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600002577508J/2022-22954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公开日期: 2022-07-20
主办单位: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公安局关于市八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23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2-07-20 浏览次数: 字体:[ ]
分享:

余欢代表:

您在市八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住宅小区乱停车及噪音扰民等问题治理的意见”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住宅小区乱停车方面

随着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机动车辆保有量不断增加,汽车更新换代速度日益加快,在较多数住宅小区停车场等配套设施未同步跟上的情况下,住宅小区存在较多乱停车现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停放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非道路内的车辆,无充分法律依据事实采取相关措施。

近年来,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重点推进小区车棚治理和非机动车管理工作,将“小区车库车棚整治”和“非机动车停车秩序管理”作为城管“关键小事”进行重点推进。其中,小区车棚整治共排摸小区939个,整改1877起;非机人动车停车秩序管理共出动执法人员2446人次,劝纠整治非机动车38668辆,暂扣处罚454起,处罚金额8020元,发放各类温馨提示告知书12000余份。通过整治,车库车棚住人现场有了很大的改善,非机动车停放秩序得到了有效的规范,遏制了不文明行为,保障了道路通畅,小区环境得到了有效改善。

二、关于噪音扰民方面

2019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共受理生活噪音类案件6起,警告处罚1起,调解处理5起;共接到群众向12345投诉的小区噪音类事件3起,均已作相应处理。

为进一步细化噪声界定和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定的一类项目,征求意见稿已于2020年4月正式征求各地各部委意见后提交全国人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通过第十七条明确了噪声距离,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五条对公共场所、家庭场所、建筑物装修、楼内共用设施等明确了噪声污染防治的要求,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明确了商业经营活动噪声、生活噪声、居民楼内共用设施噪声违法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噪音扰民事件进行处理。

三、下一步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按照职责分工,市公安局将会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违规乱停车进行专项治理。

(二)进一步优化硬件设施。由住建等部门将从源头上保障住宅小区停车空间,在新建小区停车位配建标准严格按照《绍兴市城乡规定管理技术规定》要求执行,其部分停车位配建标准高于《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及配建标准》,尽可能为与日俱增的停车需求保障停车空间,并科学布局小区内健身活动等公共场所,在规划方案审查时,保障小区内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的基础上,尽可能优化布局,实现小区内动静结合,人性化规划管理。

余欢代表,我们衷心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望今后继续予以关心和支持,多提宝贵意见。谢谢!

联系人:章立斌;联系电话:88582609;传真:88582196

绍兴市公安局

2021年7月5日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