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508J/2022-23184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13 |
主题分类: | 公安 | 发文字号: |
被告知人:卢俊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2年06月25日13时10分许,你驾驶皖KBP820号轻型厢式货车,在S9苏台高速往江苏方向93KM处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被绍兴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查获,现查明:你存在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你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网查询记录、民警现场查获执法视频、各种车辆的强制保险价格明细等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以处3700元的罚款。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
联系地址:S9苏台高速镜湖收费站旁。联系电话:0575-88775971
绍兴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
二0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下卢俊涛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绍兴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与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绍兴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联系地址:S9苏台高速镜湖收费站旁。联系电话:0575-88775971)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绍兴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
二0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序号 | 姓名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1 | 卢俊涛 | 410221********1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