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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554025306E/2024-2558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产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12-1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关于绍兴市越城区魏定富水果商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龙眼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13 10:51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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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有关绍兴市越城区魏定富水果商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龙眼核查处置情况及信息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3日,本局对绍兴市越城区魏定富水果商行销售的龙眼进行监督抽检。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验,出具了编号(No:JKS24618740)的检验报告,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9月29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3日购入9千克的龙眼,该批次的龙眼除抽检外,在送达前已售完。

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留存进货票据,核对供货商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参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90元。

本局于2024年12月12日向绍兴市越城区魏定富水果商行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4〕858号)。




绍兴滨海新区产业保障局

2024年12月13日





信息来源:产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