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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335/2022-22788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日期: 2022-04-29
主题分类: 铁路 发文字号: 绍市交发〔2022〕32号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管职责划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07 10:32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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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贯彻落实《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加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管,明确我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划分,现将《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管职责划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落实。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4月29日              


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管职责划分意见


为贯彻落实《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管,保障运营安全,现就我市行政区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划分意见明确如下:

一、划分依据

市与县(市、区)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划分主要根据《条例》相关规定执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与其他城市相连的轨道交通线路具体管理职责根据两地政府协商明确的事项执行。总体原则如下:

(一)运营监管

1.市交通运输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2.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轨道交通保护区巡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工作。

(二)行政执法

1.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执法(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使用、轨道交通保护区巡查等事项除外)原则上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2.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行为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的执法由属地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具体行政执法事项划分详见附件《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二、职责分工

根据上述总体原则,现就市与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具体职责划分如下:

(一)市交通运输部门

1.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乘客守则、投诉处理、运营期保护区管理、服务质量考核、运营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等配套制度;

2.负责对运营单位的运营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处理乘客投诉,对营运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评;

3.负责对运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相关工作;

4.负责建立城市轨道交通智能管理系统,实现运营单位与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5.牵头指导城市轨道交通与其它交通方式的衔接工作;

6.按照我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7.负责运营期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除《条例》规定的保护区管理、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管理相关条款)的行政执法;

8.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治安、反恐、防疫、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工作。

(二)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1.负责运营期间属地轨道交通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对运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保护区管理工作的行政执法以及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事项的线索抄告;

2.负责对运营单位未按规定做好高架线路桥下空间隔离和对违反高架线路桥下空间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的行政执法;

3.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职责做好辖区内车站、列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辖区车站、列车内发生的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公共环境卫生行为以及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设施设备安全但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检查和行政执法;

5.负责辖区内相应职责的乘客投诉处理工作;

6.负责做好辖区内轨道交通站点周边交通衔接工作;

7.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辖区内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运营安全、隐患治理、设备维护等的监督评价;

8.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治安、反恐、防疫、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工作。

上述意见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xls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