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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240025866827/2023-2478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镜岭水库建设运行中心 公开日期: 2023-11-28
主题分类: 水利

绍兴市镜岭水库建设运行中心 绍兴市镜岭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 浙江镜岭水库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17 09:27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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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

现将《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镜岭水库建设运行中心    绍兴市镜岭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

 

浙江镜岭水库有限公司

                              20231128

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镜岭水库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工程施工安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进一步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做好工程安全源头把控。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24213号)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绍兴市镜岭水库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是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针对工程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预选分析,从而进行控制和消除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隐患,从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安全技术措施既是具体指导安全施工的规定,也是检查施工是否安全的依据。

 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安全技术措施专篇。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

2.危险源的辨识、评价及采取的控制措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3.安全警示标志设置;

4.安全防护措施;

5.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6.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专项防护措施;

7.机电设备使用安全措施;

8.冬季、雨季、高温等不同季节及不同施工阶段的安全措施;

9.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

10.消防安全措施;

11.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等。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

 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质量标准、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设计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等。

 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实行分包的,应由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无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应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报项目法人备案;达到一定规模的专项施工方案同时应经项目法人负责人审批。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审查论证会。审查论证会应有下列人员参加:

1.专家组成员;

2.项目法人、全过程咨询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等。

 审查论证会应就下列主要内容进行审查论证,并提交审查论证报告。审查论证报告应对审查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经专家组成员签字。

1.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完整、可行,质量、安全标准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

2.设计计算书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3.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现场实际等。

 施工单位应根据审查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全过程咨询单位负责人、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监理单位应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制定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四章  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

十一 经过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具有技术法规的作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遇到条件变化或考虑不周必须变更安全技术措施内容时,应经由原编制、审批人员办理变更手续,不能擅自变更。

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就工程概况、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向施工技术人员、施工作业队(区)负责人、工长、班组长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2.单项工程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施工作业队(区)负责人、工长、班组长和作业人员进行全面、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要认真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交底要交至一线施工人员,并履行签字手续,互相监督执行。

3.安全技术措施中的各种安全设施、防护设置的实施应列入施工任务单,责任落实到班组和个人。

4.加强安全技术措施情况的检查,技术负责人、编制者和安全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工地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纠正违反安全技术措施的行为,经常性地对各工地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五章  附则

十二 本办法由质安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信息来源:绍兴市镜岭水库建设运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