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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投诉公示(第202201期)

发布日期:2022-04-08 10:14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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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季度,绍兴市市场监管系统共受理消费类投诉举报10484件,其中投诉件8385件,占比79.98%;举报件2099件,占比20.02%。挽回消费者损失金额223.9万元。收到咨询820件。(详见表一)

表一:

受理投诉(件)

受理举报(件)

受理咨询(件)

挽回损失(万元)

8385

2099

820

223.9


一、投诉情况分析

(一)总体情况

一季度收到的投诉中,质量类投诉1983件,位列第一,占比23.65%;食品安全类投诉749,位列第二,占比8.93%;价格类投诉558件,位列第三,占比6.65%;售后服务类投诉446,位列第四,占比5.32%;广告类投诉362,位列第五,占比4.32%。(详见表二)

表二:

投诉内容

数量(件)

占比(%)

质量类

1983

23.65

食品安全类

749

8.93

价格类

558

6.65

售后服务类

446

5.32

广告类

362

4.32

(二)网络消费投诉情况

第一季度,共接收到网络消费投诉1894件。从投诉对象分析,商品类投诉1577件,占比83.26%;服务类投诉317件,占比16.74%。商品类投诉较多的是服装鞋帽和家居用品等方面;服务类投诉较多的是产品退款、延迟发货、商品质量及售后服务等问题。(详见表三)

表三:

网络消费类别

数量(件)

占比(%)

商品类

1577

83.26

服务类

317

16.74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以旧换新抵多少 市监维权来算账

【案例简介】

2022年初,宣师傅从某电动车店,通过以旧换新的方式,购买了一辆电动四轮车,并支付商家现金10000元。后因家人反对,于是将电动四轮车换成了电动三轮车,商家退还宣师傅现金3000元。数日后,宣师傅通过朋友处听说,相同款式的电动三轮车只需5500元,而且商家在回收旧电动三轮车时,是以3000元的估价进行回收的,认为商家收取他的费用明显偏高,遂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收到投诉后,立即前往电动车销售店进行调查。通过现场翻阅商家的销售票据,发现与投诉人所购买的同品牌电动三轮车的售价均在7000元左右。商家对投诉人所称的旧电动三轮车3000元估价予以否认,投诉人也未能提供票据等直接证据进行佐证,通过多方询问,旧电动三轮车的估价应为500元左右。工作人员认为:双方争议点为旧电动车回收价和新电动车销售价问题,鉴于抵扣价格及售价与市场价大致相同,被投诉人不存在违法经营行为。通过调解,被投诉人同意补偿投诉人现金500元,但投诉人购买的电动三轮车不再享受售后服务。

【案例

市场监管提醒消费者,在商品以旧换新中,应仔细确认旧品和新品的价格,谨防掉进商家“高回收价则高销售价”的陷阱当中。同时,要及时索取并妥善保存各类票据。


案例二:浴室意外伤眼角 市监维权来帮忙

【案例简介】

诸暨的郑师傅向诸暨市市场监管局反映,称其在诸暨市枫桥镇一家浴场洗澡时,因地砖湿滑,不小心摔伤了眼角,流了许多血。去医院经医生诊断为眼角破裂,缝了三针,花去医疗费四百多元。后与浴场场主沟通赔偿,双方未达成一致,遂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暨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到热线后,随即展开现场调查,发现浴场卫生间地面确实有地砖湿滑的情况,虽然浴场场主发现这一情况后已经放置了防滑垫,但是门口没有张贴防滑警示标示。以此推断,对于消费者摔倒受伤,场主是负有一定责任的。根据调查的情况,工作人员召集双方进行调解,通过工作人员的努力,场主同意给予消费者赔偿,共赔偿消费者医疗费、误工费相关费用合计3000元,消费者对调解结果满意,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消费者郑师傅因浴室滑倒受伤提出的赔偿要求,应该予以支持。

 

说明:上述公示数据不得用作广告宣传。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