根据牵头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联合开展检查。 | ||||||||
17 | 2021年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联合抽查 | 使用消防产品的单位 | 牵头部门 | 市消防救援支队(联系人:何江涛)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检查 | 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 现场抽查 | 每年开展一次,根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抽取一定批次消防产品。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6月-12月 | 省消防救援总队统一部署抽查任务,市消防救援支队抽取对象并组织实施。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沈建丽) | 登记事项检查(联系人:沈建丽)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现场抽查 | 根据牵头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联合开展检查。 | ||||||||
商标使用行为检查(联系人:祁 立) | 对商标、特殊标志使用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使用的商标违反国家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规定的行政检查。 | 现场抽查 | |||||||||||
18 | 2021年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联合抽查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牵头部门 | 市文广旅游局(联系人:潘正民)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抽查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抽取数量不超过全市总数的5%。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6月-11月 | 市、县两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牵头联合部门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公安局(联系人:董 栋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监督检查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根据牵头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联合开展检查。 | ||||||||
市税务局(联系人:唐易刚) | 纳税情况检查 | 对纳税人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根据牵头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联合开展检查。 | |||||||||
19 | 2021年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联合抽查 | 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 | 牵头部门 | 市文广旅游局(联系人:潘正民)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抽查 | 对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抽取数量不超过全市总数的20%。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6月-11月 | 市、县两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牵头联合部门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消防救援支队(联系人:俞方婕 ) | 消防安全检查(重点单位)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现场检查 | 牵头部门确定任务执行要求,消防救援部门配合检查。 | ||||||||
20 | 2021年艺术品经营单位联合抽查 | 艺术品经营单位 | 牵头 | 市文广旅游局(联系人:潘正民) | 艺术品经营单位抽查 | 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抽取数量不超过全市总数的20%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6月-11月 | 市、县两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牵头联合部门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开展检查。 | ||
参与 | 市税务局(联系人:唐易刚) | 纳税情况检查 | 对纳税人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县两级税务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 ||||||||
21 | 2021年旅行社联合抽查 | 旅行社 | 牵头部门 | 市文广旅游局(联系人:潘正民) | 旅行社行业抽查 | 对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抽取数量不超过全市总数的10%。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6月-11月 | 市、县两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牵头会同联合部门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沈建丽) | 公示信息检查 | 对企业即时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根据牵头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联合开展检查。 | ||||||||
市税务局(联系人:唐易刚) | 纳税情况检查 | 对纳税人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县两级税务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 |||||||||
22 | 2021年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相关单位联合抽查 |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相关单位 | 牵头部门 | 市文广旅游局(联系人:潘正民) | 在线旅游经营者抽查 | 对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与远程检查相结合 | 抽取数量不超过全市总数的20%。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6月-11月 | 市、县两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牵头会同联合部门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陈忠华)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对持续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根据牵头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联合开展检查。 | ||||||||
23 | 2021年新车销售市场经营主体联合抽查 | 新车销售市场经营主体 | 牵头部门 | 市商务局(联系人:俞继成) | 新车销售市场监管 | 对汽车经销商、供应商销售行为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级部门共抽取5家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100%,不足的部分由中低风险企业补足。 | 6月-12月 | 市级商务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沈建丽) | 登记事项检查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根据牵头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联合开展检查。 | ||||||||
市税务局(联系人:唐易刚) | 纳税情况检查 | 对纳税人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税务部门联合开展检查。 | |||||||||
24 | 2021年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联合抽查 |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 | 牵头部门 | 市商务局(联系人:俞继成) | 二手车交易市场检查 |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级部门共抽取2家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100%,不足的部分由中低风险企业补足。 | 6月-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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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沈建丽) | 登记事项检查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根据牵头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联合开展检查。 | ||||||||
市税务局(联系人:唐易刚) | 纳税情况检查 | 对纳税人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税务部门联合开展检查。 | |||||||||
25 | 2021年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联合抽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牵头部门 | 市商务局(联系人:俞继成)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检查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置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拆解零部件行为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级部门共抽取1家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100%,不足的部分由中低风险企业补足。 | 6月-12月 | 市级商务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沈建丽) | 登记事项检查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根据牵头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联合开展检查。 | ||||||||
市公安局(联系人:翁鸣鸣)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督检查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公安部门配合牵头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 |||||||||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唐高峰) | 处理危险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检查 | 对排污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生态环境部门配合牵头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 |||||||||
