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2335/2024-25063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2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字号: |
一、制定背景
为切实筑牢农村道路客运安全底线,促进农村道路旅客运输安全规范有序发展,根据《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通知》(浙交办〔2015〕51号),决定开展新增(调整)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除高速公路以外的三级以上公路的路况、站台设施、标志标线以及公共汽车车况和车辆行驶速度等符合安全保障要求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行经该公路的公共汽车设立站立乘员席”。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通知》(交运发〔2014〕258号)要求“开展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确保安全运行”。为此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开展新增(调整)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水平自评估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752号)指标15“安全保障情况”要求考核“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运行情况”。
三、主要内容
新增(调整)农村客运和城乡公交通行条件审核,内容包括审核机制、审核程序、职责分工3个方面。
(一)审核机制
区(县、市)成立新增(调整)农村道路客运班线联合审核组,建立新增(调整)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
(二)审核程序
1.提交安全运行条件审核申请;
2.组织联合审核组开展踏勘;
3.形成审核意见表。
(三)职责分工
1.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组织审核工作;作出审核意见;确保达到安全通行条件。
2.公安部门: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审核;指导乡镇街道对农村道路客运提出限制性要求。
3.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需途经等外公路的农村道路客运提出限制性要求;完善管辖内的道路基础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
4.客运(公交)企业:提供合格的营运客车;合理设置中途停靠站点。
四、适用范围
1.执行对象为新增(调整)农村道路客运班线;
2.执行期限为2015年12月7日起;
3.执行范围为绍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解 读 人:毛慧玲
联系电话:0575-85333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