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家住越城区稽山街道大众社区世纪花园的陈先生、徐女士顺利拿到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证明,这也是越城区颁发的首张居住权证明,标志着越城区居住权登记的正式落地。
居住权是民法典中新增的一项物权,它能保障群众居住权利,但没有继承和转让的权利。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在现实生活中,老人、离婚案件的弱势一方等群体往往面临住房基本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的困境。通过设立居住权,能从法律层面有效解决养老住房保障、共有财产分割等方面的现实问题,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房子不归我,但我可以住”。
随着越城区首张居住权证的发放,今后市民在购买二手房时,也要多留一个心眼,不仅要查询房屋权属状况、司法查封、设立抵押等情况,还应确认该房屋是否已设立他人的居住权,以免出现“房子归你,你却不能住”的情形。
记者也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越城分局了解到,有该项业务需求的市民,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居住权合同或生效的遗嘱、遗嘱人的死亡证明,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申请材料,到越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咨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