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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4-01-22 09:17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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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群众查询,现将分布于各网站的绍兴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信息集中公示如下:

行政执法主体:绍兴市教育局

行政执法范围:绍兴市

监督举报地址:绍兴市越城区洋江西路589号

邮编:312000

举报投诉电话:0575-12345

一、行政执法权限

绍兴市教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教育系统法制建设。

(二)负责全市教育的统筹规划,承担教育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调研、政策研究,拟订全市教育改革和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指导、督促和检查全市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全市教育系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配合市委统战部做好在绍高校统战工作。

(四)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教育系统相关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组织或配合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职或违法行为。

(五)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并监督使用情况,指导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六)负责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七)牵头制定职业学校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指导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职业指导和评估工作。统筹继续教育体系建设。

(八)统筹指导全市高等教育和科研工作,负责拟订全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指导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协调、指导高校内涵建设等工作。参与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大学生就业和创新创业工作。

(九)指导学校思想政治、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劳动教育工作。指导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总结教育经验。

(十)负责全市教育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全市师德师风建设。组织落实教师资格制度、职称评审、培训等工作。参与学校编制、岗位、工资等政策制定。

(十一)指导全市招生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承担市属学校招生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

(十三)负责制定全市学校教材管理制度,负责教材审查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十四)负责监督管理非教育部门举办学校的教育业务工作,核准招生计划,协助培训教师等。

(十五)负责全市语言文字工作,指导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

(十六)按权限行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职责。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依法组织实施教育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监测等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和省委、市委关于建设“清廉浙江”“清廉绍兴”的总体要求,履行对学校党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责,指导督促全市教育系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升党建工作水平。深入推进全市教育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推进教育数据资源共享,进一步推进减事项、减材料、减环节,坚持以群众视角设计教育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目标,提升教育服务质量和便利化水平。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教材的使用管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提升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时代性。强化教育督导职责,强化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管理,不断提升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到位。

(十九)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师资格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

三、权责清单

绍兴市教育局权责清单.xls

四、行政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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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救济途径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当事人对绍兴市教育局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以下权利和救济途径:

(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对行政执法主体违法行为侵犯其人身权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救济途径。当事人如对绍兴市教育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的,可以选择以下之一法律救济途径:1.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有权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六、随机抽查事项

浙江政务服务网双随机检查公开,网址链接:https://zjzft.zjzwfw.gov.cn/pub/#/pub?key=1

七、行政裁量权基准

绍兴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网址链接:

https://jyj.sx.gov.cn/art/2023/9/13/art_1229558610_1888476.html

八、行政结果信息

2021年以来,绍兴市教育局无行政处罚案件。

信息来源:绍兴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