26 | 2021年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单位联合抽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单位 | 牵头部门 | 市商务局(联系人:俞继成)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检查 | 对发卡企业发行与服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抽取属地备案企业比例1%(不少于1家)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100%,不足的部分由中低风险企业补足。 | 6月-12月 | 各级商务部门抽取属地备案检查对象,并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沈建丽) | 登记事项检查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牵头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配合开展检查。 | ||||||||
27 | 2021年房地产从业单位联合抽查 | 房地产从业单位 | 牵头部门 | 市建设局(联系人:曹佶炜) |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级部门共抽取10家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 | 7月-11月 | 市建设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市、县两级建设局负责具体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祁 立) | 房地产广告的检查(联系人:祁 立) | 对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未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未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行为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检查 | ||||||||
价格行为检查(联系人:王文闻) | 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 | ||||||||||||
市税务局(联系人:唐易刚) | 房地产开发纳税人检查 |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报告表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县两级税务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 |||||||||
28 | 2021年建筑业企业联合抽查 | 建筑工程在建项目 | 牵头部门 | 市建设局(联系人:曹佶炜) | 发承包情况检查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发承包情况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级部门共抽取2个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7月-11月 | 市建设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市、县两级负责具体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人力社保局(联系人:张 尹) | 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检查 | 对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牵头部门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市、县级人社部门负责具体开展检查。 | ||||||||
29 | 2021年燃气经营企业联合检查 | 燃气经营企业 | 牵头部门 | 市综合执法局(联系人:郭东东) | 燃气经营执法检查 | 对燃气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抽取2-3家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10月份 | 市综合执法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市、县两级负责具体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王文闻) | 价格行为检查(联系人:王文闻) | 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根据牵头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联合开展检查。 |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联系人:周明耀) | 对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
30 | 2021年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企业联合检查 | 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企业 | 牵头部门 | 市建设局(联系人:曹佶炜) |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检查 | 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级部门共抽取2家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6月-11月 | 市建设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并负责具体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沈建丽) | 登记事项检查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根据牵头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联合开展检查。 | ||||||||
31 | 2021年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联合抽查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牵头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陈建梁) | 排放污染物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国家认领)。 | 现场检查 | 根据计划按比例抽查。 | 按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明确的A、B、C、D、E五级企业抽查概率组织。 | 11月底前 |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抽取检查对象,按计划组织开展联合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综合执法局(联系人:郭东东) |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检查 | 县级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检查。 | 现场检查 |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检查。 | ||||||||
32 | 2021年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联合抽查 |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 | 牵头部门 | 绍兴海关(联系人:朱引) |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检查 | 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对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质量管理和防疫情况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上半年共抽取5家 | 相关事项核查企业总数的10% | 4月-11月 | 杭州海关制定计划、绍兴海关抽取检查对象并负责具体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沈建丽) | 登记事项检查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根据牵头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联合开展检查。 | |||||||||
33 | 2021年各类用人单位联合抽查 | 各类用人单位 | 牵头部门 | 市人力社保局(联系人:张 尹) | 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 | 对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5家 | 劳动保障领域(用工单位)信用评价信息,抽取结果占比(A类10%、B类10%、C类20%、D类30%、E类30%)可根据实际情况微调。 | 5月-11月 | 市人社局负责制定计划,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并负责具体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沈建丽) | 登记事项检查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根据牵头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联合开展检查。 | ||||||||
市税务局(联系人:唐易刚)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行为检查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行为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根据牵头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联合开展检查。 | |||||||||
34 | 2021年人力资源和劳务派遣相关单位联合抽查 | 人力资源和劳务派遣相关单位 | 牵头部门 | 市人力社保局(联系人:张 尹) | 对人力资源和劳务派遣的检查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行为的监管; 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2家 | 劳动保障领域(用工单位)信用评价信息,抽取结果占比(A类10%、B类10%、C类20%、D类30%、E类30%)可根据实际情况微调。 | 5月-11月 | 市人社局负责制定计划,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并负责具体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沈建丽) | 登记事项检查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根据牵头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联合开展检查。 | ||||||||
市税务局(联系人:唐易刚)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行为检查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行为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根据牵头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联合开展检查。 | |||||||||
35 | 2021年在建工程项目联合抽查 | 在建工程项目 | 牵头部门 | 市人力社保局(联系人:张 尹) | 在建工程项目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 | 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管; 对工程建设领域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2家 | 劳动保障领域(用工单位)信用评价信息,抽取结果占比(A类10%、B类10%、C类20%、D类30%、E类30%)可根据实际情况微调。 | 5月-11月 | 市人社局负责制定计划,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并负责具体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建设局(联系人:曹佶炜)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发承包情况检查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发承包情况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建设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检查。 | ||||||||
