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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4-01-23 17:18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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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群众查询,现将分布于各网站的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信息集中公示如下:

 

行政执法主体: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执法范围:绍兴市

监督举报地址:绍兴市越城区洋江西路589号 

邮编:312000     

举报投诉电话:0575-85080593

 

一、行政执法权限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职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负责传染病防治、环境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精神卫生、爱国卫生监督管理,负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计划生育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卫生计生违法行为;承办各类卫生许可、执业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乡村医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消毒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权责清单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权责清单.xls

四、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持证执法人员名单,详见附件。

五、行政执法程序





六、法律救济途径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当事人对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以下权利和救济途径:

1.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对行政司法机关违法行为侵犯其人身权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救济途径。当事人如对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以下之一法律救济途径:1.自收到决定书或行政强制行为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有权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自收到决定书或行政强制行为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权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随机抽查事项

浙江政务服务网双随机检查公开,网址链接:https://zjzft.zjzwfw.gov.cn/pub/#/pub?key=1

八、行政裁量权基准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公开网址链接:https://www.sx.gov.cn/art/2023/9/14/art_1229354891_4085820.html

九、行政结果信息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网址链接:https://www.zjzwfw.gov.cn/zjservice-fe/#/Punish?webId=54&jurisCode=330601

十、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情况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公开网址链接:https://www.sx.gov.cn/art/2025/1/22/art_1229565107_59560226.html

十一、其他依法需要公开的文件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网址链接:https://sxws.sx.gov.cn/art/2025/3/27/art_1229339097_1909059.html

附件: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持证执法人员名单.xls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