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81Q/2022-23092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人力社保局 公开日期: 2022-08-15
主办单位: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会办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8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2-08-24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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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碧霞代表:

您在市人大九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适当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的建议》(第13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国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目前独生子女及家庭已是一个庞大的群体。随着老龄化社会进程的加速,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成为非常突出的问题。历年来,我市十分重视该群体的养老保障问题,通过加强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努力实现全民参保的目标,促进人口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2002年起,我市就制定实施了农村计划生育对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双农独女户”,以计生协会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3年后,又从政策上允许“双农独女户”以城镇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各区、县(市)根据当地实际也制定了相关的参保和补贴政策,较好地解决了计生家庭的养老后顾之忧。

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372.53万人,户籍人口参保率为99.22%,全省排名前三。经过近几年政策的完善,过去一些地方性、碎片化的政策逐步得到统一,我市社会保险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形成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为辅的“双结构”格局。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普适性,符合退休条件领取待遇的人员都可以享受到规定的养老金待遇,并没有对如独生子女父母这样的特殊群体的调整政策。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实现全国统筹,市级层面无权制订相关养老待遇政策。计生家庭对象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其他相关的惠民政策。

为有效缓解计生家庭存在的经济、生活上的困难,我市卫健部门全面落实国家、省相关部门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独生子女家庭的关怀扶助力度。

一、实行对计划生育家庭的经济扶助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自2006年起在我市实施,其中对年满60周岁、现存一个子女,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给予奖励扶助,目前扶助标准为每人每年960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自2008年在我市实施,主要是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的,给予每月600元-800元扶助。

二、实行对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的优先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解决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育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我市根据省相关文件精神,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对已无生育能力的计划生育家庭,可结合实际享受收养子女的相关政策。对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或70周岁及以上的,如果本人有意愿,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指定公办养老机构予以安排和接收。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残疾父母,如果本人愿意,可以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或就近进入残疾人托养机构。

三、实行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精神关怀与就医便捷

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建立计生特殊家庭信息档案,在全市范围内实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就医绿色通道的三项制度。为每户计生特殊家庭落实基层工作人员作为联系人。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作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工作重点,为计生特殊家庭发放计生特殊家庭就医“绿色通道”证,确保他们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到挂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等优先便利服务。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继续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为独生子女父母提供更加完善的生活保障。下一步,我们将及时收集社会保险领域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向上级机关反映,并加强政策研究,为上级决策机关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言献策。


联系处室: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处

联系人:李宝茜

联系电话:89118055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15日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