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137U/2024-2499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2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字号: |
各全市性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全市性基金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全市性基金会2023年度检查和报告工作(以下简称“年检年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报对象
凡2023年12月31日前经绍兴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全市性基金会均应参加年度检查,其中,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报告。
二、年检年报程序和要求
参加年检年报的基金会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完成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网上填报程序
1.基金会自查并网上填报。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督促所主管的基金会按规定要求和期限进行自查和网上填报。基金会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自通知发放之日起,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建议使用“360 极速版”IE10内核及以上版本或“谷歌”浏览器登录),在首页搜索栏中输入“浙里社会组织”,依次点击“浙里社会组织”——“请点击进行身份确认”或“基金会年度检查(年报)”后,输入本单位账号、密码登录,按照说明填写完成《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书(2023年度)》并上传有关附件,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经负责人审核无误后谨慎提交,一旦提交,将不再退回修改。
慈善组织提交年报后请根据流程提示(具体见附件),点击“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或者“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按钮对页面信息再次进行确认提交。
基金会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基金会盖章、监事签署意见。
2.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基金会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年检年报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其中需年检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其年检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年检意见(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三种)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应及时审核,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认为不符合继续存续条件的,及时提出撤销建议。
3.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基金会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的年检年报材料报送我局。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补正。我局依据年检审查标准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审查后作出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章。
(二)材料报送要求
参加年检年报的基金会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交以下材料:
1.2023年度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书。
2.整改报告。2022年度未参检或收到整改通知书的基金会,须在填报系统填写整改报告或情况说明,内容较多的也可以附件形式提交。
3.2023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4.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基金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要求,配合提交有关事项情况说明等需要补充的材料。
具有慈善组织属性但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不需提供第(3)项材料。
以上材料原件各一份,业务主管单位另有要求的除外。
(三)加盖年检印鉴
年检结论作出后,基金会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市民政局加盖年检印鉴。
三、注意事项
(一)年检结论作出后将由系统即时推送基金会相关人员。基金会也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在“浙里社会组织”模块自行查询,请各基金会及时关注。基金会年检结论和年报情况将在绍兴市民政局网站向社会公告。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基金会,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同时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二)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
(三)基金会年检涉及整改事项的,市民政局将向其发放整改通知书。基金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市民政局报送整改报告;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民政局将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年检年报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法规明确的各基金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请各基金会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年检年报工作。
四、联系方式
地 址:绍兴市人民政府6号楼441办公室(洋江西路589号)
联系人:魏 凤,0575-85121089
网上填报技术咨询电话:0571-81050495,81050591
绍兴市民政局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