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508J/2023-24335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公开日期: | 2023-07-26 |
主办单位: | 绍兴市公安局 |
郦华伟代表:
您在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分类管理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具体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7)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关规定,“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为电动摩托车”。公安交管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切实加强电动三轮车的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一、源头管控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摸排辖区内电动三轮摩托车生产销售经营主体,着重关注作坊式电动三轮摩托车生产企业、微小型销售商店等高风险经营主体,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落实经营企业主体责任。严守电动三轮摩托车CCC认证准入门槛,要求在售车辆车身贴有清晰CCC认证标志便于消费者识别,同时要求经营商家提供对应车型的有效CCC认证证书备查。同时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CCC认证的电动三轮摩托车,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进行立案查处。截至目前,共查处电动三轮摩托车生产、销售企业违反认证认可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9起,罚没款33余万元。
二、分类管理情况。公安交管部门根据电动三轮车产品种类,进行了分类管理。一类是属于有工信部上牌目录的电动三轮车。这类车归属于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需要在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方可上路,驾驶人需要持有D类摩托车驾驶证。另一类是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根据2022年3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该类车由列入国家公告管理的三轮摩托车生产企业生产,由快递经营企业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登记,核发号牌和行驶证,该类车只能快递专用,不得作为其他通用车辆使用,由邮政管理机构加强源头监管,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路面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其他不具备上道路行驶条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合格产品的也只能在工矿企业内部等非道路上行驶,在目前没有法律法规政策的支持,也没有过渡期的政策,尽管方便便捷,市场有需求,只要上道路行驶属于违法上路。
三、不属于非机动车管理范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目前只有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属于非机动车。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是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因此,代表在建议中提到三轮电动车产品,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非机动车范畴,电动三轮车均属于机动车。
四、宣传引导情况。公安交管部门持续加大宣力度,宣传电动三轮车非法上路的危害性,重点聚焦电动三轮车相关群体特点,开展针对性宣传、警示教育,以企业、行业沟通群为陈地,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政策面引导。完善车驾管服务工作,为符合条件的电动三轮车提供便利的上牌服务,增设摩托车考场,满足非标电动自行车淘汰后出现的摩托车驾考高峰时段的需求。
下一步,公安交管及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郦华伟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就进一步加强电动三轮车分类管理,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建立长效监管,严格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并将电动三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源头监管纳入常态化监管工作任务;二是强化联动机制,充分调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实现违法行为的精准突破;三是教育处罚相结合,针对经营者主体意识淡薄、法律法规理解不到位等普遍问题,开展广泛宣传教育,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果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联系人:池建良,联系电话:88582609,传真:88582196
绍兴市公安局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