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554025306E/2024-25545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产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2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字号: |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有关绍兴越城浚程工程技术咨询工作室销售不合格鳊鱼、黄鳝的核查处置及信息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14日,本局依法对绍兴越城浚程工程技术咨询工作室销售的鳊鱼、黄鳝进行监督抽检。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报告(No:202449737、No:202449736)显示鳊鱼的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黄鳝的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10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14日从绍兴市大昌水产批发市场内购入上述鳊鱼和黄鳝,上述批次的鳊鱼和黄鳝除抽检外,全部对外销售。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鳊鱼和黄鳝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农产品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4.22元;2、罚款人民币3500元;3、警告。
本局于2024年11月25日向绍兴越城浚程工程技术咨询工作室送达了绍越市监处罚〔2024〕7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兴滨海新区产业保障局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