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集团的相关信息,进一步提高本集团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特编制《绍兴市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绍兴市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绍兴市鲁迅中路348号
联系电话:0575-88625900(咨询电话)
传真号码:0575-88625906
通信地址:绍兴市鲁迅中路348号
邮政编码:312000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30—11:30,下午14:30—16:30。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及内容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本集团依法公布除保密以外的各类信息。本集团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具体内容需查阅《绍兴市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涵盖了本集团的机构职能、有关文件、政务动态等非保密的所有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绍兴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公开,网址为https://www.sx.gov.cn/col/col1229243632/index.html。
2.通过绍兴市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具体地址为绍兴市鲁迅中路348号;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30-11:30,14:30-16:30;联系电话:0575-88625900(咨询电话)。
3.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集团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政府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必须通过申请程序才可以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本集团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集团申请获取。本集团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集团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机构
本集团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绍兴市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具体地址为绍兴市鲁迅中路348号;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30-11:30,14:30-16:30;联系电话:0575-88625900(咨询电话)。
(二)申请方式及途径
申请人填写《绍兴市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下载,电子版下载地址为本指南附件链接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绍兴市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现场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绍兴市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信封左下角注明“绍兴市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绍兴市鲁迅中路348号;邮政编码:312000。
3.传真申请。请注明“绍兴市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575-88625906。
4.网页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绍兴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点击“政务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依申请公开” 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网页申请地址为http://www.sx.gov.cn/col/col1229444631/index.html。
(三)受理程序与时限
1.本集团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集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内)。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集团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集团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集团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答复方式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集团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0.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集团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收费情形
本集团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集团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集团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信息处理收费办法执行。
四、不予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集团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集团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三)本集团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集团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集团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wsdt.do?method=sunshine&areacode=330600)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集团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