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240025866827/2023-24656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镜岭水库建设运行中心 | 公开日期: | 2023-08-16 |
主题分类: | 水利 | ||
安全生产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管理数据的完整性、合理性、科学性及连续性,为今后工作开展提供参考资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镜岭水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公司及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绍兴市镜岭水库建设运行中心、绍兴市镜岭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决策实施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项目安全生产档案指在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方案、图录像等,应归档保存的各门类和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本制度引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正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正版)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5)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21〕200号)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
6.《绍兴市镜岭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项目公司职责
1.制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办法,对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明确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等相关要求。
2.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对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3.负责在技术鉴定、阶段及竣工验收时,同时审查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对其适宜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价。
第六条 设计单位职责
1.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将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纳入日常工作,明确管理部门、人员及岗位职责,确保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2.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安全生产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3.负责在工程技术、蓄水安全鉴定验收等过程中产生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监理及全过程咨询单位职责
1.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将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纳入日常工作,明确管理部门、人员及岗位职责,确保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2.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安全生产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3.检查施工安全时,应同时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档案的收集、整理及归档情况。
4.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生产档案材料履行审核签字手续。凡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安全生产档案的,不得通过阶段及竣工验收。
第八条 施工单位职责
1.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将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纳入日常工作,明确管理部门、人员及岗位职责,确保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2.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内业人员是归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做好安全生产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如遇工作变动,应做好安全生产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
3.分管安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进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档案的内容、资料符合要求。
4.进行技术鉴定、阶段及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要求提交相关安全生产档案。
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九条 管理目标
1.确保安全生产需要的记录均按规定填写,真实完整、字迹清楚、签章规范,不得随意涂改,保存完整,并具有一致性和可追溯性。
2.安全管理档案随工程进度同步形成,分类归集保管,确保有关安全生产的记录档案均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管理流程
填写(清晰、准确)→标识(检索、序号)→收集(整理、编目、存放)→保管(视情保密)→检索/借阅→处置(保留期限)
第十一条 管理要求
(一)记录格式的编制与审批
1.各参建单位施工安全管理常用表格格式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附录E所列的施工安全管理表格。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未作规定的记录格式,由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照国家规范协商制定,以监理单位正式下发的表格为准。
(二)记录的标识
标识的内容包括顺序号、记录名称、唯一性编号和记录形成时间,以便于检索和追溯。
(三)记录的填写
1.记录由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填写。
2.记录的内容应真实、准确、清晰、完整,记录人和校核人填写全称。
3.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记录,及时传递到本单位相关部门及人员。
(四)记录的收集、归档、贮存
1.记录由规定的保存部门专人收集、整理、归档。
2.现场记录的收集、整理、编目工作由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专人负责,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3.记录的贮存环境应适宜,避免发生损坏、丢失等现象(包括对承载记录的软件保护)。
4.记录的编目、归档要便于检索。
第十二条 各参建单位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附录B-D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
第十三条 记录的保存期限和份数
1.列入归档范围的文件保管期限和份数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21〕200号)的相关要求执行,其他文件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保管期限和份数。
2.法律法规、其他相关方有明确要求的记录,按要求的期限和份数保存。
第十四条 记录的借阅和处置
1.安全管理记录应妥善保存,记录原件一般不准外借,只能在记录保管员处查阅,特殊情况下,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在规定时间内送还。
2.归档的记录由相关部门按档案管理办法处理,其它记录保存期满后由分管领导批准后统一销毁。
第十五条 项目公司(或监理单位)对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办法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归档工作由产生文件材料的单位或部门负责。总包单位对各分包单位提交的归档材料负有汇总责任。各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其提供档案的内容及质量负责;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归档材料应履行审核签字手续,监理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对工程档案内容与整编质量情况的专题审核报告。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同时应符合《绍兴市镜岭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档案管理制度》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归档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或离职前,必须交清应归档的文件,不得带走或擅自处理。
第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必须在主体工程全部完工后三个月内向项目公司移交满足工程竣工验收需要的整套安全生产档案资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质安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