36 | 2021年统计调查对象联合抽查 | 统计调查对象 | 牵头部门 | 市统计局(联系人:金赛灵) | 统计调查对象检查 | 对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级部门随机抽取1个区、县(市)5家企业(项目)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低风险企业补足。 | 8月-9月 | 市统计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并负责具体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沈建丽) | 登记事项检查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根据牵头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联合开展检查。 | ||||||||
37 | 2021年律师事务所(分所)联合抽查 | 律师事务所 | 牵头部门 | 市司法局(联系人:茅一萍) | 律师事务所检查 |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司法局,各区、县(市)司法局各抽取2家律师事务所 | / | 6月到11月 | 由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分别抽取检查对象,并负责具体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人力社保局(联系人:张 尹) | 社会保险登记情况检查 |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县两级人社部门联合开展检查。 | ||||||||
38 | 2021年对高危体育项目(游泳)场所安全检查 | 游泳场所 | 牵头部门 | 市体育局(联系人:梁夏玲) | 游泳场所检查 | 对游泳场所安全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抽取1家 | 高风险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50% | 7-8月 | 市体育局抽取检查对象,牵头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范兴祥) | 公共场所卫生检查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卫健委联合开展检查。 | ||||||||
39 | 2021年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联合抽查 | 定点公立医疗机构 | 牵头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王文闻) | 价格行为检查 | 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抽取 | 高风险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单位补足。 | 9月-11月 | 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制定抽查计划,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接收省局计划、制定抽查任务,并负责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医保局(联系人:何家欣) | 医疗费用和医疗服务行为检查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和医疗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联合开展检查。 | ||||||||
40 | 2021年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单位联合抽查 |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单位 | 牵头部门 | 市应急管理局(联系人:王 瑜) | 工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检查(烟花爆竹检查) | 对烟花爆竹生产-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行政检查;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的行政检查;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共抽取2家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低风险企业补足。 | 12月-次年2月 | 应急管理部门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并组织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尉莹莹)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对产品的标识、标志信息的行政检查; 对生产、流通领域产品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根据牵头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联合开展检查。 | ||||||||
市公安局(联系人:潘亚江) | 对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治安检查 | 对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治安检查。 | 现场检查 | 根据牵头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联合开展检查。 | |||||||||
41 | 2021年文物购销、拍卖经营单位联合抽查 | 文物经营单位 | 牵头部门 | 市文广旅游局(联系人:潘正民) | 文物购销、拍卖经营检查 | 对文物购销、拍卖经营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抽取数量不超过2家。 |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9月-11月 | 市文广旅游局(文物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并负责具体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孙国灿) |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根据牵头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联合开展检查。 | ||||||||
42 | 2021年矿山企业联合抽查 | 矿山企业 | 牵头部门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邢婷婷) | 矿产资源开采检查 | 对新立采矿权时矿区范围采矿情况的行政检;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一般项目 5%,高风险对象、重点项目50%以上 | 高风险对象、重点项目50%以上。高风险对象包括:地矿信用等级较低的矿业权人、各县推荐的重点监管对象等。 | 7-11月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并组织开展检查。 | ||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检查 | 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应急管理局(联系人:王 瑜) | 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根据牵头部门统一抽取的检查对象,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开展检查。 | ||||||||
43 | 2021年放射源使用单位联合抽查 | 放射源使用单位 | 牵头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池立峰)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行为的检查 | 对持有放射源的单位放射源转让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根据计划按比例抽查。 | 按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明确的A、B、C、D、E五级企业抽查概率组织。 | 11月底前 |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分别抽取检查对象,并负责具体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公安局(联系人:潘亚江) | 对放射源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 对放射源储存场所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各级公安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检查。 | ||||||||
44 | 2021年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医疗机构的联合抽查 |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医疗机构 | 牵头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池立峰)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行为的检查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放射性药品及原料转让审批情况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根据计划按比例抽查。 | 按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明确的A、B、C、D、E五级企业抽查概率组织。 | 根据计划组织 | 市生态环境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并负责具体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范兴祥) | 对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的监督检查 |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工作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根据牵头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联合开展检查。 | ||||||||
45 | 2021年养老机构联合检查 | 养老机构(福利院) | 牵头部门 | 市民政局(联系人:李 峰) | 养老机构行政检查 | 对养老机构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不少于市本级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数的10% | 高风险机构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机构补足。 | 7月—11月 | 根据省民政厅制定的联合抽查计划,市本级民政部门接收后设置联合抽查任务、发起联合邀约,抽取联合检查对象后负责开展检查。 | ||
参与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胡雅梅)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学校养老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所禁止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根据牵头部门提供的检查对象名单,联合开展检查。 | ||||||||
市消防救援支队(联系人:俞方婕) | 消防安全检查(重点单位)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现场检查 | 牵头部门确定任务执行要求,消防救援部门配合检查。 |
附件3
市级有关部门名单
市委办(市档案局)、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人防办、市综合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绍兴海关、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