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父母们开启了“依法带娃”的时代。
5月23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抚养案件,并对失职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这是《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以来,我市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庭审后,绍兴市妇联委派家庭教育导师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案件回顾
该案中,两位当事人是一对父子,儿子起诉父亲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原告小明(化名)今年17岁,是一名高中生。2014年,父母在他9岁时离婚。离婚时,父母双方约定由父亲承担儿子的监护责任和抚养教育义务,母亲则是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但此后,父亲因多种原因疏于对孩子的照顾和教育,小明的性格发生了很大变化,迷上了网络游戏。父子俩不善沟通,经常吵架。感受不到温暖的小明越来越不服父亲的管教,两人矛盾越来越大,甚至大打出手。2019年5月开始,父子二人分开居住,从此小明失去了父亲的音讯,只能与奶奶共同居住生活。这期间父亲不露面不肯支付小明的抚养费用,也不关心孩子的各项情况,让小明在生活和学习上都遭遇了困境。
为爱发“令”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的规定,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失职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对法定监护人的失职行为依法予以纠正。要求被告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多关心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与孩子保持至少每月1次的联系频率。要求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学习“婚姻家庭网上学校”相关课程。
市妇联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知行妈妈心理团队对家长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告诫父亲要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孩子父亲也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现场表态愿意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今后也会重视对孩子的关爱关注。接下来市妇联会选派家庭教育导师持续跟踪,关注孩子的心理状况,开展家庭教育辅导。
相关法条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近年来,绍兴市妇联立足家庭主阵地,坚持立德树人,强化家庭教育支持。开展社区(村)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推进行动,以诸暨为省级县域试点,开展标准化试点建设工作,以点带面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社区(村)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管理运行机制。培育家庭建设工作队伍,在全省首推婚姻家庭辅导员、家庭教育指导员“双证计划”,累计培育“双证员”8000余名,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实现村村都有“双证员”的目标。做优家教品牌,开展“智慧父母大讲堂”进驿站进学校进社区等百场家教系列活动,百镇联动实施“母亲科学人文素养倍增三年行动计划”,引导广大家庭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以良好家风、优良家教护航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