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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系列解读(四)

发布日期:2024-06-24 10:38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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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于1月26日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十章,九十六条,在市场管理、政务服务、要素支撑、数字赋能、创新支持、开放提升、人文生态、法治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亮点多多,一起来看看。

主题:税费合并申报

涉及条款:第三十五条  

税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税费申报平台,探索多种税费合并申报,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和风险提醒,及时公布税收优惠项目,确保市场主体及时享受减税、免税、退税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解读  

税费合并申报,是指通过对不同税费种申报表梳理整合,支持纳税人在申报多个税费种时,只需填报一张综合申报表,无需单独报送分税(费)种申报表。合并申报可减少纳税人报送表单和数据项,同时依托部门共享数据和其他征管环节数据,可实现已有数据自动预填,大幅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降低纳税人申报错误几率。  

当前,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已支持多税费种合并申报,如企业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合并申报等,纳税人可通过相应功能模块实现“一表报多税(费)”。同时,不断调整纳税期限,统一简并申报缴税次数,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对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和财务会计报表,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报送)。

主题:规范提升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涉及条款:第三十七条

省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编制本行业、本领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设置依据、资质资格要求、服务时限、价格管理形式等,并依法进行动态调整。  

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作为办理行政许可的条件。  

设区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机构选择、费用支付、报告上传、服务评价等全流程线上办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设定区域性、行业性或者部门间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不得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

具体解读

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等都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门作出规定,明确作为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目前我省尚未梳理印发全领域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部分事项的设定依据不符合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各地分散建设了网上中介平台,但还未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管理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部分事项还存在中介服务机构资格限制情况。  

为推动《条例》规定落实,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凡是缺乏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都予以取消,编制形成全省统一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实施清单动态管理。二是完善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并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打通,实现审批中介服务全流程线上办理。三是坚持“非禁即入”市场准则,加快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培育,破除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中介机构准入限制、限额管理。    

主题:差异化用地供给

涉及条款: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租赁与出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方式,满足市场主体差异化的用地需求。

具体解读  

差异化用地供给,是指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通过健全工业用地多元化供应体系,优化工业用地配置,支持工业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供应方式。  

目前,各地可根据工业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合理选择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适宜的方式供地,灵活确定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满足差异化的用地需求。


信息来源: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