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321K/2022-2313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01 |
主题分类: | 教育 | 发文字号: |
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深入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根据《2022年深入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浙纪办发〔2022〕8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教育系统教育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厅函〔2022〕105号)文件精神,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教育乱收费治理工作而制定。
2.收费项目与标准公示不充分,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集资。
3.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不一致,未严格执行按培训周期或课时收费政策(按培训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按课时不得超过60课时)。
4.收费时间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
5.诱导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费用。
6.未严格执行退费政策(开课前提出退费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开课后提出退费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未完成课时比例一次性退还费用)。
(二)平板电脑乱收费问题治理的治理对象为普通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治理重点为:
1.移动学习终端管理制度未建立或不落实。
2.将移动学习终端应用作为分班、评价的前置条件。
3.移动学习终端项目可行性论证不够充分,采购程序违反规定。
4.学校强制或以家委会名义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教育APP或收取使用费。
5.推荐移动学习终端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与移动学习终端供应商存在利益输送问题。
6.对家长的投诉反映,受理处置不及时、不到位,甚至产生负面舆情。
(三)商业保险乱收费问题治理的治理对象为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治理重点为:
1.存在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主动或由学校及家委会协助进校设点推销,违背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商业保险、学校代收或以家委会名义收取商业保险保费等违规推销问题。
(四)高校(不含专修学院)继续教育乱收费的治理对象为市属高校,治理重点为:
(五)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乱收费问题治理对象为: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治理重点为:
1.违反“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原则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2.收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少于2年。
3.存在跨学期预收学费问题。
4.未在收费场所以公示栏、公告牌等形式和在门户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问题,收费标准调整不公示调价理由及依据,不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问题,不公布对贫困学生有关学费减免政策或其他补助办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