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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33XB/2024-252268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发布机构: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 公开日期: 2024-06-13
主办单位: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95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4-07-08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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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柏剡代表:

您在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第195号《关于统一商品化的食品添加剂维生素产品标准的建议》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加强与上级部门对接

由于食品添加剂的政策制订在国家层面,省、市级不具有相关职能,只能市级部门将有关情况向省级部门汇报,由省级部门与国家部委进行沟通。我委综合监督处及时与省卫生健康委相关处室进行了联系沟通,省卫生健康委相关处室对新昌提出的统一商品化食品添加剂维生素产品标准事宜很熟悉,参与了前期省市场监管局对相关事宜的协调,并与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司局负责标准的专家进行了联系沟通。

二、及时与市级部门沟通

建议涉及食品添加剂维生素产品市场准入监管执行等问题,我委第一时间与绍兴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处室进行了联系沟通。

针对胡柏剡代表反映提出要将现有许可复配食品添加剂(维生素E、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二氧化硅)按照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维生素E)申请发证的要求。绍兴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秉承监管与服务并行,由市局分管领导带队多次赴新昌新和成有限公司开展实地调研、组织专家研讨、赴省市场监管局沟通协调。在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咨询有关专家的基础上,仍然无法确定复配食品添加剂(维生素E、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二氧化硅)能否按照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维生素E)申请发证。绍兴市市场监管局通过逐级请示汇报,已将问题反馈给省市场监管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请示解决。

三、国家部委已复函相关问题

近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已复函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商品化产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市监食生复函〔2024〕609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明确了相关事项:1.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部分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规定了单体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要求和商品化相关内容,主要包括生产工艺、技术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及其对应的检验方法,并规定了允许使用的辅料类别。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可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商品化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执行相应的质量规格标准。当商品化产品难以符合标准中单体食品添加剂指标、检验方法时,生产企业可以根据产品具体情况依法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明确商品化产品的指标要求(可包括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和检验方法。商品化产品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29924)规定;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E》(GB1886.233—2016)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E的质量规格要求及商品化产品相关要求,生产企业可以按照该标准相关规定生产维生素E及其商品化产品。使用符合该标准的单体维生素E为原料,添加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乳化剂)、二氧化硅(抗结剂)产品为商品化产品,应执行GB1886.233—2016,不属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由于商品化产品与单体维生素E性状有明显差异,部分指标不适合GB1886.233—2016的,可由生产企业根据产品实际情况依法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下一步,绍兴市市场监管局将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的请示答复,积极配合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发布主管部门,做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同时,将加强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的督导和培训,提高基层行政审批效率。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支持,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董华

联系电话:85083892           传  真:85080553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13日


信息来源:办公室