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经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案件移送,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11月7日对屠某某涉嫌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毁坏林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屠某某于2022年4月20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雇请人员对其承包的“狗项颈”部分山林进行清表作业,造成520株林木毁坏,被毁林木价值10637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之规定。
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屠某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于2023年3月31日前补种被毁林木数2.1倍的树木计1092株,并处被毁林木价值3.1倍,即人民币32974.7元的罚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 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